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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盘查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警察应对措施,对于预防、发现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基层警察存在滥用盘查权力、随意启动盘查程序、执法语言不当等不规范现象。为了规范基层警察盘查勤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利用立法解释、科技装备完善盘查的启动标准,通过多元化的培训方式提高基层警察的执法水平。
【关键词】:盘查 随意性 规范化
盘查,即盘问、检查。盘查作为我国基层警察的日常勤务,对预防、发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辅助刑事侦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盘查勤务的不规范,导致了许多问题和争论。
如2016年深圳“女孩当街被警察盤查并强制带走”事件,引发了大众对盘查勤务的广泛关注。该事件也明确反映出,在新时代的基层警察盘查勤务中,警察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实战问题。
一、盘查的概念及性质
(一)盘查的概念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为预防、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和检查的一种警察勤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此外,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机关事实留置措施备案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文件也规定了基层警察的盘查权。由此可见,盘查权是法律赋予警察执行职务的一项重要权力。
通过上述法律分析可知,法律规定的盘查勤务应具有以下四个法定要件:从主体上看,盘查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客体上看,盘查对象是由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违法犯罪可能或可疑的人;从手段上看,盘查可分为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从目的上看,盘查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二)我国盘查权的性质特征
一是盘查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了,“当场盘问、检查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对特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即公安机关已掌握其姓名、住址、正处于某一特定场所,如其住处或者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传唤或者拘传等措施,不能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盘查的启动是基于盘查对象确有的客观因素以及警察主观方面的“合理怀疑”。因此站在盘查对象的角度来看,盘查是不特定的。二是盘查具有即时性。首先,盘查的启动是临场遭遇的。在判断其有违法犯罪嫌疑后,需要警察快速、及时的执行盘查。其次,盘查的时间是短暂的。实践中发现,盘查的主要手段是证件检查,其持续时间是有限的、短暂的。三是盘查具有直接强制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根据法律性质来看,盘查是指民警在巡逻、守望、堵截及履行其他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所进行盘问和检查,随着信息的不断获取和法定要件的充足,盘查将会上升为继续盘问等。
二、盘查勤务不规范引发的争议与问题
(一)盘查勤务启动标准不规范
在2016年深圳“女孩当街被警察盘查并强制带走”中,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警察看两位女行人“不顺眼”,即进行盘查。同样在2013年深圳男子因长得瘦被缉毒警察当作吸毒者抓去验尿。“不顺眼”或者仅凭“长得瘦”这一单一因素发动盘查,我们不禁疑问,盘查的启动标准是否太过随意?
课题组挑选了人流量较大的时间点,在地铁站安检口,暗中观察警察对进站乘客的盘查情况,并随后辅以访谈。结果详见表 1:
课题组发现警察盘查的对象多为20岁至45岁的成年男性;对比独自出行,盘查结伴出行的人员可能性更大,尤其愿意选择盘查异性同行的情况,且在异性同行中,盘查对象大多为男性,对女性几乎没有盘查。对于携带大件行李的人员,基层警察检查几率约为94.4%。而且,课题组在实践中发现,对于打扮朴素、外观更像进城务工的人员被盘查的几率更高。以上说明,基层警察对于盘查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观察实践中,两名警察平均要在一分钟内盘查三个人,如此算来,每天进入此地铁站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数以千计,这显然不符合常人的认知。在一分钟内排除三个人的违法犯罪嫌疑,说明基层警察对于盘查对象的选择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二)盘查勤务的语言不规范
课题组研究发现,在实行盘查过程中,绝大多数的警民冲突是由于警察盘查过程中语言不当、强硬,甚至粗鄙所引发的。
例如:2016年深圳“女孩当街被警察盘查并强制带走”事件中,涉情民警的言论不仅大肆挑战公众的法律常识,甚至还包含“我怀疑你是男人······你脱衣服给我看一下”这种公然猥亵妇女的言辞,并且威胁称“还要铐你”、“还要关你”、“把你跟那些艾滋病,跟小偷,跟强盗关在一起,我让你慢慢去享受”等不规范用语。正是这些发泄自我的语言,激化了群众的情绪。从本质上看,这起案件中民警的执法程序并无较大过错,如果换之以平和、规范的语言,或许就不会出现这样轰动全国的舆论事件。
