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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宜川供销社白军强等七人1975年以合同工身份进入宜川云岩供销社,并于1993年与云岩供销社签订了《抽本大包干合同》,直到2009年云岩供销社解体时,供销社也没有提出与白军强等人解除合同,但是供销社解体后的补偿标准却让这些人不能接受。所有供销社的正式工都补偿到2009年,而白军强等七人却只补偿到1998年,且标准比正式工低了许多。2009年10月20日,白军强等人就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将宜川云岩供销社诉至宜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按正式职工标准进行补偿。2010年4月9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白军强等七人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就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
合同工和正式工补偿标准大相径庭
在宜川县云岩镇,记者看到原来红火的供销社已经被夷为平地。那些签订了《抽本大包干合同》的职工因为已经没有地方经营,被迫躲在一个破旧的剧场中处理积压的商品,十几家商户就挤在一个四处漏风的破房子里,等待着少得可怜的购买者。
据商户们介绍,他们从1975年开始就进入了云岩供销社,成为合同工,合同一直延续到1989年供销社第一次体制改革。1993年云岩供销社实行了抽本大包干的承包制度,他们全都参加了柜台的租赁经营,一切都按供销社的正式职工进行承包和管理,并没有人宣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所有人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月向供销社缴纳3元的养老统筹金。
直到2009年供销社营业用房因为在城市改造过程中需要拆迁,供销社才提出终止白军强等七人的劳动关系,但是却拒绝给予任何补偿,经过多次与管理部门——交涉,2009年6月,云岩供销社的主管部门宜川县供销联社下发了合同工补偿办法。这个补偿办法却与正式工的补偿有着极大的区别。标准明显低于正式工,而且计算年限也少计算了十年。
记者看到一份标有宜川县供销联社《关于云岩供销社对内部合同工补偿办法》显示,未参加抽本大包干的人员,补偿工龄从参加工作起计算到1993年底,参加抽本大包干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时间算起至1998年底,每一年工龄补偿500元,每月交纳3元养老金的职工按每年180元补偿,未缴纳养老统筹的职工每年补偿100元。
职工代表质疑,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职工所缴纳的养老统筹是交给社保机构的,用于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怎么没有上缴,而是退还给了职工?那么到了退休年龄以后职工们的社保怎么办?为什么2009年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却只补偿到1998年?因为已经过了仲裁受理时间,宜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此次纠纷的劳动仲裁。白军强等人于是将云岩供销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2010年4月9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次劳动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宜川县法院审理查明:“白军强等人在1975年至1989年10月先后进入被告工作单位,后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各原告继续留在岗位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云岩供销社也未明示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6月至7月,七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价款不等的工龄补偿、缴纳与未缴纳的内部养老统筹金,原告对此领款条提出异议,但对领款之事予以认可。”宜川县法院审理认为,七原告虽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未续签劳动合同,且被告方对原告做了一定的补偿,应视为解除劳动关系,七被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职工代表白军强介绍,事实上在签订领款条的时候,职工们就不愿意签也不想领取这么少的补偿,但是供销社的领导采取包干找熟人等手段,诱骗职工在领款条上签字,而且签了字以后,供销社又在空白处添加了解除合同的语言。白军强的领款条上还标明了“不同意补偿标准,供销社应该继续补偿”的字样,并非是法院判决书里所说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而且职工代表质疑,为什么正式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都缴纳了社保,而他们的养老统筹却被原额退回?正式工人有14000元的额外补偿而他们却没有?明明是一样的工人却两种对待方式。
合同工正式工补偿标准应相同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律师,据刘律师介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差距等问题的请示>的发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力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说,白军强等七人在补偿标准上应该享有和正式工一样的权利。企业解散后的职工安置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补偿金等都应该按照正式工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且依据《劳动法》第46条、4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已经计提了劳动统筹,应该按比例及时把统筹款上交给劳动统筹管理部门,不应该按照当初缴纳的标准进行退还。
