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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广西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存在不少差距与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加强引导和扶持,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关键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调查
[中图分类号] F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23-0042-03
2006年7月8日至16日,我们22期一年制中青班“加快农村人培养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研组一行8人到广西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整理分析如下:
一、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看到,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增收致富。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农产品供求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家庭承包为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使农业经济的基本矛盾——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加剧,“单干”已难以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恰恰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加强联合与合作,从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桂林市的607个合作经济组织,注册会员14.27万人,带动农户16.58万户,其中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有312个。其中,全州县天福联妇女葡萄协会拥有分会25个,覆盖三县两区14个乡镇,现有会员2876户,种植葡萄3048亩。2005年协会销售额1200万元,创利900万元,种植户人均收入5000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单家独户分散无序的农民联结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农副产品难卖的大问题,降低了市场风险,节省了交易成本,把独家独户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做到了。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了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的理想载体,它既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的贸工农结合来实现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又可以依托自身的组织优势,在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推进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生产经营。目前,全区有34个合作经济组织的10.6万亩基地通过有机、绿色或无公害认证,38家合作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商标。合作带来规模效应,规模奠定实力,实力提升产业水平和科技含量,这种良性循环,正是现代农业走向成熟的特征之一,也是那些取得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轨迹。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了农业科技推广步伐,提高农民科技种养水平。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典型示范和集中培训,把新技术送到千家万户,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种养水平,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架起了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桥梁,成为“三农”工作的参谋助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它不仅架起了联结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中介来指导或引导农民,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在实处,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把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及时反映给政府,得到政府发布的真实可靠的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对农业与农村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了乡风文明建设,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合作经济组织所在的村屯,富裕起来了的农民,已不满足低矮、潮湿、阴暗的居住环境,开展了新村建设。村巷中建起了绿化带,村头建起了小花圃和灯光球场、文化综合楼,以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群众的精神生活。如,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新楼农民经济协会,已发展会员1180名,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和生产基地,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协会章程》和《创“五星”户活动准则》等十多个规章制度。协会不但重视经济建设,也重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了农民文化生活。
(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民参与民主建设意识,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制度,农民或社员拥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他们通过参加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重大问题,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重大事项,增强自己的民主意识与参与意识,提高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从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学习市场经济、学习科学技术、学习民主管理,提高自身素质的好学校。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实践已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的要求、与千百万农民的需求相比,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档次上都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主要表现是: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虽然近两年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上有较快的增长,但总量上不算多,尤其是覆盖面还不广。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占全国15万个的2.25%,会员占农户的百分比低于全国2.8%,带动农户的百分比低于全国2.75%。目前广西337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9万注册会员,相对于农村人口占66%、拥有2266万乡(镇)村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来说,其数量、规模和带动力,与千万农民的发展需求还相差甚远。而且多数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带动面小,在为农民提供技术、资讯、资金、物质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整个组织运作、功能发挥以及内部管理,都处于较低层次。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与会员和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与会员的关系只停留在帮助农户销售产品收取手续费的层面上,而没有建立利益“二次分配”制度,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增值的收益并没有返还给成员,农民从合作中享受到的实惠很有限,影响了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有些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不健全,有些虽有制度但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就更加不到位,有些是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问题比较突出。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水平普遍不高,组织协调能力不强。许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长远规划,处于小本经营状态,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依赖性较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资金,自我发展壮大的能力有限。多数合作经济组织除成员交纳的会费外,没有稳定的服务收入和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维持日常运转十分困难。
(五)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的支持不多。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法律地位、法定身份尚待明确,对它的扶持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其在信贷、税收、办证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由于地位身份不明确造成的融资困难,在基层反映尤其突出。
此外,还有合作经济组织名称不规范、章程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登记注册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和壮大。
三、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和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同时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首次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心和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载体。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强化扶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各类合作社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合作社在欧美各国很普遍,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像美国这样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农民组织的合作社在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的农场主80%以上都自愿参加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占农场总数的90%。在欧盟,合作社发展更为普及,并具有相当规模,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国平均每个农户参加1.6个合作社。
通过合作组织,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利益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农业生产走上了产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道路。相对于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实在太短,发展的空间很大。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鼓励和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一再强调要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发[2004]1号文件提出了关于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即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各级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等。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政策,出台操作性强的措施,确保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落到实处,给合作经济组织以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健全完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营机制和监管制度。引导已制定章程的合作经济组织参照农业部《示范章程》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组织章程,指导尚未制定章程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拟成立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好章程。按照《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作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民主议事和监督制度。重点建立合作社与农户间的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尤其是“二次返还”利益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合作组织、农民的合同契约履行,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占的共同体,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四)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在农民和干部中普及合作知识,增强合作意识,培养一大批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培养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领军人物,培养一大批实施科学种养,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的高素质劳动者。尤其要鼓励龙头企业的企业家和农业生产经营部门的经济能人担当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让他们不仅成为合作经济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管理者,通过他们带领农民走上合作之路、富裕之路。
(五)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示范经验,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消除干部群众对合作经济组织在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和顾虑,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从而提高广大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主席)
