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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2013年8月财政监督局在对市某建设投资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一项付款业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该建设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在开发的一个项目中需要支付某市级行政单位(以下简称A单位)占用土地补偿款365万元,在付款凭证后,附有一张A单位付款委托函,要求将补土地偿款转入xx贸易公司账户(以下简称B公司),并加盖了A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