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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建和发展,基建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成为影响高校形象和发展的一大毒瘤。本文针对高校基建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分析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高校基建;职务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G6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99-01
作者简介:黎迪斯(1985-),男,汉族,广东茂名人,本科,法学学士,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管理工程。
一、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的体制原因
随着我国高校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基建领域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突出。究其原因,从体制上讲在于我国高校基建的管理模式为自主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高校的基本建设从项目成立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由学校自行决策、管理和验收。当前高校对基建的主要管理方式是对工程建设的环节采取分别订立合同的方式,由于高校掌握着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执行、评估以及使用等权利,因此相对于其他项目建设而言,效率要高出很多。但是,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高校职务犯罪现象。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对基建的管理权高度集中
当前高校内部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督、党委的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纪检以及督察等部门都基本由高校自己把控,上级主管部门除了对高校的领导人事任免、财务拨款以及招生计划等项目进行管理之外,基本不干涉高校的内部管理。由此,高校的基建管理权也全权掌握在高校领导手中。而高校领导班子往往由党政人员或者学者组成,缺乏对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在高达上千万甚至数亿元的基建项目时,也是与以往一样在高校内部选取自己信任的人员全权负责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从而产生了基建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现象。高估集中的管理权对管理者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益诱惑,产生腐败行为也就不足见怪了。
(二)缺乏监督管理机制
高校基建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直接带来的是监督机制的缺失。由于高校内部的管理几乎由高校自己掌控,由此一些肩负监督职责的部门(诸如教职工代表大会、纪检以及督察等部门)就形同虚设,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无法形成制衡关系,行政甚至主管监督,因此监督部门就无法对基建的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对犯罪的最有效制约,没有监督,职务犯罪才得以猖狂滋生。
(三)专业能力的缺失
在高效管理权由高校自己掌控的情况下,高校内部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里形成了自给自足的经济产业方式,很少与外界包括市场形成紧密的联系,故而高校基建的管理人员在接到基建管理任务以后,并不能对基建项目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有着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基建项目的专业性,包括材料的采选、一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工程进度确定等等都缺乏经验支持,因此,基建的管理人员对项目的管理也就非常吃力,更无法对项目建设中的腐败等职务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管理。
二、创新高校基建管理体制的构想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基建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原因主要在于基建管理体制的不足。这种管理机会给高校基建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高校基建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专业性的相对不足。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高校基建的管理体制和模式都应进行变革和创新,主要建议如下:
(一)上级主管部门强化对基建项目的领导
传统高校基建管理模式中,上级主管部门只对高校的基建要求进行拨款支持,而很少对财务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核查,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账务虚报和假账情况的出现。因此,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基建项目的领导,尤其是财务使用情况的核查和监督。在必要情况下,应针对高校基建项目成立专门的核查小组,就高校基建财务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巡视。核查的内容应以高校基建管理的管理部门、监督部门、执行部门的专业性以及财务部门进行重点审查,以防止高校基建各个部门之间权利的不均衡和腐败行为的出现,保证财政拨款切实运用到高校基本建设领域,没有不必要的浪费和腐败现象出现。
(二)高校基建监督机制的构建
对高校基建管理和执行部门的监督是保证工程能够如期进行和竣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除了从以上两个方面形成监督和制衡之外,还应在工程验收环节进行最后把控。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联合高校审计部门一同对高校基建工程的验收执行最后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专门的公司进行独立评估,对项目立项、设计规划、使用部门、教职工、专业咨询公司的意见;施工过程与监理公司的关系是否得当;工程款拨付是否正常;施工验收中消防、安保等是否通过等内容进行评估,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推行“代建制”是高校基建管理的治本之策
与其他基本设施工程建设相比较而言,高校基建无论是从技术难度还是工程施工,以及建设规模、管理难度来讲,都不算复杂,甚至可谓简单。但就高校而言,当前的基建管理模式确实不适宜。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可推行代建制,在高校上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以招标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减轻高校管理压力,才是预防高校基建职务犯罪,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的治本之策。
[ 参 考 文 献 ]
[1]刘鼎,鄂检方.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的“毒瘤”[N].湖北日报,2014-12-16(3).
[2]陈永安.浅谈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及其预防[J].龙岩师专学报,2014(5).
