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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对WTO法规内外PPM标准研究的基础,提出了对PPM标准需客观地看待的观点,并对我国应当采取的法律对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 PPM标准 环境保护 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
一、PPM的概念
(一)与产品无关的PPM。
通过此种方法加工或制造出的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但是这种方法本身存在对环境损害或污染的情况,导致产品生产的外部性。
(二)与产品有关的PPM。
通过次种方法所产出的产品将改变最终产品的性能,以致产品在使用和消费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消费者的健康导致产品消费的外部性。
二、WTO规则中的PPM标准
(一)TBT协议。
该协议将PPM标准定义为“一份规定产品特征或与其相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TBT协议提倡国际社会按照统一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各自的PPM标准和技术规则,这样可有效防止这些标准成为贸易壁垒。TBT协议规定,进口国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的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有权限制不符合本国PPM标准的产品进口,只要这种PPM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二)SPS协议。
在SPS协议下,进口国认为有必要为保护健康或动植物卫生而采用PPM标准时,可以采用那些体现在产品上并改变产品性能或特征的PPM标准。SPS协议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措施包括设定具体产品和过程的标准、检疫规则、认证和检查的程序、对抽样和试验的要求或与健康相关的标签措施。
三、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冲突与协调
(一) 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冲突。
因MEA协议中的PPM标准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构成了对WTO最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的挑战。由于WTO的非歧视原则是以“相似产品”(Like—product)作为适用对象的,故而WTO规则仅对产品具有的性能和物理特性加以限制,即WTO对“相似产品”的判断标准是依据产品的物理特性而不是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因此以MEA协议中的PPM标准来限制进口不仅不符合WTO的最基本原则,也不可避免地与WTO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价值追求相冲突。MEA协议中的PPM标准及各国不同的PPM标准确实对WTO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执行这类PPM标准不仅不能体现环境保护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没有将一国由于污染程度低或迫于经济原因而实施较低环境标准的行为与人为降低环境标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区别开来,其最终目的就是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它们不必要或难以实施的高标准,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寻求贸易保护的新手段。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冲突,既是国际贸易中环境与贸易关系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贸易与环境问题争议的焦点,反映出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需求之间矛盾关系。因此,为避免更多争端和贸易壁垒的蔓延,必须寻求协调途径做出适应措施。
(二)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协调。
首先,环境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时代的发展趋势潮流,在WTO宗旨中也是明确了的。从环保利益出发,PPM已不再是一国区域内的事情,如果出口国的商品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造成严重的跨国污染或产生环境污染溢出问题,WTO若不同意进口国对该类商品适用以PPM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显然,就无法体现WTO所倡导的环保、贸易与持续增长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宗旨。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对PPM标准问题有一个理性正确的认识,尽量制定较高的PPM标准或向发达国家的PPM标准靠拢。这不仅可以改变粗放的生产加工方式,防止污染工业转移到本国,还可以刺激本国的技术创新,最终将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培养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WTO正努力制订一套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PPM标准,以达到环境保护行动的统一化和国际环境立法的趋同化。虽然GATT第2O条作为“一般例外”条款经常被各国引用来进行贸易限制(在第20条中,与环境有关的内容是(b)项及(g)项。根据其规定,成员方政府可以采取“(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由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深度与广度,单一的“ 一般例外”条款已被实践证明无法准确地适用于各种情形,制定一个体例详尽、适用面广的专门协定已是迫在眉睫。
第三,为了调和WTO规则与MEA协议的矛盾,MEA协议应在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需要,选择对贸易影响较轻而环境效益最大化的举措。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实际上就可以通过如向非缔约国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助其实现替代产品与传统产品的更新换代等不与WTO原则抵触的措施,来达到非缔约国提高环境标准的目的。尽管《21世纪议程》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大部分MEA协议中的贸易条款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同等的标准,另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强制性地要求出口国按照进口国的PPM标准,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既不利于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所以应参考WTO法规下TBT协议,在MEA协议中规定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差别待遇并给予特殊的优惠措施和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让发展中国家逐渐提高自己的环境标准。这样,将有利于化解当前MEA协议与WTO规则的矛盾,促使它们能够保持一致。
四、发展中国家的应对之策
(一)积极参与与贸易和环境问题有关的谈判。
作为WTO的成员,我国有权参加新的谈判以及对规则的修订,提出自己的方案。与发展中国家密切配合,坚持“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在谈判中争取公正的待遇并且承担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责任,对抗发达国家的无理要求,避免其制造“绿色壁垒”,在WTO中达成一个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环境贸易协定,使PPM以及其他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更公正、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 既不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为借口实行较宽松的环境政策,也不因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屈从过高的环境标准,不断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制定适合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PPM标准。
