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变法:南宋陈傅良的法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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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南宋;陈傅良;立法;变法;事功
  摘 要: 陈傅良主张立法时要预防与惩罚相结合,变法时要为民与趋利相一致,突出预防和功用,既继承了对我国古代德主刑辅、德政王道的法制传统,又反映了变法为民、经世致用的时代诉求,总体上呈现出“外王”、“事功”法制思想的特色。这也凸显了他的学术风格和学术取向,是一份珍贵的法制思想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 DF082=4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1)05059706
  
  Chen Fuliang's Legal Conception: Legislation and Reform
  XIAO Jianxin(Editorial Department, Journal of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0, China)
  Key words: Southern Song Dynasty; Chen Fuliang; legislation; reform; utilitarianism
  Abstract: Chen Fuliang advocated legislation should combin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and reform should make people's interest consistent with benefits, focusing on prevention and function. This was both inheritance of benevolent king's legal traditions in ancient China and requirements of reform for the people and the statecraft in times. Generally it showed “bbenevolence” and “utilitarianism”, which reflected his academic style as a precious cultural heritage of legal thought.
  
  陈傅良(1137-1203),字君举,号止斋,谥文节,南宋温州瑞安(今属浙江)人,是南宋永嘉学派的杰出人物,清代四库馆臣予以很高的评价,“自周行已传程子之学,永嘉遂自为一派,而傅良及叶适尤其巨擘。”[1]卷159止斋集提要永嘉学派总体呈现出实用、实学、功用的特色,是浙东“事功”或“功利”学派重要分支,既重道又重器,尤其是发展了儒学传统的“外王”、“经世”的思想。而法制作为外王、经世的工具,陈傅良以及永嘉学派也有所思考,检阅陈氏著述,他对法制的本质以及立法、变法、司法都有过探索。从法理和司法观念或法制的道器方面看:他既追求法制的公正公平,主张“行法自贵近始”;又重视司法的求实重人,强调“原情定罪”、“司法在人”①。此外,他对立法和变法也有所思索,主张立法时要预防与惩罚结合,变法时要为民与趋利一致。这些观念,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创造,今天看来,也有其合理之处。
  
  立法设计:惩防结合
  
  陈傅良在法制的设计和功能方面,很重视法制的实际功能和效用,体现出事功学派思想的一贯风格,但是在古代德主刑辅的法制建设环境以及宋代明理趋道的政治思想背景下,还是继承了传统的德刑理念,尤其是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完善及其影响日益加强的趋势下,②他只能在此思想框架下探讨法制的功能,仍然聚焦在惩罚与预防的关系上,只是有所深入和推进罢了。尽管陈傅良主张省刑恤刑,所谓“省刑罚薄税敛,庆历元祐之所以惠天下也”[2]卷10庆元改元诏,并称赞当时的皇上,“恭惟陛下临御于今五年,省刑薄敛,天下皆知其为仁。”[2]卷23直前札子但是,他还是主张法制和刑罚,尤其强调公正司法,法律的惩罚功能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为有用的,只有在严格、公正用刑后才谈得上省刑,“刑所以残民,亦所以厚民;刑所以虐民,亦所以安民。今之天下惟严于用刑而后可以言省刑,惟公于明刑而后可以言恤刑……圣人之果无事于刑也,而天下可以免刑哉。故吾之所谓无刑者,非世之所谓无刑也,必有使之而至于无刑也。”[3]卷4爱民当思所以防民在此基础上,他对法制的惩罚与预防功能提出基本的看法:
