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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至17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福建省申报的16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教育部与福建省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在对福建省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