通过立法,引导我国企业最大限度地按照国际标准(目前国际通行的体系认证有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设计、生产、包装、运输和销售。除对于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适用国家标准外,应取缔地方产品标准及企业自有标准,加大标准体系的建设与推广的投资力度,要转变传统的国际贸易中比较优势理论,把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减少环境的负外部性。这是从长远上保护我国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同时,充分利用发达国家有关PPM标准的约束机制,防止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从执行较严格PPM标准的国家转移到我国。
(三)增加绿色包装或绿色标志方面的法律规定。
借鉴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我国也应大力推广绿色产品标志,绿色标志是国际通行证。要发展环保产业,扶持环保产业,要放弃和改造高耗费、高污染、低产出、低质量的传统产品和传统产业,大力实施清洁生产。重视绿色包装,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含有害有毒有损人类、生物健康的要素材料包装,建立推广包装物回收制度,以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污染。
(四)强化PPM标准方面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WTO和MEA协议中的有利条款来抵制某些国家以PPM标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限制。
这就要求加强对多边贸易体制下PPM标准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发达国家和贸易伙伴国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标准结构和标准内容的研究,密切关注全球PPM标准发展的新走势,使我国产品避免陷入发达国家PPM标准壁垒的陷阱。一旦受到PPM问题的贸易限制,要积极应诉,充分利用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或在有关国家双边、多边基础上协商解决。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闫亚鹏,肖涛.浅议PPM标准及我国的对策.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曾文革,秦鹏.国际贸易中PPM标准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贸易,2003,(4).
[3]周泳.试论GATT/WTO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南开学报,1998,(3).
[4]黄辉.影响国际环境保护和WTO规则关系的PPM标准.亚太经济,2006,(1).
[5]那力.WTO 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6]赵维田编译.WTO案例研究:1998年海龟案.环球法律评论,2001.1.
[7]Janet Chakarian,Eco-labelling and GATT,Eco-labelling and International Trade,Edited by Simonetta Zarrilli,Veena Jha and Ren€?Vossenaar,Foreword by Rubens Ricupero,Secretary General of UNCTAD,1997.
[8]Anna Henriksen.Voluntary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and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Trade,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ith Christian Friis Bach at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openhagen University,1998.10.
关键词 PPM标准 环境保护 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
一、PPM的概念
(一)与产品无关的PPM。
通过此种方法加工或制造出的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但是这种方法本身存在对环境损害或污染的情况,导致产品生产的外部性。
(二)与产品有关的PPM。
通过次种方法所产出的产品将改变最终产品的性能,以致产品在使用和消费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消费者的健康导致产品消费的外部性。
二、WTO规则中的PPM标准
(一)TBT协议。
该协议将PPM标准定义为“一份规定产品特征或与其相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TBT协议提倡国际社会按照统一国际规则和标准建立各自的PPM标准和技术规则,这样可有效防止这些标准成为贸易壁垒。TBT协议规定,进口国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的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有权限制不符合本国PPM标准的产品进口,只要这种PPM影响了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二)SPS协议。
在SPS协议下,进口国认为有必要为保护健康或动植物卫生而采用PPM标准时,可以采用那些体现在产品上并改变产品性能或特征的PPM标准。SPS协议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措施包括设定具体产品和过程的标准、检疫规则、认证和检查的程序、对抽样和试验的要求或与健康相关的标签措施。
三、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冲突与协调
(一) 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冲突。
因MEA协议中的PPM标准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构成了对WTO最基本原则一非歧视原则的挑战。由于WTO的非歧视原则是以“相似产品”(Like—product)作为适用对象的,故而WTO规则仅对产品具有的性能和物理特性加以限制,即WTO对“相似产品”的判断标准是依据产品的物理特性而不是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因此以MEA协议中的PPM标准来限制进口不仅不符合WTO的最基本原则,也不可避免地与WTO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价值追求相冲突。MEA协议中的PPM标准及各国不同的PPM标准确实对WTO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执行这类PPM标准不仅不能体现环境保护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也没有将一国由于污染程度低或迫于经济原因而实施较低环境标准的行为与人为降低环境标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区别开来,其最终目的就是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它们不必要或难以实施的高标准,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寻求贸易保护的新手段。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冲突,既是国际贸易中环境与贸易关系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贸易与环境问题争议的焦点,反映出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需求之间矛盾关系。因此,为避免更多争端和贸易壁垒的蔓延,必须寻求协调途径做出适应措施。
