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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岁末,银行理财产品的纠纷与投诉意外地成为了年底前的一大热点。一直以来,银行作为个人理财的重要门户,在居民的理财、投资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投资者对于银行有着先天的信任与好感,也正是这一点,银行成为了目前理财市场上当仁不让的渠道之王;但是,另外一方面,很多人对于银行所销售的各种理财产品的风险意识还有不小的欠缺,这就导致投资者很容易陷入对产品的误解。不容忽视的是,一些销售人员由于能力的缺乏或是指标考核的压力,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或轻或重的误导问题。
尽管投资理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分析能力,对理财产品形成一定的判断后再做投资决策才是理性的投资行为。
在此,本刊也征集了投资者常见的一些问题,做出解答,希望能够为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帮助。
Q1: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经常要求我做风险测试,这些风险测试题和我投资理财产品有什么关系? (读者 黄先生)
《理财周刊》:按照银监会的要求,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也就是说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因此,现在银行的主要做法是,在产品进行销售前,通过风险测试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级别做出一定的判断。当然,风险测试题并不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完美方案,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进行分类。风险测试题主要考虑的角度是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与之相对应的是,银行也将理财产品进行了分级,不过银行的分级方式虽然有差异,但基本的思路是一样的,也就是按照产品的投资方向,本金、收益实现情况等分成若干个级别。
风险匹配的最终目的,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这个道理虽然浅显,但是从近期频频曝光的理财纠纷来看,一些投资者正是投资了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当投资产品出现大幅亏损时,才叫苦不迭。
因此,在进行投资选择时,投资者不仅要看到可能出现的收益,也要看到所对应产生的风险,“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会是什么样的情况,我能否承受这一风险”,这同样是投资者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Q2:我看中了一款投资于债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投资期为半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2%。可是我注意到,这款产品的分类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理财经理的解释是:虽然是这么分类的,但是基本上银行的同类型产品收益都是可以实现的。理财经理的话可信吗? (读者 周女士)
《理财周刊》: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这里所说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也被排除在保本固定收益的范围之外。如周女士所看中的产品,从投资方向上来看,风险级别不高,但这并不意味着预期收益有100%实现的可能。尽管从近一年来,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实现的情况来看,预期收益率实现的几率较高,但历史并不等同于未来,对于这样的产品仍然存在着风险,但总体上看风险不高,周女士可以按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进行选择。
事实上,不同投向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实现的可能性差异比较大。如结构性理财产品,产品的收益率与挂钩资产的表现、预设条件等相关,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往往要取决于多重因素。
Q3:前几年,我购买了一款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市场连续下跌,产品净值亏损过半。前不久,银行发出通知,由于这款产品的规模下降到清算条款的临界线,将进行产品 的清算。这就意味着,我的账面损失将变成现实。银行是否应当做出补偿? (读者 沈先生)
《理财周刊》:受到证券市场的影响,银行前几年所发行的股票市场型理财产品也成为了亏损的重灾区,对于投资者来说几乎是一场浩劫。
但是,投资者在进行产品投资时就需要意识到产品的风险所在,作为一款投向于股票市场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收益与证券市场有着紧密的关系,投资这款产品就意味着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
在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之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都制定得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专业,在各种详细的条款中,已经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 况及将会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说明。投资者一旦签字,就意味着已经完全认可并接受了这些条款。
可是,很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随意性很强,很轻易地就在产品的风险揭示文件上签字,有的人甚至连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文件都没有进行阅读。
一方面,这就要求银行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需要继续加强风险揭示,尤其是理财经理的宣传介绍中应重点提示风险状况,而不是一带而过,将风险教育浮于表面。另外一方面,投资者也应该 秉着对投资负责的态度,真正了解产品。
像沈先生投资产品时,已经认可并接受了产品的风险,同样也包括了产品的清算条款,这就意味着当产品达到清算条款的要求时,沈先生只能接受现实的情况,向银行提出补偿的要求也是无法受到支持的。
Q4: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我购买了一款两年期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并已经在产品相关的销售文件上签字。但是,经过专业人士的提醒,我发现这款产品实质上与理财经理的介绍有很大的差异。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读者 苏先生)
《理财周刊》:和沈先生的情况一样,对于投资者来说,苏先生已经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就意味着投资者已经完全认可并接受了文件中所列示的各种条款。
