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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县山前村村民王某,1999年上半年经村书记口头同意,在村南一块废弃的荒地上植树造林。2000年7月,经本人申请,县政府给王某颁发了载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权证书。2002年新的村领导班子上任后,要在王某的造林地上建养牛场,通知王某在6月底前把树木处理完。王某提出集体占用自己的林子可以,但要给予经济补偿。村委领导班子认为,王某私自在集体的土地上栽植树木,让其清除理由是正当的,经济补偿的要求没有道理。王某辩称,当时栽树的时候是经过上届支部书记同意的,并且县政府又颁发了林权证。村委班子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