  古之立法,不惟惩天下之已犯,亦所以折天下之未犯。盖已犯之必惩,未犯所以必折也……已大抵始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也。今之法则不然,始乎不用,而终于不胜用。夫法不求民之入,而拒民之入也。古之法,民不入也,不招以入,而民之入也,不纵以出。夫惟不出,是以不入,故始乎必用,而终于无所用矣。[3] 卷4爱民当思所以防民
  这段话辩证地阐明法制的基本功能,很有法哲学的趣味,当是法制思想史上的经典之言。这也就是说,立法或法制不只是为了惩罚,也包括预防,是针对已犯和未犯设计的;只能通过法制的必用或始乎用,实现不用或终无用,避免开始不用法制,最后导致法律不胜其用的恶果。当然,在他看来,古代法制是非常完美的,既不会使人们轻易陷入刑罚,也不会招徕违法犯罪之人,但谁若是铤而走险,必惩无疑,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只有惩罚制裁,才能起到惩罚和预防的双重作用,最终实现有其法而不用,始必用而终无用的理想状态。不论其学说的现实可能如何,但他对法制功能的辩证思考,值得后人反思。
  其实,他对法制惩罚与预防的思考,是离不开以往法制和法制思想成果的,一是刑罚本身具有惩治与预防双重功能,二是历史上的律(敕)、令是法律基本的形式,分别具有惩罚和预防的效能。前者,早在战国时期法家作了较为具体的表述,认为刑罚既可以阻止、惩罚犯罪,也可以震慑、防止犯罪,如商鞅所云,“以刑去刑”[5]卷3靳令第二三,“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5]卷4赏刑第十七韩非子也说,“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6]卷18六反第四十六这种刑罚预防的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甚至古代法制落下了擅刑主义的恶名。不过,古代法制有其自洽的功能,又可能通过德主刑辅的原则来加以纠偏和调整。至于后者,古代法律发展至唐宋,基本形式为律(敕)、令、格、式等,实为律(敕)与令、格、式两类。宋代对这四种形式法律作了明确的界定,“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至谓之格,设于此使彼效之谓之式。”
  脱脱《宋史》卷199《刑法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12,“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谓之令,治其已然谓之敕。”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4、447,明陶宗仪《说郛》卷27下亦作,“禁于已然之谓勅,禁于未然之谓令”,而洪迈《容斋三笔》卷16,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3月版第600页,四库本《宋史•刑法志》,《说郛》卷19下,则谓,“禁于未然之谓勅,禁于已然之谓令”。比较这两种说法,“禁于已然之谓勅,禁于未然之谓令”较为合理,因为律或敕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而作出的处罚规定,故中华书局本《宋史》所改为是。
  显然,敕与令等分别是针对已然、未然违法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因而,陈傅良指出,“法令以格其前,刑罚以督其后”,[3]卷3使人之畏,不若使愧也就是要处理好法制的惩罚与预防的关系,发挥好这两方面的功能。
  但是,法制又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不足:
  然法令有时而穷,刑罚有时而不及天下,于其所穷、所不及之处,要当保其无穷邪,故夫人君所恃以革天下者,惟曰愧其心可也……威有所不至,察有所不及,彼其欺者未尝不自若也。呜呼,武帝刑政满天下而不能禁恶逆于庙堂之上,文帝至诚在方寸而朴厚忠实之风形见于一时之久。治天下者,亦何贵?夫斯人之不敢欺与不能欺耶。[3]卷2使人之畏,不若使愧
  可见,法制不可能监控和处理所有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法制仅仅“使人有所畏”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使人有所愧”,也就是使人们真心地服膺法制,不敢蔑视和欺骗法制,从而真正遵守法纪,免蹈刑狱,使法律起到防范作用,否则,“若夫武宣则不然,杀戮非不惨,明察非不至,然宫闱之严或者逆节犹露,宗庙之敬或者包藏祸心,此非臣子之所忍为而为之,况其它乎!”结果必然是“刑政满天下”了。[3]卷2使人之畏,不若使愧
