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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限制国家行政处罚权最重要的原则,起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后来被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这些国家适用此原则均是先在刑法领域,后来逐渐发展到行政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