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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国际私法的角度,在涉外继承或者说国际继承的问题上,有两种制度,一种是同一制,一种是区别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不区分遗产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论遗产位于何处,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种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历史渊源
我国国际私法继受西方以来,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其西方的制度建构和规则制度进行借鉴和移植,而只有全面理解西方国际私法制度或规则的历史根源,才能深刻理解它们在当代社会所发挥的法律功能。
(一)同一制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同一制渊源于罗马法上的普遍继承制度。依照罗马法的传统,继承就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其意义就是在于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英国学者梅因曾指出,古罗马人通常认为继承权就是对死者全部法律地位的一种继承。采用同一制的国家目前已为数不少。其中,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瑞典、埃及、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古巴、委内瑞拉、墨西哥、巴拿马 和土耳其等国;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等国。
(二)区别制的历史渊源
区别制这一法律制度最初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创始人巴托鲁斯的学生巴尔特提出来的,此后得到16世纪法国著名学者杜摩兰的大力提倡。分割制尽管保留有“依遗产所在地法”的封建法制的胎记,但它却把动产继承从物法中区分出来,对其适用属人法,这是适应当时欧洲封建制末期资本主义萌动期商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保证了商业企业的财产继承依商人的住所地法进行,因此为许多国家所采用。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智利、加蓬、泰国、玻利维亚等。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
二、同一制与区别制实践中的的利弊分析
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利弊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两种法律适用制度各有利弊。如果把民事关系简单做一个划分的话,可以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继承恰恰是居于这二者的重叠领域,继承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質,强调继承为财产性质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继承领域多采用区别制,而强调继承身份性质的国家和地区则推崇同一制。
(一)同一制制度的利弊分析
同一制最大的优点就是适用法律上的方便。按照这种制度,不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管他的遗产中有多少是动产,有多少是不动产,都只是构成一个单一的财团,使继承作为一个整体只受一个国家的法律支配。但是,在实践中,同一制往往会遇到判决承认执行上的种种困难。其原因是:第一:适用同一制制度,在国外会遇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抗衡,特别是在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时,如果被继承人的不动产不在国籍所属国的话,那么根据当事人本国作出的法院判决,常常遭到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否决。第二:适用同一制制度,往往会受到与本国冲突规范有关的那些制度的限制,如反制问题。第三:适用同一制制度往往会受到国内强制法规的限制而无法处理遗产的分配问题。第四:同一制的利弊总结:同一制理念虽然使法律适用简化,却在实践中,其同一制的创造理念很难被完全实现,这或许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适用区别制的一个现实原因。
(二)区别制的利弊分析
涉外继承的区别制对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尽合理而且使判决能够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得到顺利的承认,这就填补了同一制的一个缺陷,而也这直接涉及涉外继承案件切实有效地处理以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有效维护。但是采取区别制原则也有缺陷,其表现在如下几点:第一:在法律适用上增加了困难。因为一个人的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国家法律的支配,其结果是在一份判决中对位于不同国家的财产或形态不同的财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所以其合理性和公正性也遭到质疑。第二:适用区别制在某些案件中还会遇到诸如遗债如何清偿等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三:适用区别制会导致反致问题的出现。第四:区别制的利弊总结: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区别就在于其强调不动产继承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对“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普遍的国际适用方式的回应,也是对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主权控制的充分尊重,其现实主义的考虑胜过一切,哪怕为此催生诸多复杂难解的法律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富有特色的采取了区别制,但是我国不承认反致。
三、同一制与区别制利弊分析总结
采取同一制和区别制各有利弊,但自19世纪中叶以后,尤其是萨维尼和孟西尼等的倡导,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其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同一制。此外,采用同一制和区别制的国家为更好地实现两种制度之间的协调,还常常运用反致和转致制度。
无论是同一制还是区别制,立法结构不可谓不简明,但在各自的制度展开和实践运行过程中,简明的立法公示都是一种表象,表象背却是一系列复杂的难以具体规范的法律问题。对于同一制来说,面临着如何保护本国继承人对于不动产的继承利益、反制问题和国内强制法规的限制而无法处理遗产的分配问题。对于区别制来说,则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繁杂、遗债如何清偿和如何取舍反致制度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既然同时容纳了区别制和同一制即涉外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涉外遗嘱继承适用同一制。未来肯定也会招致上述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由于分割制的法律适用过程特别复杂,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也未见有采用侵害制的典型案例。故其建议我国通过修订立法,改采用涉外继承的同一制。而有的学者则持有中立观点,其认为我国解决上述问题的总体思路是,区别制的制度运行有时需要同一制的思维方式以为补充,同一制的制度运行需要格外注意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积极作用。以便于更好的解决涉外继承中所遇的问题。究竟是区别制优于同一制,还是同一制优于区别制,各国需在协调两者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并灵活运用。
作者简介