责任编辑刘学侠
[关键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调查
[中图分类号] F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23-0042-03
2006年7月8日至16日,我们22期一年制中青班“加快农村人培养步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研组一行8人到广西调研。现将调研的情况整理分析如下:
一、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调研我们看到,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增收致富。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农产品供求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家庭承包为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使农业经济的基本矛盾——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加剧,“单干”已难以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恰恰是在农户与农户之间加强联合与合作,从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桂林市的607个合作经济组织,注册会员14.27万人,带动农户16.58万户,其中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有312个。其中,全州县天福联妇女葡萄协会拥有分会25个,覆盖三县两区14个乡镇,现有会员2876户,种植葡萄3048亩。2005年协会销售额1200万元,创利900万元,种植户人均收入5000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单家独户分散无序的农民联结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农副产品难卖的大问题,降低了市场风险,节省了交易成本,把独家独户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做到了。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了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提升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的理想载体,它既可以通过在组织内部的贸工农结合来实现产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又可以依托自身的组织优势,在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发挥中介作用,推进农业的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生产经营。目前,全区有34个合作经济组织的10.6万亩基地通过有机、绿色或无公害认证,38家合作经济组织拥有自己的商标。合作带来规模效应,规模奠定实力,实力提升产业水平和科技含量,这种良性循环,正是现代农业走向成熟的特征之一,也是那些取得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轨迹。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了农业科技推广步伐,提高农民科技种养水平。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典型示范和集中培训,把新技术送到千家万户,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种养水平,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架起了政府与农民沟通的桥梁,成为“三农”工作的参谋助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再造和创新,它不仅架起了联结农民与市场的桥梁,也架起了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中介来指导或引导农民,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在实处,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另一方面,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经济组织,把自己的要求和愿望及时反映给政府,得到政府发布的真实可靠的产销、科技和政策等信息,从而大大提高政府对农业与农村经济调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了乡风文明建设,有效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合作经济组织所在的村屯,富裕起来了的农民,已不满足低矮、潮湿、阴暗的居住环境,开展了新村建设。村巷中建起了绿化带,村头建起了小花圃和灯光球场、文化综合楼,以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群众的精神生活。如,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新楼农民经济协会,已发展会员1180名,拥有自己的办公楼和生产基地,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协会章程》和《创“五星”户活动准则》等十多个规章制度。协会不但重视经济建设,也重视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了农民文化生活。
(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农民参与民主建设意识,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由于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制度,农民或社员拥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他们通过参加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重大问题,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重大事项,增强自己的民主意识与参与意识,提高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从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学习市场经济、学习科学技术、学习民主管理,提高自身素质的好学校。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实践已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的要求、与千百万农民的需求相比,无论是数量、规模还是档次上都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主要表现是: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虽然近两年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上有较快的增长,但总量上不算多,尤其是覆盖面还不广。广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占全国15万个的2.25%,会员占农户的百分比低于全国2.8%,带动农户的百分比低于全国2.75%。目前广西337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9万注册会员,相对于农村人口占66%、拥有2266万乡(镇)村劳动年龄内的劳动力来说,其数量、规模和带动力,与千万农民的发展需求还相差甚远。而且多数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带动面小,在为农民提供技术、资讯、资金、物质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整个组织运作、功能发挥以及内部管理,都处于较低层次。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与会员和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合作社与会员的关系只停留在帮助农户销售产品收取手续费的层面上,而没有建立利益“二次分配”制度,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增值的收益并没有返还给成员,农民从合作中享受到的实惠很有限,影响了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有些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不健全,有些虽有制度但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就更加不到位,有些是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问题比较突出。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水平普遍不高,组织协调能力不强。许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长远规划,处于小本经营状态,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依赖性较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资金,自我发展壮大的能力有限。多数合作经济组织除成员交纳的会费外,没有稳定的服务收入和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维持日常运转十分困难。
(五)缺乏强有力的扶持政策,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的支持不多。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其法律地位、法定身份尚待明确,对它的扶持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其在信贷、税收、办证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困难。由于地位身份不明确造成的融资困难,在基层反映尤其突出。
此外,还有合作经济组织名称不规范、章程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登记注册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影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序发展和壮大。
三、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和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同时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首次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要求“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心和决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载体。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强化扶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各类合作社组织是世界各国农民最普遍、最受欢迎的组织方式。合作社在欧美各国很普遍,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像美国这样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农民组织的合作社在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美国的农场主80%以上都自愿参加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平均每个农场主参加2.6个合作社,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占农场总数的90%。在欧盟,合作社发展更为普及,并具有相当规模,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国平均每个农户参加1.6个合作社。
通过合作组织,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利益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农业生产走上了产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道路。相对于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实在太短,发展的空间很大。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鼓励和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一再强调要采取措施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发[2004]1号文件提出了关于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政策:即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各级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等。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政策,出台操作性强的措施,确保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落到实处,给合作经济组织以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健全完善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营机制和监管制度。引导已制定章程的合作经济组织参照农业部《示范章程》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组织章程,指导尚未制定章程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拟成立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好章程。按照《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三会”(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作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民主议事和监督制度。重点建立合作社与农户间的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尤其是“二次返还”利益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合作组织、农民的合同契约履行,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占的共同体,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四)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在农民和干部中普及合作知识,增强合作意识,培养一大批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才,培养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领军人物,培养一大批实施科学种养,加快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的高素质劳动者。尤其要鼓励龙头企业的企业家和农业生产经营部门的经济能人担当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让他们不仅成为合作经济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管理者,通过他们带领农民走上合作之路、富裕之路。
(五)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示范经验,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消除干部群众对合作经济组织在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和顾虑,增强合作经济组织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从而提高广大农民自愿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文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主席)
责任编辑刘学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