课题组研究发现,在实践中,即使警察盘查时言谈举止缺乏礼节,但由于公民必须履行支持和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这种不满会被正式的制度吸收,因此极大多数公民选择了容忍;甚至有时警察盘查时用语强硬、粗鄙,多数公民依然选择了容忍。主要原因是公民认为,为了这些琐碎而不重要的事情,没有必要去较真,最多当场与警察争辩、发泄情绪,极少数会选择复议、诉讼或上访。
但是,在每日巨大的盘查量下,公民这种容忍将会逐渐地积累,尤其当执法主体的语言与规范相差较大时,正式的制度也难以吸收、抑制盘查对象的不满,积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导致警民矛盾的爆发。 三、盘查勤务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盘查主体执法水平不高
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实战部门,在平日中自然更加注重体能方面的训练,而忽视理论知识、法律素养的培训。
在编人民警察的招录方式大体分为三种:一是公安院校联考,主要针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体能训练和专业知识兼优;二是招警类考试,例如国考,一部分面向社会,一部分限制公安院校毕业生,要求专科以上学历;三是参加政法干警考试,主要接收退役士兵,体能优势明显,法制水平不高。警察在招录后,按规定应进行一至三个月的培训。对于非警校生而言,培训时间太短,其专业程度、对职业的认同感、警察意识等是远远不够的。
课题组在问卷中设置了“所遇盘查中,有几名民警?”“所遇盘查中,几名辅警?”等相关问题发现,由于警力的匮乏,基层派出所执行任务时,多采用一名警察带一至两名辅警的模式。在偏远地区,甚至出现辅警单独执行任务的情况。而辅警在招录的时候,入职门槛低,对学历的要求不高;与警察同工不同酬,也消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综合上述原因,整体上看,警察队伍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素质水平低下。
(二)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盘查权的范围和限度需要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博弈。盘查权如果没有限度,绝对的赋予警察随意盘查的权利,那么它就有可能非但不促进社会利益,反而被利用来进行有损社会利益的活动。这显然与盘查权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其实存在着很多的社会利益关系,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冲突。有利益冲突必然有利益权衡,如何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才是问题的关键。
人民警察在开展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侦查案件、现场调查等勤务活动中,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违法犯罪可能或可疑的人员,有权当场进行盘问和检查。但无论是我国的实践,还是美国的经验,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形迹可疑”的标准完全由警察的职业经验和自由裁量来确立。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部门规章中,都没有对盘查启动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仅仅在极少数地区的公安局,为指导基层民警更易理解“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形迹可疑”的内容,对该标准做了简单的分类。实践中,这项标准是通过警察对被盘查对象所确有的客观因素或者现场情境的感知与体察而建立的,并且这项标准在每个执法主体的思维中不尽相同。这将导致一旦盘查勤务与利益、任务指标挂上钩,种族、肤色、地域、穿着引起的歧视将加倍显露。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盘查勤务的启动标准将会以“职业经验”为由不断降低,甚至于最后歪曲了盘查勤务的目的与性质。
(三)盘查勤务的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公安机关使用继续盘问规定》中,引入了督察的备案制度,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监督基层警察在执行继续盘问的过程是否规范;而对于当场盘查,我国暂无相关制度进行监管。同时,课题组以“盘查 督察”为主题检索CNKI期刊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发现也无相关论文搜索结果。
四、盘查勤务规范化的建议
(一)盘查勤务的立法完善
纵观我国有关盘查的法制,对盘查权的启动要件、执行要件与监督制度的规定均不甚明确。针对本文的问题,课题组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以立法方式明确盘查的启动标准。对比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基于经验,对盘查的启动标准建立了较为明确的立法解释;而美国,虽然未做出立法解释,但通过大量的判例,以“遵循先例”的方式,使模糊的法律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进行身份检查时必须有 “可以说得通的理由”,即怀疑当事人犯罪或者为调查某一犯罪提供有益情况,如嫌疑人在某一机动车周围转悠、试图隐藏某个手提包等。
