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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与被告郑某均为眼科主任医师.1985年1月,由原告提供有关资料,被告执笔撰写了“四边对孔式义眼座的临床运用”一文,双力共同署名发表在《闸北科技》第50期刊物上.当年3月,双方所在的医院与该市民政工业技术研究所签订了关于联合研制“四边对孔式软性活动假眼座”的协议书,组成六人研制小组,原、被告均为该组成员并分别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共同参与起草研制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