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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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代理制度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其设立宗旨在于拓展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鼓励交易。表见代理制度是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时间较晚,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探究却十分丰富。本文结合学界观点就其构成要件阐述笔者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探究
  一、表见代理及其性质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前提就是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但因为其有代理权的外部特征,从而使善意第三人与代理人发生了民事法律行为。而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让被代理人承担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具有无权代理的特点,却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果。因此,其构成要件如何确定,显得至关重要,一直以来也是学术上争议的焦点之一。目前,我国之所以未能形成统一的表见代理定义,大概其原因就在于此。表见代理制度因其具有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价值取向等特点,克服了以往代理制度过于强调对被代理人利益保护的弱点,自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以后,即受到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一致认可。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论中,主要是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之争。
  (一)单一要件说
  单一要件说也称为“相对人无过错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的构成要件,即使本人在该法律行为发生中没有任何过失,只要在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或者说对于代理权的存在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形,就可以成立表见代理。该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只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外观的授权表象(或称为权利外观),即代理人使相对人信任其具备代理权的客观证明,不要求本人在外观的形成上有过错;二是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他不知道代理人缺乏代理权,且这种不知是理性人的普遍判断和选择。 也就是说,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只要从表面上看来已经足够使善意相对人产生信任,那么该行为就是有效的,本人应当对此承受与有权代理完全相同的责任。
  (二)双重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在国内首先由尹田先生提出,也被称为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本人的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所谓本人的过失是指本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第三人误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但未能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未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免。如本人未将到期的授权委托书收回,或者口头向相对人表示将授权给代理人。其中,本人的过失行为可以表现为“疏于通知”,如本人用通知或广告的方式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将以某人为代理人,虽然事后并未向代理人授权或者授予行为人的代理权范围有所改变,但未将其以相应的方式通知第三人。另外,本人的过失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沉默,如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无权代理,但不作或不及时向第三人做否认表示的;但如果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使三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不为本人所知,则不构成表见代理。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他人的证明材料而进行的无权代理,虽然第三人出于善意,但是本人对此并无过失,所以也不应成立表见代理。
  (2)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相对人须为善意。如果相对人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早已明知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或在当时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对行为人的身份及其代理权限予以必要审查,而导致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
  三、结论
  通过对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分析,再结合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广义无权代理这一特点,笔者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1、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果,因此,其一般要件也应符合有权代理的生效要件。即无权代理人自身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不违法,必须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该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向第三人实施。
  2、须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首要条件,如果代理人实际上拥有代理权,将属于有权代理。所谓的无代理权,指为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3、须该无权代理人具有被授予代理权之表象。这是指该无权代理人存在所谓的“外表授权”,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不存在外表授权,或者说该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
  4、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合同法》第49条所谓相对人“有理由”,应解释为相对人“有正当理由”。虽然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如果未获得相对人的信赖,则应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5、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即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最终并未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只有在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法律行为,才可能发生表见代理问题。
  注释:
  曹新明.论表见代理[J].法商研究,199(6).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204.
  奚晓明.论表见代理[J].中外法学,1996(4).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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