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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赃物罪的罪质,在德国、日本刑法学上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追求权说、违法状态维持说、间接取得说和利益参与说等的对立。近来,日本刑法学理论出现了新动向,即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折衷说。折衷说内部又有不同观点对立。从我国刑事立法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罪质应当具有复合的性质,即以违法状态维持说为基础,同时以追求权说、利益参与说等为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限定本罪成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