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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立法沿革、主要特点及对比发达国家议会调查权运行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之所以自1982年宪法重新确立以来,一直处于"搁置"状态,法律、法规的缺陷是重要的原因。包括调查问题范围不清、调查时限不明、调查结果不一定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限制。而权力机关自身的因素则是该制度难以实施的真正原因。深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认识,强化其在监督中的作用,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相关的规定,加强权力机关的自身建设是激活这一制度的有效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