  为此,法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尤其是从“有所畏”到“有所愧”的升华,其中重要的是,不能只是展示法制的形式,而且要表达法制的本质,也就是说“示人以法,不若以意”:
  以法示人,不若以意示人。其意在是,其法不在是,则不令而自行;其法在是,其意不在是,则虽令而不从。汉文帝诏书数下,岁劝民耕殖而野不加辟,至于示敦朴以为天下先,而富庶之风自还,意之所重,无待于法也。唐德宗即位,用杨炎议,作两税法,新旧色目一切罢之,未几刻剥之令纷然继出,法虽备具,意常诛求也。[3]卷1示人以法,不若以意
  这是从更高的法理层面来说的,所示之“意”在于法制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适应人们的需求。如果真正到“法”与“意”契合的境界,也就不令自行,“无待于法”。否则,“其法是也,其意非也,虽重而亦轻;其意是也,其法非也,虽轻而亦重。”[3]卷1示人以法,不若以意也就是二者的背离和矛盾,必然导致虽令不从,轻重失衡,乃至严刑峻法的出现。因而,他要求履职的地方官吏,“当职到任,欲得民间通晓法意,检坐到见行条法”。[2]卷44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至于示人以意,当是法制设计和加强预防的最高境界,这也许是历代统治者孜孜以求的王道境界。
  可见,陈傅良在主张法制和刑罚的前提下,强调法制的惩防双重功能,更趋向立法和法制的预防效能,显然带有德主刑辅和德政王道诉求的倾向。这一点与同时代朱熹、陈亮等的法制思想颇为相似。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指出,“使人之畏,不若使愧”,“示人以法,不若以意”,从内涵和法理上发挥法制的功能,这样,法制的防范机能和效能会也许会更大一点,“与其严罚峻刑制之而终不知为善,孰若以利心诱之而使之乐于为善邪”。[3]卷11使人速得为善之利也就是通过法制的示以意,使之愧,使人们真正体会到法制之利,从而趋利从善,这显然优于严刑峻罚,甚至无须严刑峻罚就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变法取向:为民趋利
  
  在历史、社会发展观上,陈傅良具有强烈的传统王道意识,竭力推崇三代,尤其周朝的制度,认为,“前圣之徳业莫盛于尧舜,后圣之述作莫盛于孔子”[2]卷41宰臣以下跋御制至尊寿皇圣帝圣政序记,甚至说,“王道至于周备矣……惟孔孟知之。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2]卷40进周礼说序宁宗即位之初,有人提出:“今之献计者类曰陛下宜以孝宗为法,太上皇为鉴”,他毫无犹豫地指出孝宗和太上皇分别具有五个值得效法的地方,多属王道内容,希望“陛下诚上稽孝宗明断总揽之政,兼体上皇隆宽不自用之意,则天下可得而理矣。”[2]卷26中书舍人供职后初对札子(第二)可见,陈傅良有法先王的思想倾向,并且效法先生之道。
  在历史上,人们对于尧舜德业,也即王道,一般认为至周已经发展成为完备的制度,孔子对尧舜周制作了全面的清理和总结。陈傅良对此佩服得五体投地,甚至在法制建设上流露出保守的色彩,主张“守法度,所以系民心”,反对频繁变更法制,“国家之典章法度,宜使斯民常见而熟识之,以习其耳目而系其心,自非不得己者,不宜轻有改易变置以自绝于民也。向使今日变其一,明日变其二,祖宗余泽日益就尽不在目前,不幸奸人撼之,则人心揺而天下亡矣。古者,公卿大夫犹知世守其家法,至数十世不易其衣冠,阀阅岂无隆替,而国人信服,终莫敢抗,谓之名家旧族,而况数百年为天下国家哉。”[3]卷10守法度,所以系民心至于历史上违反王道的变革法制,他更是态度鲜明加以历史性的批判,“自刘歆以其术售之新室,民不聊生,东都之舆服,西魏之官制,亦颇采《周礼》,然往往抵捂。至本朝熙宁间,荆公王安石又本之,为青苗、助役、保甲之法,士大夫争以为言。安石谓俗儒,不知古谊,竟下其法,争不胜。自是百年,天下始多故矣。”[2]卷40夏休井田谱序其中,他对宋代王安石的批评很多,也很激烈,并把北宋熙丰以后的一些社会问题归结于他的变法,“臣闻熙丰、崇观以来用事者,纷更祖宗之旧以致边兵之祸,今天下皆追咎之矣。”[2]卷19赴桂阳军拟奏事札子(第三) “臣闻熙宁以来用事者始取艺祖之约束一切纷更之,驯至于今而民力之困极矣。”[2]卷20吏部员外郎初对札子(第二)可见,他反王安石变法的态度是事实,但这又未必表明他反对变法,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陈傅良推崇和追求的是王道,反对的只是违背王道的变法,但绝对不是一个泥古不化,因循守旧者。他实际上有一种明大体而通变的意识,“明古人之大体而能通当世之变”。[2]卷45祭吕大著为此,在称赏尧舜孔子、王道周制时,坚持王道大体的前提下,能够看到时代的变化和进步,以及法制变化及其合理性。如他认为,三代之政各有不同,“夏政尚忠,商政尚质,周政尚文”,只要“大体既正,则微疵小害,虽时有之,亦势之所不免也。”[3]卷1大体立则不恤小弊可见,夏商周三代之政差异很大,当是在前后继承基础上的变革,形成各自的特色,但大体或本体是合理正确的,即使各自存在一些瑕疵,也无伤大雅。三代以后,法制仍在继续变化之中。
