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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肖金泉律师最近接到一封刘先生的求助信,内附一份厚重的材料,大意是2007年他用千万元的资金购买一家外资行——星展银行香港分行的理财产品。到了今年初,本金不仅亏损殆尽,还收到星展银行的追债通知,让他加仓,亏欠额高达百万元。不谙法律更不懂理财产品运作方式的他慌了神,赶忙向肖律师求救。
无独有偶,董女士的8000多万元资产交给该行打理,仅仅1年时间资金化为乌有,同样欠了一大笔债。其实,今年初,内地的不少投资者都接到了该行发来的催款通知单。
2009年3月,星展银行,(香港)先发制人,正式起诉北京地区的投资者,责成他们承担对星展银行相关债权的担保责任,而投资者的巨额欠债源自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近日,肖金泉律师参与本刊和合作伙伴凤凰网财经频道的访谈,对此事进行解读。—个惊天迷局浮出水面。
打折股票实为对赌合约
分析据肖律师介绍,星展银行(香港)的客户经理和内地投资者推荐这款Accumulator的理财产品时,以可帮他们买入低于市价的股票即“打折股票”(或储值股票)为名,强调资金安全,随时可取。殊不知,这是一个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内部结构很复杂。
比如你将5000万元存入这家银行,这只是一个保证金,也就是说你购买这个产品的时候,并没有到市场上真正买回这只股票,你只是买了一个合约,一个和银行对赌的合约。打折股票只是它的一个外在形式,实际上它是一个股票累计期权合约,只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举例来说,如果股价上涨超过20%,这个合约就自动解除了。但如果要低于8折,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投资者就要双倍的买进,而且每天都要买。也就是说这个对赌合约的本质是,如果股价涨了,那么银行会输给你钱。但如果降了,你就要不断去补。当你的钱不够了,它借给你钱,继续补。即你的收益上要封顶,而亏损可以无限放大。
外资行涉嫌欺诈?
在理财产品特别是高端投资者“一对一”的产品发售过程中,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不会录音,举证非常困难。董女士说,购买产品时,与银行所签订的协议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传到手中,签字之后再传真给银行,因此自己手中并没有保留与银行共同签署的有效文件,文件大部分为英文,而且大多数文件都只提供了需要签名的部分。那么投资者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呢?
对此,肖金泉表示,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4个:一是购买金融衍生品的签约地;二是签约过程中银行对投资者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三是复杂的英文合同是否已经向中国投资者充分解释;四是什么叫专业投资者,是不是拥有了800万元港币以上的人就是专业投资者。
签约地和风险介绍举证难
从流程来说,外资银行的金融产品向中国投资者销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向内地居民提供金融产品。在销售时,我国有明确的监管文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必须按照一系列的程序进行。这个产品的设计原理、风险程度,以及它的回报,都要做很详细的说明。另一种形式,是外资银行的私人银行顾问或者理财顾问到中国来,说服中国的投资者把钱存到他们银行。星展银行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从法律上讲,这个过程本身就出现了问题——外资银行到中国内地来,直接向中国公民推销金融衍生产品是不合法的。这类案件应最先解决签约地的问题,如果能够证明签约地在中国,这个台同的有效性就要受到质疑。
关于风险提示和产品介绍,据了解,在销售过程中,该行有很多虚假陈述,让投资者认为只是在做无息存款和购买打折股票;另一方面,利用了投资者的专业理解能力、英文阅读能力有限这些弱点,在他们已经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错误理解的情况下,隐瞒合同风险。但举证相当困难。
专业投资者的界定不清
此外,为了逃避监管,该行业务人员劝说完全不懂该款产品的内地投资者在合同上将自己表述为“专业投资者”,以享受优惠。在委托人中,像刘先生这样的农民企业家或通过其他渠道致富的人比比皆是,他们不仅对法律知之甚少,更对理财产品设计运作的原理漠不关心。只是因为钱多,就被定义为专业投资者,显然有失偏颇。
投资前做功课
尽管该款产品设计复杂,漏洞百出,仍吸引了内地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肖金泉分析,通过这个事件也是给了国内投资者一个经验教训。此产品得以推销的原因不一而足,投资者盲目追捧信任外资行是其中之一。外资行在内地的业务尤其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上屡遭滑铁卢,值得投资者重新审视他们的代客理财能力。在法律冲突中外资银行也不是赢家,如果实施了欺诈的销售手法,外资行在中国人的心目当中的品牌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是签订合约前有必要对条款规定认真解读,不要偏信销售人员或客户经理的误导。特别是签字时,若只是看到最后的签字页,前面的内容被客户经理轻描淡写带过,有必要请求阅读全文后再作决策。
