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人身损害中残疾赔偿金标准的确定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ntoum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人员流动,城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进入城镇上学、生活已是普遍现象,然而他们在城镇上学、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致残,其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就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难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城镇农村未成年人残疾赔偿金
  作者简介:林庆云,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齐晖,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9-02
  一、问题的提出
  张某(农村户口)与刘某系某小学(位于城市)六年级学生,2010年3月5日下午,在即将放学之际,张某在教学楼楼梯口处被从楼梯上跑下的刘某撞倒,老师立即将张某送至医院治疗。张某出院后将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在确定张某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问题,张某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张某要求刘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因为张某认为其生活在城镇,在城镇受到人身损害致残,残疾赔偿金自然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而刘某认为张某是农村户口,其父母也是农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那张某究竟以什么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呢?
  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的现状
  (一)残疾赔偿金的定义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豍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二)我国现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不足
  1.我国现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细读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发现,《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都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规定,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真正确立了残疾赔偿金制度,统一了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为“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与以往只规定赔偿项目不直接规定赔偿标准的法律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对健康权、身体权的尊重。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仍发现其存有不足,残疾赔偿金标准按户籍进行区分,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农村户口未成年人随父母在城镇上学、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什么标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只要受害人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不考虑受害人之间的实际差异,不利于体现法律应有的价值和公正,难以达到使受害人服判息讼的效果。
  三、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标准。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地(通常也是受诉法院所在地)和户籍登记地一致的未成年受害人来说,其赔偿标准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依据户籍登记内容进行判断即可,因为此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人员流动,大量农村户口未成年子女随农村父母进入城市生活、学习,一旦不幸发生人身损害致残,残疾赔偿金是适用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还是户籍登记地的“农村居民”标准,常常会产生争议。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那么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就不论情况完全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呢?笔者认为这应视情况而定。农村户口未成年人若长期在农村上学、生活,那自然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倘若农村户口未成年人长期在城镇上学、生活,则其在城镇上学、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理由如下:
  (一)从赔偿目的来看,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赔偿标准取决于赔偿目的,有什么赔偿目的就有什么赔偿标准。豎总的来说,赔偿目的就是为了使受害人生活保持其原有的水平,不至于因为受到伤害而使其生活水平存在实质性的下降。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既然已经脱离农村,来到城镇上学、生活,那么他们的生活质量及受教育水平较原有农村的层次有所提高,并逐步与城镇居民水平接轨。在这种情形下对其造成损害所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应本着能够满足其继续在城镇上学、生活并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也即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从生活消费支出考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消费支出,与城镇居民并无实质差别。由于历史、社会制度等原因,就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来看,并没有给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村未成年人提供太多的优惠政策,使他们在城镇生活的成本可以低于城镇居民。豏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消费期间,对该城镇所作出的贡献(如纳税)与城镇居民并无差别,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对其所居住的城镇负担着与城镇居民一样的义务,那么,当其在城镇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享有与城镇居民一样的权利,即当其人身受到损害造成残疾时,其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下发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虽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只在安徽省范围内生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的精神,只针对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这一特定范围,但我们发现,这二者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已经考虑到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发生的损害赔偿标准要与经常居住地在农村的农村居民发生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区别,而且都采用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这说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因素导致的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实际问题已被有关部门所深刻认识,并对原有的规定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调整,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而且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基于以上阐述,笔者认为,目前人身损害中对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不能只考虑户籍因素,应根据实际情况兼采居住地标准和生活主要来源标准,抛弃户籍对我们的禁锢,呼吁有关立法部门,针对该问题积极进行调研,结合现状,参考各地行之有效的规定,加快并完善立法,使法与法之间在基本价值取向上达成一致,使在城镇上学、生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人这个特殊但又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群体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优越性,提升农民工家庭的幸福指数,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注释:
  豍赵丽艳.试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今日科苑.2009(10).
  豎佟强.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清华法学.2008(1).
  豏张水山.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原因及其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13).
其他文献
摘要近代中国面临的严重民族危机,为了摆脱落后挨打的局面,中国社会各阶层通过改革向西方学习,寻求民族进步与发展,但是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和中外反动势力的反对,改革都难逃脱失败的命运。与此相对应,当代中国的社会整体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时代,社会改革依然需要继续深化以谋求更大的发展,因此我们要总结和吸收中国近代改革运动的经验教训,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民族危机 社
摘要北京大学学生高明毅然选择携笔从戎义务服兵役,并在部队中创造出惊人的成绩,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被称为“高明现象”。基于自我实现的需要、现代人格理论以及大众媒体与社会心理的反思三个维度透视“高明现象”,引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青年的应有启示。  关键词“高明现象” 社会心理 大众媒体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02-02    20
摘要:随着高等学校教育体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办学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许多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本为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分析,提出了构建法律道德心理三位一体的大学教育模式的构想。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心理  作者简介:林建平,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41-02  莘莘学子起早贪黑、寒窗苦读就是为了步入高
摘要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婚姻关系,而且任何一种法律都必然要对其进行调整。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正是揭示了婚姻的本质不是夫妻的任性,而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  关键词婚姻关系 法定婚龄 婚姻解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1-02    一、婚姻的本质  (一)婚姻的目的和基础  人们
摘要刑事司法环境是影响刑事司法主体实施特定诉讼行为的一系列内外因素的总称,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程度。本文分析了人民法院所处的刑事司法环境及其消极影响,并从提高司法正当化和有效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净化刑事司法环境的诸多策略。  关键词刑事司法环境 司法行为 审判权  作者简介:李创功,法学硕士,西安科技大学人文与外语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环境,作为
摘要本文从一起案例涉及到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说起,论述了它的定义及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强制第三者责任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最后提出了构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配套措施,以期对我国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受害人 被保险人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57-03    
摘要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断扩张,以BOT模式参与柬埔寨等周边经济欠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得到广泛采用。柬埔寨是次区域国家中首先以单行立法的方式规范境内BOT投资项目的国家。本文以期通过对柬埔寨现行BOT合同条例的探究和解析,从而减少和避免对柬埔寨进行BOT投资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BOT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特许权  中图分类号:D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
摘要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全国自上而下开展了五个五年普法活动,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实践表明,以往的普法教育存在主体范围过窄、对象确定错位、内容脱离实际、成本分担失误、评估办法呆板、目标本末颠倒六大问题。  关键词普法教育 实证研究 普法评估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30-02    我国经过实施多个五年普法计划,一大批公民
摘要即将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所涉深度和广度在历次刑法修正案中首屈一指,其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热议,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甚至高过了13个死刑罪名的取消,以及醉驾、飚车入罪等问题。仔细分析修正案(八)的相关条文,发现其中仍存在一定弊病,要健全我国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还需要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 死刑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李黔豫,法
摘要实践教学环节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进学生头脑,帮助大学生提高运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思考社会现象、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际实施情况良莠不齐,实效性有待提高。本文在利用教育部高教司“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查阅国家级精品课程实践教学情况,并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对建设高校思政课实践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