  西汉而下创法垂制,得三代之余意者,莫唐若也。夫取民之法,每患其轻重不均,唐则一之以租调;养兵之法每患其坐食无用,唐则处之以府卫;建官之法每患其名实杂糅,唐则纳之以六典,使民不至于困,兵不至于冗,官不至于滥。[3]卷4法不虑其终者必坏
  陈傅良推崇唐代的“创制垂法”,显然是赞同法制变革的,只是强调是要符合王道,并且还要从长谋划,不能只顾眼前利益,所以,又不无遗憾地感叹道,“太宗之法,庶几先王者,非以此欤……太宗之法固美矣!夫惟不虑其所终,不稽其所弊,是以虽行之一时而卒不能以行之久远也。”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长远的考虑,不稽问题,法制必然无法实行久远。他又指出,“太宗平河东,立和籴法,时斗米十钱,余草束八钱,民乐与官为市。后物贵而和籴不解,遂为河东世世之患。仁宗治平中,诏陕西刺民号义勇,又降勅榜与民约,永不充军戍边,然其后不十年,义勇运粮戍边以为常。神宗熙宁中,行青苗之法,虽不许抑配,其间情愿,人户乃贫,不济之人鞭挞已急则继以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于邻保。温公亦谓,‘民知所偿之利,不知还偿之害是也。’”[3]卷4法不虑其终者必坏因而,法制应该更多地基于长远的考虑和谋划,重点在是否利民便民,或者说,他的变法观是以民本为基础的。
  其实,陈傅良思想的民本倾向很明显,他认为,“古者有畏民之君,是以无可畏之民;后之人君狃于民之不足畏,而民之大可畏者。”
  陈傅良《止斋集》卷52《民论》,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陈傅良仅在《止斋集》中提及民者就有近四百处,相对集中还有卷20、《吏部员外郎初对札子》(一至三)卷52《收民心策》,在《八面锋》有很多专条,如卷3《法以治民不贵乎扰》、卷4《爱民当思所以防民》、卷7《民心难以小惠劫之》、卷9《吏爱民则民亦爱吏》、卷9《法本便民反以害民》、卷10《法令不信,则吏民惑》、卷10《守法度,所以系民心》、卷11《民心以先入者为主》等,这些较为集中的条目多与法制相关。叶适也在撰写的陈傅良墓志铭中说,“公既实究治体,故常本原祖宗徳意,欲减重征,捐末利还之于民,省兵薄刑,期于富厚。”[2]附录叶适《墓志铭》当然,他的民本是古代或古典民本思想。不论从君、民、社稷,还是从舟、水关系考虑,实际上都从统治与被统治关系角度来阐发的,民为邦本,只是民为治本,民始终是统治的对象,这是由传统民本思想的阶级性所决定的。尽管如此,通过历代思想家的不断诠释和阐扬,民本思想涵养了关民瘼、惜民力、富民财、得民心等积极内容。陈傅良也说,“太祖皇帝垂裕后人,以爱惜民力为本。”[4]卷434陈傅良民本既是他法制思想的基础,也是他法制追求的过程和目标。为此,无论是立法用法,还是变法定制,都不能扰民、害民:
  详于法者,有法外之遗奸;工于术者,有术中之隐祸。药所以治病也,用药已过则药之所病甚于未药;耘所以治苗也,耘之数数则蹂践之害酷于稂莠……自春秋战国以及秦项之际,纵横捭阖之说行而天下之俗浮刑名,法家之说胜而天下之俗薄,浮薄之风相扇相激,而极为秦项之祸,大汉之兴,民始息肩,知有生人之乐也。[3]卷3法以治民,不贵乎扰
  天下之法,本欲便民,而反以害民者。夫岂一端而已哉!乡兵之法,本为民之防,而其弊也,操戈带甲,群噪聚斗,横行于里闾。市粜之法,本为民之利,而其弊也,配户督限,迫蹙平民有甚于租赋。保伍之法,所以联比吾民堤防盗贼,而其弊也,差役不均,执役之家至于破产。天下之法本无弊也,行之非其道,则弊由是而生。[3]卷9法本便民,反以害民
  前者因立法用法过度而扰民,以至造成“秦项之祸”,后者因用法定制不得其道而害民,失去了法制本意。尽管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在社会激荡中急剧变化,很难说是“浮薄之风相扇相激”,历史上的乡兵、市粜、保伍、常平等法的利弊成败要讲清楚,也绝非易事,但陈傅良指出立法或变法中问题时,强调的是要遵循法制的规律,不能脱离社会现实的需要,尤其是百姓的利益,否则,必然造成扰民、害民的法律后果。
  当然,在法制的变革和实施中,必须坚持公私两便,民众才能受益,“法之在天下,惟公私两便者,良法也。便于公而不便于私,非法也;便于私而不便于公,亦非法也。”[3]卷9公私两便,则为良法并且要取信于民,不可轻毁成法,“商君之治,秦所以令行禁止者,惟其信尔。徙木细事也,必赐之金。是以人之有功者,知其无有不赏。弃灰微谴也,必寘之刑,是以人之有罪者,知其无有不罚。商君赏罚未必当于理,而卒以强秦者在是也……呜呼,诚信国之大纲也,徇目前之小利而伤国家之大纲,无乃谋之不远乎。”因而,陈傅良批评宋代法制的不公、不便,以及失信于民,“治平之政,拣刺义勇,当时诏谕永不戍边,未几或以代还东军,或以抵换弓手;东南买绢,当时著令一用见钱,未几买绢又为之折盐。”[3]卷10法令不信,则吏民惑至于宋代其它困民、病民、害民的变法或法制,陈傅良更是予以尖锐的批判:
