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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自恢复检察制度以来已经开展二十多年,由于立法的缺憾,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界定不够明确。立足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以现有法律、司法文件为基点,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应界定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及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两个方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事件提起诉讼;检察工作中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