我们依然承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其他大陆法系,对盘查启动标准的确定是相对的,依然存在着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对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我们或许不能把它变成一个固定的常量,但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规范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一问题。
课题组查阅资料发现,有台湾学者曾收集并分析出一百五十个嫌疑“征兆”,最终总结出“违常物品型”、“动作失常型”等七大类型的“嫌疑征兆”因子。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大陆警察和台湾警察在对嫌疑的认知方面,有着相似性。我国可以援引相关的研究,并结合大陆具体的社会情况,规范详细的立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规制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一问题。
二是完善当场盘查的监督制度。警察盘查勤务的不规范,贯穿于整个盘查过程。而我国警察法,仅在继续盘问中引入了督察备案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拨打报警电话反映现场情况,并规定指挥中心迅速派遣督察抵达现场了解情况。若发现确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及时纠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预防基层警察盘查勤务的不规范现象,可以信息平台为依托,要求派出所在开展盘查工作前备案。督察部门可以通过在平台上备案的信息,以明察暗访,或定期抽查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这种监督工作具有预防性和震慑效应,让执法时不注意自身言行的警察直接明确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监督之下,使不规范的行为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利用教学视频开展盘查规范化培训
课题组在对浙江、江苏等派出所的走访调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首先,基层警察的工作量大,远超负荷;其次,警务工作的专项培训由于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基层警察往往分身乏術,应付了事;再次,专项培训的组织费时费力,导致培训的次数有限,基层警察不能完全的掌握所有内容;最后,纯理论化的讲解过于枯燥乏味,更加消磨了基层警察的兴趣。综上所述,实践中开展的专项培训仅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问题,课题组认为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如利用视频的方式固定盘查勤务的规范化程序,更加适合新时代基层警察的工作局势。
根据设想,教学视频通过实战演练的表现方式,周全各类突发情况,着重指出盘查时应注意的细节,用语规范,针对不同情况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
采取这种教学视频展开培训具有诸多优点。一是节省了人力物力;二是通过易于理解、活泼有趣的方式,由浅入深,有助于提高基层警察的积极性;三是教学视频在警察队伍中普及便捷,基层警察可在实践的基础上反复观看、反复推敲,更易掌握规范的盘查程序。自然而然地提高了基层警察的执法水平。
(三)科技装备在盘查中的应用
根据法律及相关部门规章,盘查的启动标准是 “形迹可疑”、“有违反犯罪嫌疑”。仅仅依靠人力辨别疑点,一是给予警察过大自由裁量的权力,导致警察随意盘查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嫌疑的表现形式不胜枚举,尽管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减弱它的不确定性,但依然是一个模糊的、感性的认识轮廓,不能覆盖方方面面。基层警察需要一个准确、统一、全面的方法,筛选出盘查对象。
比起人们有意识地做出表情,“微表情”更能真实的反映人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心理应激反应,从人类的本能出发,不受思想的控制,无法掩饰、也无法伪装。其不受控制性和能够反映真实情感的特征,极为符合我们明确盘查启动标准的要求。而“微表情”持续时间极短,人类难以依靠肉眼察觉。但随着现代科技迅速的发展,人工智能能够将“微表情”精确地捕捉,并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等加以分析;或利用图片比对技术等,对携带物品、身上的异常痕迹,进行判别。筛选出有针对性的盘查对象,反馈给执法警察。执法警察结合实际操作的客观环境,启动盘查程序。
通过人工智能筛选盘查对象的方法,可以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得盘查的启动有理有据,对规范基层警察盘查勤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姜垒. 城市警察巡逻执法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2】项怡雯.论我国警察盘查权的争议与规制[J].科技经济导刊,2018(02):124-125.
【3】余凌云.警察盘查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5:55-74.
【4】万毅,艾明,刘宁.盘查程序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5:102-169.
【5】宋晓辉.论“微表情”识别在警务巡逻盘查工作中的运用[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05):106-110.
【6】陈贤勝.人工智能在公安基层基础警务的应用[J].中国刑事警察,2018(03):44-47.
