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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人的犯罪人格贯串到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是摆脱行为刑法制度的司法机械化弊端的必由之路,符合现代刑法的人性化、人道化发展方向。刑事司法的立足点是犯罪人,而犯罪人是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统一体,即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外在表象,犯罪人格是犯罪人的本质。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人格鉴定,将那些仅有法定的犯罪类型的行为,而没有犯罪人格的行为人,排除在犯罪人之外。对于犯罪人,在量刑时,要把犯罪人格矫正的难易程度作为一个重要依据;监狱行刑时,应当以矫正罪犯的犯罪人格为核心进行。此外,应该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