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能否分得公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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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


  我婆婆一家育有两子一女,我丈夫任天为家中长子,其下有一弟任君、一妹任霞。2007年8月,丈夫任天突发意外去世。尽管身负丧夫之痛,但每逢节假日,我还是会到婆婆家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起居。
  2011年,婆婆一家在哈尔滨市群力新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于次年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所有权为两位老人。2015年年初,公公因病去世,本就身患痼疾的婆婆因遭受丧偶打击,一病不起。在婆婆生病卧床期间,我与任君、任霞共同照顾老人。
  2018年12月,婆婆病故。待处理完老人丧事后,任君、任霞开始商议遗产的处理问题。由于两位老人生病期间,几乎花光了所有积蓄,因此该房屋成为其主要遗产。对此,任家两姐弟提出,随着任天的去世,我与其婚姻关系已经自然解除,也就丧失了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
  对此我感到很愤懑。我认为,丧夫后我无微不至地照顾两位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两位老人遗产的继承权合情合理。
  我想咨询一下,任君、任霞二人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作为丧偶儿媳,我能否分得公婆的遗产?
  读者李雪

【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
  但这是否意味着儿媳完全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资格呢?答案是否定的。
  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见,在该案中,李雪作为丧偶儿媳,与任君、任霞的矛盾关键点在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明確提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由此也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儿媳丧偶后继续赡养公婆,但法律是提倡丧偶后仍对原公婆尽赡养义务的,这也符合我国敬老爱老的传统。
  而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李雪赡养老人的行为满足长期性、经常性,并在经济或劳务赡养过程中占主要部分,便可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有第一顺位继承人资格。反之,若李雪的行为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不享有对两位老人遗产的继承权。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李雪可以尝试与任君、任霞沟通。若被认定为满足上述两项条件,而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满足,李雪可以收集微信、照片、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
  刘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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