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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一视同仁”
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8月31日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种区分,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遇到了一定困难。因为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有些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界定清楚。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规定》以违法行为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为标准确定罚款限额,很难使政府规章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此,修改后的规定取消了以违法行为的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来划定政府规章罚款限额。
罚款限额提高至十万元
近年来,在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重要行政管理领域,有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需要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予以预防和惩戒。根据《规定》,规章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最高只能设定五万元的罚款。这一罚款额度对一些违法行为尤其是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威慑作用,不利于行政机关对重要管理领域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在多方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后的规定将违反此类活动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提高至十万元。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一视同仁”
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8月31日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种区分,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遇到了一定困难。因为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复杂性的特点,有些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难以界定清楚。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规定》以违法行为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为标准确定罚款限额,很难使政府规章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此,修改后的规定取消了以违法行为的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来划定政府规章罚款限额。
罚款限额提高至十万元
近年来,在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重要行政管理领域,有些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需要较为严厉的处罚手段予以预防和惩戒。根据《规定》,规章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最高只能设定五万元的罚款。这一罚款额度对一些违法行为尤其是直接关系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威慑作用,不利于行政机关对重要管理领域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在多方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后的规定将违反此类活动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提高至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