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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为民法中一良好制度,自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申请与否由利害人定夺。惟现代民法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公权力于民事主体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时亦得直接介入。这与私法自治不相冲突,反而是对私法自治的完善。因此,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而不申请已经或将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提出宣告死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