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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紧紧围绕以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通过运用案件刑事和解机制,及时化解因刑事犯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报复性为目标,仅仅关注刑与罚。“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社会在与犯罪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而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犯罪人、社会关系的全面恢复,实现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
刑事和解的基本涵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它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同时也使犯罪人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最终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一、审查批捕环节适用案件刑事和解的现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后,一般在七天内或二十天内的审查案件期限内,完成刑事和解程序。通常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主动提出启动程序的申请。对于由侦查监督部门主持和解的案件,一般由两名检察人员在办公场所进行。
二、审查批捕环节适用案件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和解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信息不对称。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通常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特定的场所内。在羁押场所内,犯罪嫌疑人不清楚案发后的情况。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另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往往受到侦查人员限制。
2、刑事和解适用的刑事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笔者所在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从去年年初开始到目前为止,对受理的少量交通肇事案、职务侵占案、情节轻微的抢劫案、故意伤害案(轻伤类)等案件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从法院的判决看,最长的刑期为十二年、最轻的刑期为缓期执行刑罚。目前,高检院没有明确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但对于重刑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各地做法不一。在2011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座谈会上,公诉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刑事和解只是就案件涉及的民事责任事项达成协议,并不当然决定刑事处罚的结果。如果只赔偿而不认罪,不属于真正和解,不应从轻处罚。
3、没有统一的刑事和解赔付标准以及制约承办人和当事人的机制不足。工作中,承办人一般参照法院执行的人身赔偿标准执行。从笔者所在院办理的的此类和解案件看,普通的轻伤案件最高赔偿额达到六万余元、最低的赔偿额只有几千元。
三、完善审查批捕环节适用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建议
1、严格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刑事和解程序依法公正地进行。一是不妨害国家追诉的原则。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不得超越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范围;二是自愿原则。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和结果都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得以羁押嫌疑人为要挟,迫使嫌疑人方接受被害方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要求;三是效率原则。要设定时限,力求通过快速办理和有效开展刑事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以效率保障刑事和解的效果。
2、明确案件范围、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2006年12月28日高检第10届检委会第6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加强监督力度,在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后,要派专人负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起诉。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也应当局限在此类案件。
3、加强监督、完善程序、公正主持刑事和解。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主持和解时,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主持检察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事实、物价鉴定文书和相关赔偿规定给参与刑事和解的双方,并在主持和解过程中保持公正中立,另一名检察人员应当用文字或其他形式记录刑事和解的全过程。主持和解的检察人员应审查核实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否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协议是否履行等。在被害方当事人坚持不合理的高额的要求时,主持和解的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作出中止刑事和解程序的决定,对作出批准逮捕的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办理进度。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主持和解程序结束后,将此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材料,及时报本院监察室备案审查,以便于接受本部门以外的监督。
(作者简介:王国宇(1977.6-),男,四川彭州人,硕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以报复性为目标,仅仅关注刑与罚。“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社会在与犯罪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而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犯罪人、社会关系的全面恢复,实现社会和谐为价值目标。
刑事和解的基本涵义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对于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刑事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积极举措。它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同时也使犯罪人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最终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一、审查批捕环节适用案件刑事和解的现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后,一般在七天内或二十天内的审查案件期限内,完成刑事和解程序。通常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也可以由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根据案情主动提出启动程序的申请。对于由侦查监督部门主持和解的案件,一般由两名检察人员在办公场所进行。
二、审查批捕环节适用案件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
1、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和解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信息不对称。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通常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特定的场所内。在羁押场所内,犯罪嫌疑人不清楚案发后的情况。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另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往往受到侦查人员限制。
2、刑事和解适用的刑事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笔者所在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从去年年初开始到目前为止,对受理的少量交通肇事案、职务侵占案、情节轻微的抢劫案、故意伤害案(轻伤类)等案件启动了刑事和解程序。从法院的判决看,最长的刑期为十二年、最轻的刑期为缓期执行刑罚。目前,高检院没有明确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但对于重刑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各地做法不一。在2011年8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座谈会上,公诉厅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刑事和解只是就案件涉及的民事责任事项达成协议,并不当然决定刑事处罚的结果。如果只赔偿而不认罪,不属于真正和解,不应从轻处罚。
3、没有统一的刑事和解赔付标准以及制约承办人和当事人的机制不足。工作中,承办人一般参照法院执行的人身赔偿标准执行。从笔者所在院办理的的此类和解案件看,普通的轻伤案件最高赔偿额达到六万余元、最低的赔偿额只有几千元。
三、完善审查批捕环节适用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机制的建议
1、严格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刑事和解程序依法公正地进行。一是不妨害国家追诉的原则。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不得超越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范围;二是自愿原则。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和结果都应当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得以羁押嫌疑人为要挟,迫使嫌疑人方接受被害方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要求;三是效率原则。要设定时限,力求通过快速办理和有效开展刑事和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以效率保障刑事和解的效果。
2、明确案件范围、运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案机制。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2006年12月28日高检第10届检委会第6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因无逮捕必要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时,可以填写《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彻始终,保证既好又快地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加强监督力度,在发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后,要派专人负责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起诉。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也应当局限在此类案件。
3、加强监督、完善程序、公正主持刑事和解。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主持和解时,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主持检察人员应当提供相应的事实、物价鉴定文书和相关赔偿规定给参与刑事和解的双方,并在主持和解过程中保持公正中立,另一名检察人员应当用文字或其他形式记录刑事和解的全过程。主持和解的检察人员应审查核实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否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协议是否履行等。在被害方当事人坚持不合理的高额的要求时,主持和解的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作出中止刑事和解程序的决定,对作出批准逮捕的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办理进度。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在主持和解程序结束后,将此类案件的刑事和解材料,及时报本院监察室备案审查,以便于接受本部门以外的监督。
(作者简介:王国宇(1977.6-),男,四川彭州人,硕士,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