  熙宁以来,用事者始取太祖约束,一切纷更之。诸路上供岁额,增于祥符一倍;崇宁重修上供格,颁之天下,率增至十数倍。其它杂敛,则熙宁以常平、宽剩、禁军阙额之类别项封樁,而无额上供起于元丰,经制起于宣和,总制、月樁起于绍兴,皆迄今为额,折帛、和买之类又不与焉。茶引尽归于都茶场,盐钞尽归于榷货务,秋苗斗斛十八九归于纲运,皆不在州县州。县无以供,则豪夺于民,于是取之斛面、折变、科敷、抑配、赃罚,而民困极矣。方今之患,何但四夷?盖天命之永不永,在民力之宽不宽耳,岂不甚可畏哉![4]卷434《陈傅良》
  这种批判在他的著述中较为常见,有上述综合性的,也有专门的,如在《义役规约序》中对保甲催科法制予以抨击,“今天下上无横敛,下无繁征,而民极困于保正长,则以保甲催科之故也。”[2]卷40义役规约序甚至提出,某些不利百姓的法制法令,应该收回或废除。[3]卷3令有不便,则亦可收为此,变革扰民、害民之法,建立便民、利民之法,也就是使法制对百姓有利,让百姓获利,起到兴利除弊的功用。
  治天下有道,毋为天下立法,毋为百姓兴利。一法立,一弊起;一利兴,一害随。然则,如何曰“毋立法,弊则革之;毋兴利,害则除之。”尘去而鉴自明,矿尽而金自见,弊革而法自立,害除而利自兴。封建之法非不善也,而秦更之以郡县,唐易之以藩镇,郡县、藩镇果能无弊乎。井田之政非不美也,而秦更之以阡陌,唐又变之以府兵,阡陌、府兵果能无弊乎。常平、义仓足以赈民矣,而或为均输,或为青苗,均输、青苗果胜于常平、义仓乎。经术、词章足以取士矣,而或议三舍,或具八法,三舍、八法果胜于经术、词赋乎。法已更而弊自若,利己兴而害自如。故夫法之在天下,惟去其所以弊,除其所以害,则虽因今之法而有余;于弊不能去、害不能除,则虽百变其法而不足。[3]卷9善兴利者,惟去其害陈傅良在求治道的名义下,主张“毋为天下立法,毋为百姓兴利”,但绝不反对立法、变法、兴利,而强调的是要符合治道,也即王道,落脚点在于法制的去弊除害,兴利便民,也即国计民生问题,否则,“虽百变其法而不足”。他的法制思想具有鲜明的事功特色,这一点与同时代陈亮的法制思想极为相象。
  参见肖建新《陈亮法制思想的特色》,载《陈亮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法制思想与学术风格陈傅良对法制的本性以及立法、变法、司法都作了许多论述,有时还很专门深入,特别是追求公正、重视预防、强调民本、求实重人,涉及法制的主要方面以及法制建设的过程,可以说,陈傅良的法制思想丰富多彩,具有一定的体系。这在宋代思想史、古代法制史上是非常突出的。明代学者王瓒为《止斋集》作序时说,“儒者之所难,曰徳、曰功、曰言而已,三者克具,斯为儒者之盛。远而有以恢弘鲁邹所传之绪,近而有以昭阐濓洛未启之机,尚论其世有足征者,此止斋陈文节公所以不可及也。”[8]卷20陈傅良在立德、立言、立功上都有成就,而他在法制上的探索和著述,正是其立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展了我国古代法制思想的传统,凸显出宋代永嘉学派事功、外王,或务实、经世的思想风格。
  他之所以从事功、外王角度思考法制,一是学术承传,二是学有侧重。在学术传承上,楼钥的神道碑、蔡幼学的行状、叶适的墓志铭以及《宋史•陈傅良传》都有概括,如叶适的墓志铭说,“独崇敬郑景望、薛士龙,师友事之。入太学,则张钦夫、吕伯恭相视遇兄弟也。”[2]附录叶适《墓志铭》《宋史》本传的表述相近,“当是时,永嘉郑伯熊、薛季宣皆以学行闻,而伯熊于古人经制治法,讨论尤精,傅良皆师事之,而得季宣之学为多。及入太学,与广汉张栻、东莱吕祖谦友善。祖谦为言本朝文献相承条序,而主敬集义之功得于栻为多。”陈傅良的学问传自郑、薛,得益于张、吕,而他“得季宣之学为多”。薛季宣正是伊川洛学的正宗传人,并且加以改造,突出“实用”,“惟永嘉许公景衡、周公行已,数公亲见伊川先生,得其传以归。中兴以来,言理性之学者宗永嘉,惟薛氏后出,加以考订千载,自井田王制、司马法、八阵图之属,该通委曲,真可施之实用。凡今名士得其说者,小之则擅场屋之名,大可以临民治军之际。”[2]附录楼钥《神道碑》可见,陈傅良的学问有其清晰的学术传承,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并且,也以平实醇厚著称,形成自己的学术体系,甚至超过其师其友薛季宣,清代全祖望就说,“永嘉诸子皆在艮斋师友之间,其学从之出而又各有不同,止斋称最称醇恪,观其所得似较斋艮更平实占得地步也。”[7]卷53止斋学案在学术侧重上,也许从薛季宣改造洛学、突出“实用”中受到启发,也可能从郑伯熊讨论“古人经制治法”获得灵感,与“理性之学”的差距愈来愈大,而是致力于经制、治法以及现实问题的探讨,体现出事功之学的本色,“公之从郑、薛也,以克已兢畏为主,敬徳集义于张公尽心焉。至古人经制、三代治法,又与薛公反复论之,而吕公为言本朝文献相承所以垂世立国者,然后学之本末内外备矣。” [2]附录叶适《墓志铭》又如“薛公与公语合喜甚,益相与考论三代、秦汉以还兴亡否泰之故,与礼乐刑政损益同异之际,盖于书无所不观,亦无所不讲。”[2]附录蔡幼学《行状》四库全书所收的陈氏著述基本上是经世致用之作,这反映出止斋的学问特色。
  在这种学术传承和侧重中,陈傅良把法制作为重点思考的对象和内容,就不足奇怪了。他在构建永嘉学说时思考法制问题,又在形成法制思想中丰富永嘉学说,由此在法制思想上取得成就并形成特色。
