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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概念提出后,其争论就一直存在。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即经济法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到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这两个方面。本文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国家管理(调整、干预)经济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家供给关系;国有参与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等五个方面。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