【关键词】:盘查 随意性 规范化
盘查,即盘问、检查。盘查作为我国基层警察的日常勤务,对预防、发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辅助刑事侦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盘查勤务的不规范,导致了许多问题和争论。
如2016年深圳“女孩当街被警察盤查并强制带走”事件,引发了大众对盘查勤务的广泛关注。该事件也明确反映出,在新时代的基层警察盘查勤务中,警察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实战问题。
一、盘查的概念及性质
(一)盘查的概念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为预防、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和检查的一种警察勤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此外,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机关事实留置措施备案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文件也规定了基层警察的盘查权。由此可见,盘查权是法律赋予警察执行职务的一项重要权力。
通过上述法律分析可知,法律规定的盘查勤务应具有以下四个法定要件:从主体上看,盘查主体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客体上看,盘查对象是由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违法犯罪可能或可疑的人;从手段上看,盘查可分为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从目的上看,盘查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发现违法犯罪活动。
(二)我国盘查权的性质特征
一是盘查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了,“当场盘问、检查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对特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即公安机关已掌握其姓名、住址、正处于某一特定场所,如其住处或者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传唤或者拘传等措施,不能适用继续盘问。”在实践中,盘查的启动是基于盘查对象确有的客观因素以及警察主观方面的“合理怀疑”。因此站在盘查对象的角度来看,盘查是不特定的。二是盘查具有即时性。首先,盘查的启动是临场遭遇的。在判断其有违法犯罪嫌疑后,需要警察快速、及时的执行盘查。其次,盘查的时间是短暂的。实践中发现,盘查的主要手段是证件检查,其持续时间是有限的、短暂的。三是盘查具有直接强制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根据法律性质来看,盘查是指民警在巡逻、守望、堵截及履行其他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所进行盘问和检查,随着信息的不断获取和法定要件的充足,盘查将会上升为继续盘问等。
二、盘查勤务不规范引发的争议与问题
(一)盘查勤务启动标准不规范
在2016年深圳“女孩当街被警察盘查并强制带走”中,事件发生的原因是警察看两位女行人“不顺眼”,即进行盘查。同样在2013年深圳男子因长得瘦被缉毒警察当作吸毒者抓去验尿。“不顺眼”或者仅凭“长得瘦”这一单一因素发动盘查,我们不禁疑问,盘查的启动标准是否太过随意?
课题组挑选了人流量较大的时间点,在地铁站安检口,暗中观察警察对进站乘客的盘查情况,并随后辅以访谈。结果详见表 1:
课题组发现警察盘查的对象多为20岁至45岁的成年男性;对比独自出行,盘查结伴出行的人员可能性更大,尤其愿意选择盘查异性同行的情况,且在异性同行中,盘查对象大多为男性,对女性几乎没有盘查。对于携带大件行李的人员,基层警察检查几率约为94.4%。而且,课题组在实践中发现,对于打扮朴素、外观更像进城务工的人员被盘查的几率更高。以上说明,基层警察对于盘查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观察实践中,两名警察平均要在一分钟内盘查三个人,如此算来,每天进入此地铁站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数以千计,这显然不符合常人的认知。在一分钟内排除三个人的违法犯罪嫌疑,说明基层警察对于盘查对象的选择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二)盘查勤务的语言不规范
课题组研究发现,在实行盘查过程中,绝大多数的警民冲突是由于警察盘查过程中语言不当、强硬,甚至粗鄙所引发的。
例如:2016年深圳“女孩当街被警察盘查并强制带走”事件中,涉情民警的言论不仅大肆挑战公众的法律常识,甚至还包含“我怀疑你是男人······你脱衣服给我看一下”这种公然猥亵妇女的言辞,并且威胁称“还要铐你”、“还要关你”、“把你跟那些艾滋病,跟小偷,跟强盗关在一起,我让你慢慢去享受”等不规范用语。正是这些发泄自我的语言,激化了群众的情绪。从本质上看,这起案件中民警的执法程序并无较大过错,如果换之以平和、规范的语言,或许就不会出现这样轰动全国的舆论事件。
课题组研究发现,在实践中,即使警察盘查时言谈举止缺乏礼节,但由于公民必须履行支持和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义务,这种不满会被正式的制度吸收,因此极大多数公民选择了容忍;甚至有时警察盘查时用语强硬、粗鄙,多数公民依然选择了容忍。主要原因是公民认为,为了这些琐碎而不重要的事情,没有必要去较真,最多当场与警察争辩、发泄情绪,极少数会选择复议、诉讼或上访。
