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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转让股权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立法没有规定,理论观点也不统一。分析各种观点,以出让股东(发起人)、受让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在处理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案件时,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要赋予受让人抗辩权;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和追偿权进行救济。
关键词:股权转让;瑕疵出资;民事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人的瑕疵出资因素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这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发起人股)转让给其他民商事主体后,瑕疵出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让人(发起人)是否还应继续承担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股权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该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这往往是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是否适用于瑕疵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下述讨论。
(一)出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有观点认为,不管出让股东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瑕疵股权出让股东都应当完全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根据民法上责任自负的原则,出让股东尽管在出让股权后不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不论受让瑕疵出资的股份时是否有受欺诈的情形,均不得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因为股份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份而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且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均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在股份转让后,受让人即是公司的股东,而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应再由不是公司股东的出让人继续承担。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对于此种情况下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即应根据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资未到位的真实情况来确定。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而对于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则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认为此种情况下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反而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所以此时应由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第二种方式是认为此时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受让人应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承担部分,由出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股份的,则受让人与出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原股东的投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当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维护资本确定原则,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整体效率的立场出发,不应当考虑股份受让人的主观心态,原股东与新股东均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实,致使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份的,则受让人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是受让人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人)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受让人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出让人追偿,或者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
二、关于不同观点的分析与取舍
笔者认为,将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全部由出让人承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公平的,既然我们将股份转让作为一个合同行为来对待,那么股份转让除了《公司法》上的限制性规定以外,就应当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受让人对出让人的瑕疵出资情况是明知的,而其仍然愿意接受该股份,并且同意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为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又同意该出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或者受让人的承诺的,再要求原出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述第一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完全由受让人承担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当受让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时,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即成为无人承担的客观现实。第三种观点,虽然与上述两种观点相比较而言,更有其合理性,但是对受让人的保护还不够彻底,既然认为受让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又必须在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才能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则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损害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所建议的条文内容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请求该发起人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瑕疵出资,受让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不得以不知道出让人瑕疵出资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立法建议,瑕疵股权受让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追偿权寻求自己的利益保护。
1.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抗辩权
股权受让人因受让了瑕疵股权,面临着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律风险,受让人在成为被告时,可向债权人主张一定的抗辩权。
2.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瑕疵股权受让人因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因素而被迫承担瑕疵出资范围内的补缴或差额补足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股权出让人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追偿。
参考文献:
[1]李慧:《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研究》,《研究生法学》第 25 卷第 6 期。
[2]吴庆宝主编:《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05 页。
[3]虞政平:《股权转让協议的效力审查》,《法律适用》2003 年第 9 期。
[4]高玉成:《公司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 年第 7 期。
[5]参见邱丹:《转让出资瑕疵股权相关民事责任探析》,载江必新主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 卷)。
作者简介:赵丹,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陈貌文,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股权转让;瑕疵出资;民事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人的瑕疵出资因素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这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发起人股)转让给其他民商事主体后,瑕疵出资相关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瑕疵股权转让后,股权出让人(发起人)是否还应继续承担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股权受让人是否应承担该瑕疵出资民事责任?这往往是瑕疵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一、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是否适用于瑕疵股权转让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对此,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下述讨论。
(一)出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有观点认为,不管出让股东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瑕疵股权出让股东都应当完全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根据民法上责任自负的原则,出让股东尽管在出让股权后不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二)受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不论受让瑕疵出资的股份时是否有受欺诈的情形,均不得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因为股份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份而不是单纯的财产权,而且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均应由受让人承担,因为在股份转让后,受让人即是公司的股东,而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显然不应再由不是公司股东的出让人继续承担。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对于此种情况下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即应根据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资未到位的真实情况来确定。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而对于受让人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则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认为此种情况下空股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空股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空股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这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反而更加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与维持,所以此时应由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第二种方式是认为此时意味着受让人必须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受让人应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承担部分,由出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股份的,则受让人与出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的存在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原股东的投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当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维护资本确定原则,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整体效率的立场出发,不应当考虑股份受让人的主观心态,原股东与新股东均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让人在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事实,致使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份的,则受让人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是受让人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到位,则有权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股东(包括受让人)与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追究其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受让人在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出让人追偿,或者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股份转让合同变更或者撤销之诉。
二、关于不同观点的分析与取舍
笔者认为,将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全部由出让人承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公平的,既然我们将股份转让作为一个合同行为来对待,那么股份转让除了《公司法》上的限制性规定以外,就应当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受让人对出让人的瑕疵出资情况是明知的,而其仍然愿意接受该股份,并且同意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为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又同意该出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或者受让人的承诺的,再要求原出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受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述第一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完全由受让人承担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可能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当受让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时,该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即成为无人承担的客观现实。第三种观点,虽然与上述两种观点相比较而言,更有其合理性,但是对受让人的保护还不够彻底,既然认为受让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但又必须在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才能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则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损害了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所建议的条文内容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请求该发起人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瑕疵出资,受让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不得以不知道出让人瑕疵出资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立法建议,瑕疵股权受让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追偿权寻求自己的利益保护。
1.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抗辩权
股权受让人因受让了瑕疵股权,面临着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律风险,受让人在成为被告时,可向债权人主张一定的抗辩权。
2.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瑕疵股权受让人因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因素而被迫承担瑕疵出资范围内的补缴或差额补足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股权出让人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追偿。
参考文献:
[1]李慧:《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研究》,《研究生法学》第 25 卷第 6 期。
[2]吴庆宝主编:《商事裁判标准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05 页。
[3]虞政平:《股权转让協议的效力审查》,《法律适用》2003 年第 9 期。
[4]高玉成:《公司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7 年第 7 期。
[5]参见邱丹:《转让出资瑕疵股权相关民事责任探析》,载江必新主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 4 卷)。
作者简介:赵丹,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陈貌文,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1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