(二)WTO规则和MEA协议中PPM标准的协调。
首先,环境保护已是不可逆转的时代的发展趋势潮流,在WTO宗旨中也是明确了的。从环保利益出发,PPM已不再是一国区域内的事情,如果出口国的商品在生产或加工过程中造成严重的跨国污染或产生环境污染溢出问题,WTO若不同意进口国对该类商品适用以PPM标准为基础的贸易措施,显然,就无法体现WTO所倡导的环保、贸易与持续增长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宗旨。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对PPM标准问题有一个理性正确的认识,尽量制定较高的PPM标准或向发达国家的PPM标准靠拢。这不仅可以改变粗放的生产加工方式,防止污染工业转移到本国,还可以刺激本国的技术创新,最终将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培养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其次,WTO正努力制订一套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PPM标准,以达到环境保护行动的统一化和国际环境立法的趋同化。虽然GATT第2O条作为“一般例外”条款经常被各国引用来进行贸易限制(在第20条中,与环境有关的内容是(b)项及(g)项。根据其规定,成员方政府可以采取“(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但由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深度与广度,单一的“ 一般例外”条款已被实践证明无法准确地适用于各种情形,制定一个体例详尽、适用面广的专门协定已是迫在眉睫。
第三,为了调和WTO规则与MEA协议的矛盾,MEA协议应在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需要,选择对贸易影响较轻而环境效益最大化的举措。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实际上就可以通过如向非缔约国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助其实现替代产品与传统产品的更新换代等不与WTO原则抵触的措施,来达到非缔约国提高环境标准的目的。尽管《21世纪议程》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是大部分MEA协议中的贸易条款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同等的标准,另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强制性地要求出口国按照进口国的PPM标准,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既不利于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全球经济贸易的发展。所以应参考WTO法规下TBT协议,在MEA协议中规定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差别待遇并给予特殊的优惠措施和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让发展中国家逐渐提高自己的环境标准。这样,将有利于化解当前MEA协议与WTO规则的矛盾,促使它们能够保持一致。
四、发展中国家的应对之策
(一)积极参与与贸易和环境问题有关的谈判。
作为WTO的成员,我国有权参加新的谈判以及对规则的修订,提出自己的方案。与发展中国家密切配合,坚持“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在谈判中争取公正的待遇并且承担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责任,对抗发达国家的无理要求,避免其制造“绿色壁垒”,在WTO中达成一个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环境贸易协定,使PPM以及其他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则更公正、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 既不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为借口实行较宽松的环境政策,也不因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屈从过高的环境标准,不断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制定适合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PPM标准。
通过立法,引导我国企业最大限度地按照国际标准(目前国际通行的体系认证有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设计、生产、包装、运输和销售。除对于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适用国家标准外,应取缔地方产品标准及企业自有标准,加大标准体系的建设与推广的投资力度,要转变传统的国际贸易中比较优势理论,把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减少环境的负外部性。这是从长远上保护我国环境,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同时,充分利用发达国家有关PPM标准的约束机制,防止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从执行较严格PPM标准的国家转移到我国。
(三)增加绿色包装或绿色标志方面的法律规定。
借鉴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我国也应大力推广绿色产品标志,绿色标志是国际通行证。要发展环保产业,扶持环保产业,要放弃和改造高耗费、高污染、低产出、低质量的传统产品和传统产业,大力实施清洁生产。重视绿色包装,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含有害有毒有损人类、生物健康的要素材料包装,建立推广包装物回收制度,以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污染。
(四)强化PPM标准方面的法律意识,充分运用WTO和MEA协议中的有利条款来抵制某些国家以PPM标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限制。
这就要求加强对多边贸易体制下PPM标准问题的研究,加强对发达国家和贸易伙伴国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标准结构和标准内容的研究,密切关注全球PPM标准发展的新走势,使我国产品避免陷入发达国家PPM标准壁垒的陷阱。一旦受到PPM问题的贸易限制,要积极应诉,充分利用WTO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或在有关国家双边、多边基础上协商解决。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闫亚鹏,肖涛.浅议PPM标准及我国的对策.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曾文革,秦鹏.国际贸易中PPM标准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贸易,2003,(4).
[3]周泳.试论GATT/WTO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南开学报,1998,(3).
[4]黄辉.影响国际环境保护和WTO规则关系的PPM标准.亚太经济,2006,(1).
[5]那力.WTO 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6]赵维田编译.WTO案例研究:1998年海龟案.环球法律评论,2001.1.
[7]Janet Chakarian,Eco-labelling and GATT,Eco-labelling and International Trade,Edited by Simonetta Zarrilli,Veena Jha and Ren€?Vossenaar,Foreword by Rubens Ricupero,Secretary General of UNCTAD,1997.
[8]Anna Henriksen.Voluntary Environmental Labelling and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Trade,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with Christian Friis Bach at Institute of Economics Copenhagen University,199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