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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法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地位,但是我国缺乏完善的行政调查法律体系,立法对于行政调查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也缺乏有效调控。这主要源于传统行政法学对行政调查定位为附属的、过程性的行为,对其在行政法治中的独立价值缺乏足够认识。完善行政调查机制,构建法治政府,必须对行政调查的内涵、性质进行宏观上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