曾珍(1993.10—),女,汉,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不区分遗产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论遗产位于何处,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种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历史渊源
我国国际私法继受西方以来,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其西方的制度建构和规则制度进行借鉴和移植,而只有全面理解西方国际私法制度或规则的历史根源,才能深刻理解它们在当代社会所发挥的法律功能。
(一)同一制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同一制渊源于罗马法上的普遍继承制度。依照罗马法的传统,继承就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代被继承人的地位,其意义就是在于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英国学者梅因曾指出,古罗马人通常认为继承权就是对死者全部法律地位的一种继承。采用同一制的国家目前已为数不少。其中,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奥地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希腊、瑞典、埃及、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古巴、委内瑞拉、墨西哥、巴拿马 和土耳其等国;采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国家有,挪威、丹麦、冰岛、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秘鲁、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哥斯达黎加等国。
(二)区别制的历史渊源
区别制这一法律制度最初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创始人巴托鲁斯的学生巴尔特提出来的,此后得到16世纪法国著名学者杜摩兰的大力提倡。分割制尽管保留有“依遗产所在地法”的封建法制的胎记,但它却把动产继承从物法中区分出来,对其适用属人法,这是适应当时欧洲封建制末期资本主义萌动期商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保证了商业企业的财产继承依商人的住所地法进行,因此为许多国家所采用。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保加利亚、智利、加蓬、泰国、玻利维亚等。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
二、同一制与区别制实践中的的利弊分析
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利弊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两种法律适用制度各有利弊。如果把民事关系简单做一个划分的话,可以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继承恰恰是居于这二者的重叠领域,继承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質,强调继承为财产性质的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继承领域多采用区别制,而强调继承身份性质的国家和地区则推崇同一制。
(一)同一制制度的利弊分析
同一制最大的优点就是适用法律上的方便。按照这种制度,不管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管他的遗产中有多少是动产,有多少是不动产,都只是构成一个单一的财团,使继承作为一个整体只受一个国家的法律支配。但是,在实践中,同一制往往会遇到判决承认执行上的种种困难。其原因是:第一:适用同一制制度,在国外会遇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抗衡,特别是在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时,如果被继承人的不动产不在国籍所属国的话,那么根据当事人本国作出的法院判决,常常遭到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否决。第二:适用同一制制度,往往会受到与本国冲突规范有关的那些制度的限制,如反制问题。第三:适用同一制制度往往会受到国内强制法规的限制而无法处理遗产的分配问题。第四:同一制的利弊总结:同一制理念虽然使法律适用简化,却在实践中,其同一制的创造理念很难被完全实现,这或许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适用区别制的一个现实原因。
(二)区别制的利弊分析
涉外继承的区别制对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尽合理而且使判决能够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得到顺利的承认,这就填补了同一制的一个缺陷,而也这直接涉及涉外继承案件切实有效地处理以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有效维护。但是采取区别制原则也有缺陷,其表现在如下几点:第一:在法律适用上增加了困难。因为一个人的遗产分布在不同国家,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国家法律的支配,其结果是在一份判决中对位于不同国家的财产或形态不同的财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所以其合理性和公正性也遭到质疑。第二:适用区别制在某些案件中还会遇到诸如遗债如何清偿等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三:适用区别制会导致反致问题的出现。第四:区别制的利弊总结:区别制与同一制的区别就在于其强调不动产继承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是对“不动产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普遍的国际适用方式的回应,也是对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主权控制的充分尊重,其现实主义的考虑胜过一切,哪怕为此催生诸多复杂难解的法律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就富有特色的采取了区别制,但是我国不承认反致。
三、同一制与区别制利弊分析总结
采取同一制和区别制各有利弊,但自19世纪中叶以后,尤其是萨维尼和孟西尼等的倡导,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其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同一制。此外,采用同一制和区别制的国家为更好地实现两种制度之间的协调,还常常运用反致和转致制度。
无论是同一制还是区别制,立法结构不可谓不简明,但在各自的制度展开和实践运行过程中,简明的立法公示都是一种表象,表象背却是一系列复杂的难以具体规范的法律问题。对于同一制来说,面临着如何保护本国继承人对于不动产的继承利益、反制问题和国内强制法规的限制而无法处理遗产的分配问题。对于区别制来说,则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繁杂、遗债如何清偿和如何取舍反致制度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既然同时容纳了区别制和同一制即涉外法定继承采用区别制,涉外遗嘱继承适用同一制。未来肯定也会招致上述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由于分割制的法律适用过程特别复杂,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也未见有采用侵害制的典型案例。故其建议我国通过修订立法,改采用涉外继承的同一制。而有的学者则持有中立观点,其认为我国解决上述问题的总体思路是,区别制的制度运行有时需要同一制的思维方式以为补充,同一制的制度运行需要格外注意不动产所在地法的积极作用。以便于更好的解决涉外继承中所遇的问题。究竟是区别制优于同一制,还是同一制优于区别制,各国需在协调两者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并灵活运用。
作者简介
曾珍(1993.10—),女,汉,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