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侵权体系中的因果关系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242243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多数人侵权体系的设立是为了消除在多数人侵权情形中缺乏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所面临的困境,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和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现有多数人侵权体系相比原有体系主要体现在对连带责任的限缩上.现有体系中各条文主要在因果关系上存在区别.
其他文献
虚拟治理成本法是确定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新出台的我国《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确定污染物数量时增加了里程能耗法,在确定单位治理成本时删除了收费标准法,并新增调整系数的确定公式.在缺少监测数据时使用物料衡量法确定污染物数量;无法确定污染物数量时不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由法院酌情确定;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额已包括所有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不存在额外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与惩罚性赔偿.
随着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各类建筑工程数量也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攀升,相应的关于建筑工程在合同纠纷的也在不断增加,所涉及的额度也在大幅度的增长,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施工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建立统一的评判标准以及规则,并且根据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适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来为实施工作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使得建设工程中的施工人员权益能够得以充分的保证,体现我国法律法规本身的权威性.
非法经营罪是近年来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关注热点,其涉及经济领域广,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多,研究其司法认定问题对于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主体利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围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有一些参考.
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民营企业如若想要在这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继续保持竞争力,就要提高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以及保证企业有一个合理的管理架构.合理的税务筹划是企业提升自身盈利能力的关键点,而股权架构设计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管理架构,影响税务筹划的成效.在股权架构设计中融入税务筹划的观念,可以使得企业有效地达成经营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袭警罪入刑.在当前暴力袭击警察行为时常发生的情况下,该罪名的确立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有力法律武器,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类案件的处理在客观行为入罪标准、起诉必要性、民警诉讼身份等方面存在着执法不统一的情形.另外民警在袭警罪案件中接受犯罪嫌疑人高额赔偿,从而出具谅解书的性质认定,司法者也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主要从袭警罪的客观行为和犯罪客体进行分析,以实现袭警罪在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对于医方告知义务,尽管法学界、医学界进行过诸多讨论,但在某些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即便是作为告知义务起源地的美国,对于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尝试从紧急情况这一例外情况出发,探寻医方告知义务豁免的理论依据、各国制度设计,以及回顾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立法的沿革,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设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存在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在股东治理机制方面,应充分遵循《公司法》的一系列要求、标准,减少治理的盲目问题、极端问题.股东治理机制的设计、实施并不简单,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均存在很大的影响,如果实施错误的治理手段,或者是在机制方面存在漏洞,将造成严重的矛盾,产生的损失非常严重.建议《公司法》进一步地融入股东治理机制当中,完善机制的创建、执行,提高机制的可靠性、可行性.
基层是一块调色板,最能描绘出新时代的风采;基层是一块军容镜,最能折射出新时代的气质.基层社会治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战斗堡垒的作用,但也存在人员力量薄弱、法治建设滞后等问题.随着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对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也提出了新的更高水平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基础在基层”①.因此,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已成为当下工作的重要着力点.但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是宏大庞杂的,一叶可知秋,本文主要以乡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切入点,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推进,早期形成的以“院庭长批案制”为代表的高度行政化管理方式得到很大程度的修正.在强调以审判为核心,发挥审判监督管理保障作用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甚至出现了“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现象,导致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有走向另一个极端的趋势——“高度放权”,但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的实际和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水平的因素,高度放权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职能,正确处理“去行政化”与加强监督管理的关系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监听作为刑事侦查中一项重要技术措施,对公民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利有一定的侵犯性.司法实践中,因缺少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导致监听手段本身及监听产生的证据材料在证据的质证、审查与采信等方面存在难点和争议.笔者首先归纳了监听证据适用的阻却事由,提出完善证据适用原则、强化合法性审查和证据效力审查、庭外核实的制度化建设等四点监听证据适用的完善对策,建议从被监听人的知情权、监听材料的使用权、被监听人的诉讼权出发,加强对被监听人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