  宋代的思想家、学问家很多,可谓群星璀灿,但像陈傅良这样全面深入思考法制问题的并不多,其法制思想处在当时一流层次,是我国古代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地位、影响和现实意义如元末明初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刘基的法制思想就有陈傅良的影子,参见肖建新《因时•民本•尚德——试论刘基的法制思想》,《江海学刊》2008年第1期。
  ,值得研究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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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孙诒让.温州经籍志[○].民国十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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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汇率;VaR;EVT;GARCH类模型;尾指数  摘要: 结合Iglesias给出的新的估计尾指数方法和Hill估计尾指数方法,将极值理论和GARCH类模型相结合,分析了2006年1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美元、港币、日元和欧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日对数收益率序列,并在不同的方法下分别预测了它们的VaR(风险值)。结果表明对于日元,利用新估计方法预测VaR更合适;而对于美元、港币和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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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TVSTAR;利率;替代效应;风险传染  摘要: 基于时变平滑转移自回归(TVSTAR)系列模型,研究我国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沪深股指和上海黄金的收益与收益关联性的区制性特征,以及利率、汇率和伦敦黄金价格对相应资产收益和收益关联性的区制转移的影响,发现各资产收益和收益的关联性存在显著的区制性特征,利率调整在不同区制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且在“繁荣区制”存在房地产对股票以及股票对上海黄金的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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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影视网络日益占据人们文化生活的新媒体时代,文学研究和文学理论存在的必要性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除师范院校和有意深造者外,大部分学生今后不会从事文学教学和研究。为什么要学习文学理论,不少学生甚至教师都存有困惑。实际上,文学研究任何时代都是人文学术和文化传承的核心,文论知识则是追求高雅审美趣味的现代人不可或缺的人文修养。如何使文学理论的讲授变部分有用为全体有用,变忍受教学为享受教学,安徽师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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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动力;叙述智力;情节编排;叙述认同  摘 要: 与经典叙述学侧重逻辑、符号分析,忽视叙述驱动力不同,保罗·利科选择回到亚里士多德:叙述首先被界定为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实践智慧即“叙述智力”的体现,具体化为“情节编排”,即将纷杂的事件与细节编织为一个可理解的故事,这一过程贯穿创作与阅读,构成叙述活动的核心动力;在阅读环节,读者的情节编排使意义的传递和理解成为可能,通过获取“叙述身份”,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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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杭州商会;徽商会馆;公益善举;社会变迁  摘 要: 杭州商会通过捐资行善、办校办报、组建商团以及投资市政等方式,积极从事公益事业。