但是,在每日巨大的盘查量下,公民这种容忍将会逐渐地积累,尤其当执法主体的语言与规范相差较大时,正式的制度也难以吸收、抑制盘查对象的不满,积怨极有可能显现出来,导致警民矛盾的爆发。 三、盘查勤务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盘查主体执法水平不高
公安机关作为一个实战部门,在平日中自然更加注重体能方面的训练,而忽视理论知识、法律素养的培训。
在编人民警察的招录方式大体分为三种:一是公安院校联考,主要针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体能训练和专业知识兼优;二是招警类考试,例如国考,一部分面向社会,一部分限制公安院校毕业生,要求专科以上学历;三是参加政法干警考试,主要接收退役士兵,体能优势明显,法制水平不高。警察在招录后,按规定应进行一至三个月的培训。对于非警校生而言,培训时间太短,其专业程度、对职业的认同感、警察意识等是远远不够的。
课题组在问卷中设置了“所遇盘查中,有几名民警?”“所遇盘查中,几名辅警?”等相关问题发现,由于警力的匮乏,基层派出所执行任务时,多采用一名警察带一至两名辅警的模式。在偏远地区,甚至出现辅警单独执行任务的情况。而辅警在招录的时候,入职门槛低,对学历的要求不高;与警察同工不同酬,也消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综合上述原因,整体上看,警察队伍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素质水平低下。
(二)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盘查权的范围和限度需要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博弈。盘查权如果没有限度,绝对的赋予警察随意盘查的权利,那么它就有可能非但不促进社会利益,反而被利用来进行有损社会利益的活动。这显然与盘查权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警察执法过程中,其实存在着很多的社会利益关系,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基本人权的冲突。有利益冲突必然有利益权衡,如何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才是问题的关键。
人民警察在开展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侦查案件、现场调查等勤务活动中,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违法犯罪可能或可疑的人员,有权当场进行盘问和检查。但无论是我国的实践,还是美国的经验,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形迹可疑”的标准完全由警察的职业经验和自由裁量来确立。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部门规章中,都没有对盘查启动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仅仅在极少数地区的公安局,为指导基层民警更易理解“有违法犯罪嫌疑”或“形迹可疑”的内容,对该标准做了简单的分类。实践中,这项标准是通过警察对被盘查对象所确有的客观因素或者现场情境的感知与体察而建立的,并且这项标准在每个执法主体的思维中不尽相同。这将导致一旦盘查勤务与利益、任务指标挂上钩,种族、肤色、地域、穿着引起的歧视将加倍显露。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盘查勤务的启动标准将会以“职业经验”为由不断降低,甚至于最后歪曲了盘查勤务的目的与性质。
(三)盘查勤务的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公安机关使用继续盘问规定》中,引入了督察的备案制度,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监督基层警察在执行继续盘问的过程是否规范;而对于当场盘查,我国暂无相关制度进行监管。同时,课题组以“盘查 督察”为主题检索CNKI期刊数据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发现也无相关论文搜索结果。
四、盘查勤务规范化的建议
(一)盘查勤务的立法完善
纵观我国有关盘查的法制,对盘查权的启动要件、执行要件与监督制度的规定均不甚明确。针对本文的问题,课题组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以立法方式明确盘查的启动标准。对比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基于经验,对盘查的启动标准建立了较为明确的立法解释;而美国,虽然未做出立法解释,但通过大量的判例,以“遵循先例”的方式,使模糊的法律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进行身份检查时必须有 “可以说得通的理由”,即怀疑当事人犯罪或者为调查某一犯罪提供有益情况,如嫌疑人在某一机动车周围转悠、试图隐藏某个手提包等。
我们依然承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其他大陆法系,对盘查启动标准的确定是相对的,依然存在着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对于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我们或许不能把它变成一个固定的常量,但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规范制约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一问题。
