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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本案申诉人)于2003年7月入职某公司(本案被诉人)任项目经理营运助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申、被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附件包括甲方(被诉人)《员人手册》、《奖惩制度》以及《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约定了申、被诉双方要求申诉人承担保密责任和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后的不竞争(竞业禁止)的期间、范围、申诉人的保密义务,保密措施及申诉人的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