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法人登记及营业许可上实行统一主义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抹杀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法人登记是私权主体的认可,是主体资格的赋予,其本质上是私法属性的制度:营业执照是国家机关从管理职能的角度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一种监管,其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制度;而行为能力作为私法主体的内在能力,自法人登记时产生,与营业执照的颁发与吊销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