课题组查阅资料发现,有台湾学者曾收集并分析出一百五十个嫌疑“征兆”,最终总结出“违常物品型”、“动作失常型”等七大类型的“嫌疑征兆”因子。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大陆警察和台湾警察在对嫌疑的认知方面,有着相似性。我国可以援引相关的研究,并结合大陆具体的社会情况,规范详细的立法解释,一定程度上规制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一问题。
二是完善当场盘查的监督制度。警察盘查勤务的不规范,贯穿于整个盘查过程。而我国警察法,仅在继续盘问中引入了督察备案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当允许公民拨打报警电话反映现场情况,并规定指挥中心迅速派遣督察抵达现场了解情况。若发现确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及时纠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预防基层警察盘查勤务的不规范现象,可以信息平台为依托,要求派出所在开展盘查工作前备案。督察部门可以通过在平台上备案的信息,以明察暗访,或定期抽查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这种监督工作具有预防性和震慑效应,让执法时不注意自身言行的警察直接明确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监督之下,使不规范的行为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利用教学视频开展盘查规范化培训
课题组在对浙江、江苏等派出所的走访调查中发现了以下问题:首先,基层警察的工作量大,远超负荷;其次,警务工作的专项培训由于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基层警察往往分身乏術,应付了事;再次,专项培训的组织费时费力,导致培训的次数有限,基层警察不能完全的掌握所有内容;最后,纯理论化的讲解过于枯燥乏味,更加消磨了基层警察的兴趣。综上所述,实践中开展的专项培训仅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问题,课题组认为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如利用视频的方式固定盘查勤务的规范化程序,更加适合新时代基层警察的工作局势。
根据设想,教学视频通过实战演练的表现方式,周全各类突发情况,着重指出盘查时应注意的细节,用语规范,针对不同情况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
采取这种教学视频展开培训具有诸多优点。一是节省了人力物力;二是通过易于理解、活泼有趣的方式,由浅入深,有助于提高基层警察的积极性;三是教学视频在警察队伍中普及便捷,基层警察可在实践的基础上反复观看、反复推敲,更易掌握规范的盘查程序。自然而然地提高了基层警察的执法水平。
(三)科技装备在盘查中的应用
根据法律及相关部门规章,盘查的启动标准是 “形迹可疑”、“有违反犯罪嫌疑”。仅仅依靠人力辨别疑点,一是给予警察过大自由裁量的权力,导致警察随意盘查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嫌疑的表现形式不胜枚举,尽管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减弱它的不确定性,但依然是一个模糊的、感性的认识轮廓,不能覆盖方方面面。基层警察需要一个准确、统一、全面的方法,筛选出盘查对象。
比起人们有意识地做出表情,“微表情”更能真实的反映人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心理应激反应,从人类的本能出发,不受思想的控制,无法掩饰、也无法伪装。其不受控制性和能够反映真实情感的特征,极为符合我们明确盘查启动标准的要求。而“微表情”持续时间极短,人类难以依靠肉眼察觉。但随着现代科技迅速的发展,人工智能能够将“微表情”精确地捕捉,并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等加以分析;或利用图片比对技术等,对携带物品、身上的异常痕迹,进行判别。筛选出有针对性的盘查对象,反馈给执法警察。执法警察结合实际操作的客观环境,启动盘查程序。
通过人工智能筛选盘查对象的方法,可以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得盘查的启动有理有据,对规范基层警察盘查勤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姜垒. 城市警察巡逻执法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2】项怡雯.论我国警察盘查权的争议与规制[J].科技经济导刊,2018(02):124-125.
【3】余凌云.警察盘查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5:55-74.
【4】万毅,艾明,刘宁.盘查程序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5.5:102-169.
【5】宋晓辉.论“微表情”识别在警务巡逻盘查工作中的运用[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05):106-110.
【6】陈贤勝.人工智能在公安基层基础警务的应用[J].中国刑事警察,2018(03):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