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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这样规定,看似充分尊重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实则是因果倒置,不合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