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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长期呈现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经济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我国的土地制度亦是城乡有别:城市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其使用权可以买卖,使用权人的处分权、受偿权、议价权有较为充分的实现,而农村土地的流转则缺乏市场的机制,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应以城乡二元向城乡统筹转型为背景,探讨城乡统筹对我国农地制度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