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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期)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