经济大潮的优胜劣汰,企业解散、破产、改制都是在所难免,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依据法律的区别对待、同工不同酬的另眼相看,那么还怎么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民生发展。据悉,就一审判决,白军强等人已经向延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展。
合同工和正式工补偿标准大相径庭
在宜川县云岩镇,记者看到原来红火的供销社已经被夷为平地。那些签订了《抽本大包干合同》的职工因为已经没有地方经营,被迫躲在一个破旧的剧场中处理积压的商品,十几家商户就挤在一个四处漏风的破房子里,等待着少得可怜的购买者。
据商户们介绍,他们从1975年开始就进入了云岩供销社,成为合同工,合同一直延续到1989年供销社第一次体制改革。1993年云岩供销社实行了抽本大包干的承包制度,他们全都参加了柜台的租赁经营,一切都按供销社的正式职工进行承包和管理,并没有人宣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所有人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每月向供销社缴纳3元的养老统筹金。
直到2009年供销社营业用房因为在城市改造过程中需要拆迁,供销社才提出终止白军强等七人的劳动关系,但是却拒绝给予任何补偿,经过多次与管理部门——交涉,2009年6月,云岩供销社的主管部门宜川县供销联社下发了合同工补偿办法。这个补偿办法却与正式工的补偿有着极大的区别。标准明显低于正式工,而且计算年限也少计算了十年。
记者看到一份标有宜川县供销联社《关于云岩供销社对内部合同工补偿办法》显示,未参加抽本大包干的人员,补偿工龄从参加工作起计算到1993年底,参加抽本大包干的人员,从参加工作时间算起至1998年底,每一年工龄补偿500元,每月交纳3元养老金的职工按每年180元补偿,未缴纳养老统筹的职工每年补偿100元。
职工代表质疑,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职工所缴纳的养老统筹是交给社保机构的,用于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怎么没有上缴,而是退还给了职工?那么到了退休年龄以后职工们的社保怎么办?为什么2009年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却只补偿到1998年?因为已经过了仲裁受理时间,宜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受理此次纠纷的劳动仲裁。白军强等人于是将云岩供销社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引发争议
2010年4月9日,宜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次劳动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宜川县法院审理查明:“白军强等人在1975年至1989年10月先后进入被告工作单位,后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各原告继续留在岗位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云岩供销社也未明示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6月至7月,七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价款不等的工龄补偿、缴纳与未缴纳的内部养老统筹金,原告对此领款条提出异议,但对领款之事予以认可。”宜川县法院审理认为,七原告虽然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未续签劳动合同,且被告方对原告做了一定的补偿,应视为解除劳动关系,七被告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据职工代表白军强介绍,事实上在签订领款条的时候,职工们就不愿意签也不想领取这么少的补偿,但是供销社的领导采取包干找熟人等手段,诱骗职工在领款条上签字,而且签了字以后,供销社又在空白处添加了解除合同的语言。白军强的领款条上还标明了“不同意补偿标准,供销社应该继续补偿”的字样,并非是法院判决书里所说的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而且职工代表质疑,为什么正式工人被解除劳动合同时都缴纳了社保,而他们的养老统筹却被原额退回?正式工人有14000元的额外补偿而他们却没有?明明是一样的工人却两种对待方式。
合同工正式工补偿标准应相同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律师,据刘律师介绍,《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差距等问题的请示>的发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力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说,白军强等七人在补偿标准上应该享有和正式工一样的权利。企业解散后的职工安置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济补偿金等都应该按照正式工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且依据《劳动法》第46条、47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已经计提了劳动统筹,应该按比例及时把统筹款上交给劳动统筹管理部门,不应该按照当初缴纳的标准进行退还。
经济大潮的优胜劣汰,企业解散、破产、改制都是在所难免,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不依据法律的区别对待、同工不同酬的另眼相看,那么还怎么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民生发展。据悉,就一审判决,白军强等人已经向延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