最后,肖金泉表示,将尽己所能让香港的监管当局披露交易的全过程,包括里面的利益结构,以进一步取证,捍卫投资者利益。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肖金泉律师最近接到一封刘先生的求助信,内附一份厚重的材料,大意是2007年他用千万元的资金购买一家外资行——星展银行香港分行的理财产品。到了今年初,本金不仅亏损殆尽,还收到星展银行的追债通知,让他加仓,亏欠额高达百万元。不谙法律更不懂理财产品运作方式的他慌了神,赶忙向肖律师求救。
无独有偶,董女士的8000多万元资产交给该行打理,仅仅1年时间资金化为乌有,同样欠了一大笔债。其实,今年初,内地的不少投资者都接到了该行发来的催款通知单。
2009年3月,星展银行,(香港)先发制人,正式起诉北京地区的投资者,责成他们承担对星展银行相关债权的担保责任,而投资者的巨额欠债源自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近日,肖金泉律师参与本刊和合作伙伴凤凰网财经频道的访谈,对此事进行解读。—个惊天迷局浮出水面。
打折股票实为对赌合约
分析据肖律师介绍,星展银行(香港)的客户经理和内地投资者推荐这款Accumulator的理财产品时,以可帮他们买入低于市价的股票即“打折股票”(或储值股票)为名,强调资金安全,随时可取。殊不知,这是一个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内部结构很复杂。
比如你将5000万元存入这家银行,这只是一个保证金,也就是说你购买这个产品的时候,并没有到市场上真正买回这只股票,你只是买了一个合约,一个和银行对赌的合约。打折股票只是它的一个外在形式,实际上它是一个股票累计期权合约,只向专业投资者发行。
举例来说,如果股价上涨超过20%,这个合约就自动解除了。但如果要低于8折,低于合同约定的价格,投资者就要双倍的买进,而且每天都要买。也就是说这个对赌合约的本质是,如果股价涨了,那么银行会输给你钱。但如果降了,你就要不断去补。当你的钱不够了,它借给你钱,继续补。即你的收益上要封顶,而亏损可以无限放大。
外资行涉嫌欺诈?
在理财产品特别是高端投资者“一对一”的产品发售过程中,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不会录音,举证非常困难。董女士说,购买产品时,与银行所签订的协议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传到手中,签字之后再传真给银行,因此自己手中并没有保留与银行共同签署的有效文件,文件大部分为英文,而且大多数文件都只提供了需要签名的部分。那么投资者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呢?
对此,肖金泉表示,该案件的关键点在于4个:一是购买金融衍生品的签约地;二是签约过程中银行对投资者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三是复杂的英文合同是否已经向中国投资者充分解释;四是什么叫专业投资者,是不是拥有了800万元港币以上的人就是专业投资者。
签约地和风险介绍举证难
从流程来说,外资银行的金融产品向中国投资者销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向内地居民提供金融产品。在销售时,我国有明确的监管文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必须按照一系列的程序进行。这个产品的设计原理、风险程度,以及它的回报,都要做很详细的说明。另一种形式,是外资银行的私人银行顾问或者理财顾问到中国来,说服中国的投资者把钱存到他们银行。星展银行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从法律上讲,这个过程本身就出现了问题——外资银行到中国内地来,直接向中国公民推销金融衍生产品是不合法的。这类案件应最先解决签约地的问题,如果能够证明签约地在中国,这个台同的有效性就要受到质疑。
关于风险提示和产品介绍,据了解,在销售过程中,该行有很多虚假陈述,让投资者认为只是在做无息存款和购买打折股票;另一方面,利用了投资者的专业理解能力、英文阅读能力有限这些弱点,在他们已经对合同内容产生了错误理解的情况下,隐瞒合同风险。但举证相当困难。
专业投资者的界定不清
此外,为了逃避监管,该行业务人员劝说完全不懂该款产品的内地投资者在合同上将自己表述为“专业投资者”,以享受优惠。在委托人中,像刘先生这样的农民企业家或通过其他渠道致富的人比比皆是,他们不仅对法律知之甚少,更对理财产品设计运作的原理漠不关心。只是因为钱多,就被定义为专业投资者,显然有失偏颇。
投资前做功课
尽管该款产品设计复杂,漏洞百出,仍吸引了内地相当一部分投资者。肖金泉分析,通过这个事件也是给了国内投资者一个经验教训。此产品得以推销的原因不一而足,投资者盲目追捧信任外资行是其中之一。外资行在内地的业务尤其在理财产品的设计上屡遭滑铁卢,值得投资者重新审视他们的代客理财能力。在法律冲突中外资银行也不是赢家,如果实施了欺诈的销售手法,外资行在中国人的心目当中的品牌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是签订合约前有必要对条款规定认真解读,不要偏信销售人员或客户经理的误导。特别是签字时,若只是看到最后的签字页,前面的内容被客户经理轻描淡写带过,有必要请求阅读全文后再作决策。
最后,肖金泉表示,将尽己所能让香港的监管当局披露交易的全过程,包括里面的利益结构,以进一步取证,捍卫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