它与在杭徽商会馆相比,杭州商会的公益善举形成与慈善机构日渐剥离、慈善活动不分畛域等特点,这些特点反映了时代的变化,折射出国家商业政策、商人自我认识的变迁。  中图分类号: F12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  一、杭州商会的慈善公益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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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徽州;保甲编制;社会治理  摘要: 保甲册系清代编制保甲形成的户籍文书,迄今遗存稀见。三种保甲册籍具体而微地呈现了清末徽州保甲编制实际运作和村落社会诸多实态。清末徽州保甲编制以明清以来具有村落共同体性质的图为基础,灵活编制甲、牌,藉以控制全体人户。经董、甲长、牌长一般从本图、本甲、本牌人户中择优遴选从事举业、训蒙、贸易等贤能之人充任。仆姓、寄户、客户受到聚居大族的控制和带管。在清末徽州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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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土地维权;制度创造;效用;浙江  摘要: 国家正式维权制度效用不足是农村土地维权中农民制度创造的正当理由。司法制度作为不完善程序正义效用不足,传统调解制度因基层干部权威崩解和农户与村镇干部的矛盾导致效用不断下降,行政制度在维稳压力下效用不足。为应对国家正式维权制度效用不足问题,农民以参与权为基础进行制度创造,设计出以建议征集、民主恳谈、民主协商的参与制度并获得成功。对农民制度创造的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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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梁启超;诗学;科学方法  摘要: 梁启超的诗学研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这与其对方法论的重视、研究与运用分不开的。梁氏的研究方法大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重视继承与改进传统的训诂法和考证法方法。二是积极主张引进与改造西方的研究方法,借重西方的科学精神,来改变我国传统的学术研究中经常出现的笼统、武断、虚伪、因袭等弊病。主要表现在用西方的形式逻辑归纳法来整理和总结乾嘉学派的训诂法和考证法,使之具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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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抗日战争;受降;接收;新政治史  摘要: 受降与接收日占区是抗战胜利后的重大事件,也应是抗战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在新政治史视角下,运用政治史、社会史等研究方法,可以看出:国民党接收过程中的种种乱象,从根本上说是由组织制度的混乱所造成的,恰恰是其弱势独裁的表征;普通民众在胜利幻象中的不幸遭遇,激发了对国民党的失望和不满;由于国力微弱,国共的受降之争乃至战后中国的政治态势,不可避免地受到地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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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天下;天下一家;德与礼  摘 要: 禅让体现的是公天下,而夏商周三代改教则是家天下,在“家天下”的现实性的礼乐制度之内又蕴含“天下一家”的理想。守天下以礼与取天下以德,虽然存在着内在紧张,但又被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周公政教思想的两个基本维度。不考虑“家天下”,不足明周公之制礼作乐的历史局限,礼乐的讨论就会漂浮在“理想性”上面;不思及“天下一家”,就不足以见三代政教之理想所系,周公制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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