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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2款延续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2款的规定,保留了惩罚性的十倍赔偿规定。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及生产者十倍赔偿的条件如何,非消费者身份购买者能否适用本规定等问题都存在一定争议。笔者通过本文,仅从实际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探求有关本款规定的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