但是,如果苏先生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银行的理财经理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有错误的产品解释、甚至是误导的行为,是可以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对投资者来说,难点在于证据的提供。业内人士所推荐的做法是录音取证,也就是说,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所做的产品说明、收益承诺、风险揭示等进行录音,在理财产品的争议中,这将是可信度较高的证据,也容易被取信。
尽管投资理财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个人投资者也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分析能力,对理财产品形成一定的判断后再做投资决策才是理性的投资行为。
在此,本刊也征集了投资者常见的一些问题,做出解答,希望能够为你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帮助。
Q1: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经常要求我做风险测试,这些风险测试题和我投资理财产品有什么关系? (读者 黄先生)
《理财周刊》:按照银监会的要求,理财产品的销售必须遵循风险匹配的原则,也就是说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投资者。因此,现在银行的主要做法是,在产品进行销售前,通过风险测试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级别做出一定的判断。当然,风险测试题并不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完美方案,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进行分类。风险测试题主要考虑的角度是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与之相对应的是,银行也将理财产品进行了分级,不过银行的分级方式虽然有差异,但基本的思路是一样的,也就是按照产品的投资方向,本金、收益实现情况等分成若干个级别。
风险匹配的最终目的,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这个道理虽然浅显,但是从近期频频曝光的理财纠纷来看,一些投资者正是投资了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当投资产品出现大幅亏损时,才叫苦不迭。
因此,在进行投资选择时,投资者不仅要看到可能出现的收益,也要看到所对应产生的风险,“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会是什么样的情况,我能否承受这一风险”,这同样是投资者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Q2:我看中了一款投资于债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投资期为半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2%。可是我注意到,这款产品的分类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理财经理的解释是:虽然是这么分类的,但是基本上银行的同类型产品收益都是可以实现的。理财经理的话可信吗? (读者 周女士)
《理财周刊》: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这里所说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也被排除在保本固定收益的范围之外。如周女士所看中的产品,从投资方向上来看,风险级别不高,但这并不意味着预期收益有100%实现的可能。尽管从近一年来,从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实现的情况来看,预期收益率实现的几率较高,但历史并不等同于未来,对于这样的产品仍然存在着风险,但总体上看风险不高,周女士可以按照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进行选择。
事实上,不同投向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实现的可能性差异比较大。如结构性理财产品,产品的收益率与挂钩资产的表现、预设条件等相关,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往往要取决于多重因素。
Q3:前几年,我购买了一款投资于股票市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由于市场连续下跌,产品净值亏损过半。前不久,银行发出通知,由于这款产品的规模下降到清算条款的临界线,将进行产品 的清算。这就意味着,我的账面损失将变成现实。银行是否应当做出补偿? (读者 沈先生)
《理财周刊》:受到证券市场的影响,银行前几年所发行的股票市场型理财产品也成为了亏损的重灾区,对于投资者来说几乎是一场浩劫。
但是,投资者在进行产品投资时就需要意识到产品的风险所在,作为一款投向于股票市场的理财产品,产品的收益与证券市场有着紧密的关系,投资这款产品就意味着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
在较为严格的监管政策之下,我们可以看到,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都制定得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专业,在各种详细的条款中,已经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 况及将会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说明。投资者一旦签字,就意味着已经完全认可并接受了这些条款。
可是,很多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随意性很强,很轻易地就在产品的风险揭示文件上签字,有的人甚至连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文件都没有进行阅读。
一方面,这就要求银行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需要继续加强风险揭示,尤其是理财经理的宣传介绍中应重点提示风险状况,而不是一带而过,将风险教育浮于表面。另外一方面,投资者也应该 秉着对投资负责的态度,真正了解产品。
像沈先生投资产品时,已经认可并接受了产品的风险,同样也包括了产品的清算条款,这就意味着当产品达到清算条款的要求时,沈先生只能接受现实的情况,向银行提出补偿的要求也是无法受到支持的。
Q4:在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我购买了一款两年期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并已经在产品相关的销售文件上签字。但是,经过专业人士的提醒,我发现这款产品实质上与理财经理的介绍有很大的差异。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读者 苏先生)
《理财周刊》:和沈先生的情况一样,对于投资者来说,苏先生已经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就意味着投资者已经完全认可并接受了文件中所列示的各种条款。
但是,如果苏先生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银行的理财经理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有错误的产品解释、甚至是误导的行为,是可以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对投资者来说,难点在于证据的提供。业内人士所推荐的做法是录音取证,也就是说,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所做的产品说明、收益承诺、风险揭示等进行录音,在理财产品的争议中,这将是可信度较高的证据,也容易被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