关键词:高校基建;职务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G64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99-01
作者简介:黎迪斯(1985-),男,汉族,广东茂名人,本科,法学学士,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管理工程。
一、高校基建领域职务犯罪的体制原因
随着我国高校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基建领域的腐败现象也越来越突出。究其原因,从体制上讲在于我国高校基建的管理模式为自主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高校的基本建设从项目成立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由学校自行决策、管理和验收。当前高校对基建的主要管理方式是对工程建设的环节采取分别订立合同的方式,由于高校掌握着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执行、评估以及使用等权利,因此相对于其他项目建设而言,效率要高出很多。但是,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高校职务犯罪现象。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对基建的管理权高度集中
当前高校内部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督、党委的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纪检以及督察等部门都基本由高校自己把控,上级主管部门除了对高校的领导人事任免、财务拨款以及招生计划等项目进行管理之外,基本不干涉高校的内部管理。由此,高校的基建管理权也全权掌握在高校领导手中。而高校领导班子往往由党政人员或者学者组成,缺乏对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在高达上千万甚至数亿元的基建项目时,也是与以往一样在高校内部选取自己信任的人员全权负责对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从而产生了基建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现象。高估集中的管理权对管理者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利益诱惑,产生腐败行为也就不足见怪了。
(二)缺乏监督管理机制
高校基建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直接带来的是监督机制的缺失。由于高校内部的管理几乎由高校自己掌控,由此一些肩负监督职责的部门(诸如教职工代表大会、纪检以及督察等部门)就形同虚设,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无法形成制衡关系,行政甚至主管监督,因此监督部门就无法对基建的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对犯罪的最有效制约,没有监督,职务犯罪才得以猖狂滋生。
(三)专业能力的缺失
在高效管理权由高校自己掌控的情况下,高校内部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里形成了自给自足的经济产业方式,很少与外界包括市场形成紧密的联系,故而高校基建的管理人员在接到基建管理任务以后,并不能对基建项目涉及到的方方面面有着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尤其是基建项目的专业性,包括材料的采选、一线工程建设的监督、工程进度确定等等都缺乏经验支持,因此,基建的管理人员对项目的管理也就非常吃力,更无法对项目建设中的腐败等职务犯罪行为形成有效的管理。
二、创新高校基建管理体制的构想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高校基建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原因主要在于基建管理体制的不足。这种管理机会给高校基建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高校基建管理权的高度集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专业性的相对不足。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高校基建的管理体制和模式都应进行变革和创新,主要建议如下:
(一)上级主管部门强化对基建项目的领导
传统高校基建管理模式中,上级主管部门只对高校的基建要求进行拨款支持,而很少对财务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核查,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账务虚报和假账情况的出现。因此,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基建项目的领导,尤其是财务使用情况的核查和监督。在必要情况下,应针对高校基建项目成立专门的核查小组,就高校基建财务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巡视。核查的内容应以高校基建管理的管理部门、监督部门、执行部门的专业性以及财务部门进行重点审查,以防止高校基建各个部门之间权利的不均衡和腐败行为的出现,保证财政拨款切实运用到高校基本建设领域,没有不必要的浪费和腐败现象出现。
(二)高校基建监督机制的构建
对高校基建管理和执行部门的监督是保证工程能够如期进行和竣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除了从以上两个方面形成监督和制衡之外,还应在工程验收环节进行最后把控。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联合高校审计部门一同对高校基建工程的验收执行最后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专门的公司进行独立评估,对项目立项、设计规划、使用部门、教职工、专业咨询公司的意见;施工过程与监理公司的关系是否得当;工程款拨付是否正常;施工验收中消防、安保等是否通过等内容进行评估,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三、推行“代建制”是高校基建管理的治本之策
与其他基本设施工程建设相比较而言,高校基建无论是从技术难度还是工程施工,以及建设规模、管理难度来讲,都不算复杂,甚至可谓简单。但就高校而言,当前的基建管理模式确实不适宜。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可推行代建制,在高校上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以招标形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减轻高校管理压力,才是预防高校基建职务犯罪,提高基建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的治本之策。
[ 参 考 文 献 ]
[1]刘鼎,鄂检方.职务犯罪:工程建设领域的“毒瘤”[N].湖北日报,2014-12-16(3).
[2]陈永安.浅谈高校职务犯罪的发生及其预防[J].龙岩师专学报,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