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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力呈现为一个多位阶、立体式的模式。其发挥效力的前提在于其出罪机制的开放化以及其犯罪构成功能的多元化。犯罪构成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入罪,同样具有出罪的价值,平行、双重的评价体系势必造成逻辑的混乱。在现有的犯罪构成中构建一个递进的评价体系,其中事实评价——价值评价——责任评价是完成犯罪评价的整个过程。被害人从其法益承载者的身份出发,在犯罪评价的各个阶段发挥着不同的效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