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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表现为企业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责任等两个方面。定位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目的,在于提示其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发生不利法律责任的风险,从而提升现有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后果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高峰期,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时期。这固然与生产工艺落后有关,也自然与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密切相关,但最重要的,是社会尚未建立安全生产的法治化规范、渠道以及责任导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前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推动力量,本文试就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为主线,描述安全生产的“一把手”防线。
一、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责任中的角色和职责
(一)负责人(或领导人员)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案例体现
2011年发生的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事故,是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集中体现。当晚,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这次事故造成40人(包括3名外籍人士)死亡,约200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铁道部在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上道使用。雷击导致列控中心设备和轨道电路发生故障,错误地控制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上海铁路局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经认定,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给予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记过处分;给予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现任科技司司长、党总支书记季学胜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铁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龙京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铁路局原党委书记李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在对前述甬温线特大事故的处罚中,国务院给予相关领导人员、责任人员以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行政处罚的责任。综合其他相关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中,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常理判断,企业负责人并未直接参与现场生产活动,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且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发性,那么,为何企业负责人(或领导人员)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呢?
(二)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责任中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
1、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一般指企业的行政正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提法,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解析,“全面负责”有如下含义:
一是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职责。
企业负责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领导、统筹企业安全生产事业,指示、督促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到位。
二是企业负责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必须严格履行到位。
三是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人可能并无直接责任,到由于其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间接责任,是基于领导者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伦理关系所确定的责任。在领导者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领导者必须基于事故的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权限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确立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内容是,企业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以岗位现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2、建立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创设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提前制定的事故应急措施方案,组织、培训抢险队伍和配备救援所需的装备、器材,以便在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按预订方案进行实施,在较短时间内使事故得到控制,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建设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决策指挥保证系统、执行运作保证系统、规章制度保证系统、安全技术保证系统、设备管理保证系统、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教育保证系统六大系统组成。
企业安全监督体系一般由安全监督部门、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络。主要功能,一是安全监督,二是安全管理。即运用行政上赋予的职权,对生产和建设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带有强制性;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等。
5、确保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到位
必须在企业内部设置安全监督的机构,保证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按规范要求到位,并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的各项职责。
6、亲自批阅文件——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对于上级政府部门、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的文件,“一把手”必须亲自批阅,布置落实,写明意见。
7、保证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
安全生产投入是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任,必须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成本预算,逐级投入,落实到位。
8、及时报告、处理事故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后,必须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负责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企业负责人应承担起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指挥工作,按职责权限处理现场事故,避免发生二次灾害。
9、检查到位——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相应问题。
按照相应安排,企业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
二、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与归类
(一)责任分类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类:一为履行职责不到位但未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二为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而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一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确立事故责任的原则
按照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方式,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是: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首先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1)工人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3)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4)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6)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玩忽职守;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在操作者身上,但事故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有多层次的间接原因,尤其是安全管理上的原因,要着重考虑领导原因。在主要责任者中,可能是操作者,也可能是领导责任者。
企业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其原因在于直接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般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一把手”责任,履行职责到位才是避免承担不利法律责任的基础。通过本文,我们剖析了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希能助于企业负责人准确理解、履行职责,减少并避免安全生产责任的发生,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推动社会整体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后果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高峰期,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时期。这固然与生产工艺落后有关,也自然与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密切相关,但最重要的,是社会尚未建立安全生产的法治化规范、渠道以及责任导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前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推动力量,本文试就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为主线,描述安全生产的“一把手”防线。
一、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责任中的角色和职责
(一)负责人(或领导人员)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案例体现
2011年发生的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事故,是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集中体现。当晚,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这次事故造成40人(包括3名外籍人士)死亡,约200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为甬温线温州南站提供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铁道部在设备招投标、技术审查、上道使用等方面违规操作、把关不严,致使其上道使用。雷击导致列控中心设备和轨道电路发生故障,错误地控制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上海铁路局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经认定,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给予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记过处分;给予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现任科技司司长、党总支书记季学胜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铁路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龙京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上海铁路局原党委书记李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在对前述甬温线特大事故的处罚中,国务院给予相关领导人员、责任人员以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对事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行政处罚的责任。综合其他相关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中,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常理判断,企业负责人并未直接参与现场生产活动,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联,且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发性,那么,为何企业负责人(或领导人员)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呢?
(二)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责任中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
1、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
“企业负责人”一般指企业的行政正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提法,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立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从法律意义上解析,“全面负责”有如下含义:
一是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职责。
企业负责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领导、统筹企业安全生产事业,指示、督促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到位。
二是企业负责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必须严格履行到位。
三是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负责人可能并无直接责任,到由于其法律地位,应当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
领导责任是间接责任,是基于领导者特殊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伦理关系所确定的责任。在领导者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领导者必须基于事故的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权限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确立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内容是,企业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以岗位现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2、建立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创设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提前制定的事故应急措施方案,组织、培训抢险队伍和配备救援所需的装备、器材,以便在重大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按预订方案进行实施,在较短时间内使事故得到控制,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建设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决策指挥保证系统、执行运作保证系统、规章制度保证系统、安全技术保证系统、设备管理保证系统、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教育保证系统六大系统组成。
企业安全监督体系一般由安全监督部门、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络。主要功能,一是安全监督,二是安全管理。即运用行政上赋予的职权,对生产和建设全过程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进行监督,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带有强制性;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等。
5、确保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到位
必须在企业内部设置安全监督的机构,保证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按规范要求到位,并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的各项职责。
6、亲自批阅文件——上级安全生产文件
对于上级政府部门、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的文件,“一把手”必须亲自批阅,布置落实,写明意见。
7、保证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
安全生产投入是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任,必须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成本预算,逐级投入,落实到位。
8、及时报告、处理事故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后,必须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负责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企业负责人应承担起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指挥工作,按职责权限处理现场事故,避免发生二次灾害。
9、检查到位——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相应问题。
按照相应安排,企业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
二、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与归类
(一)责任分类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类:一为履行职责不到位但未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二为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而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一是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二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三是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确立事故责任的原则
按照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方式,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是: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首先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1)工人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3)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4)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5)对事故熟视无睹,不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6)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玩忽职守;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绝大多数事故发生在操作者身上,但事故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有多层次的间接原因,尤其是安全管理上的原因,要着重考虑领导原因。在主要责任者中,可能是操作者,也可能是领导责任者。
企业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其原因在于直接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一般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结语
企业负责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一把手”责任,履行职责到位才是避免承担不利法律责任的基础。通过本文,我们剖析了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希能助于企业负责人准确理解、履行职责,减少并避免安全生产责任的发生,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推动社会整体安全生产形势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