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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性质上为消灭时效,其起算时间为劳动争议之日。后者应区分3种情况:劳动仲裁时效应可中止,其原因为"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其他正当理由"包括当事人申请仲裁但未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等;劳动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双方协商、劳动者上访、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并予以受理、提起诉讼、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也可延长,延长的理由主要为当事人不知道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开除处分决定中未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和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