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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巧绒,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法院分别审理的制度。分案起诉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在要求 [1],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的特殊处境下诉讼权益的特殊保护,是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具体表现。目前我国立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人的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起诉、审理的诉讼程序上是否分别处理,尚未立法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简单规定。因而实践中,分案起诉作为一项较新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探索中。本文就上海市在施行分案起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探讨,望能抛砖引玉,完善该制度。
一、分案起诉中存在的问题
1、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刑庭审理不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少年法庭的审理范围的规定,除未成年人系首要分子或主犯之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那么针对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当刑庭审理未成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时,由于刑庭的设置形式、庭审气氛均是成年人法庭的审理模式,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激烈辩论,造成未成年被告人对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在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2、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分院分庭审理可能出现定罪量刑不一致等问题。
第一,事实认定不一致。分案起诉后,不同法院不同法庭审理同一案件,可能出现对同一指控,不同法庭作出不同的认定。由于认识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每个人的经历、学识不一样,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就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那么分案起诉的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而共同犯罪的事实是同一的,但不同法官对同一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进而做出不同认定,这就与“一事一定”的审判原则相悖离,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量刑不均衡。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具有相同情节的不同被告人,可能量刑会存在差异。一种情况是,在同一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与成年被告人量刑出现“倒挂”现象;另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幅度与对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幅度相比不明显。上海某区院曾办理一起被告人宋某、王某、张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其中被告人宋某系未成年人,其他被告人均为成年人,予以分案起诉。少年庭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宋某(累犯),有期徒刑九个月,审理成年人的刑庭却判处被告人王某(累犯,并具有自首情节),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本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宋某与其他成年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并无差异。然而判决结果差异较大,未成年人量刑较成年人重,显然有失公平。但量刑上的差异也不能归责于法官,各个法院不同法官在量刑幅度上的把握各有差异。不同法官在办案进度也未必都一致,在目前分案起诉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
第三,诉讼成本不经济。主要体现在移送主要证据及案卷卷宗方面,同一案件事实予以分案起诉,由不同法院不同法庭审理,势必导致主要证据的大量复印,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效率。一般情况下,卷宗原件移送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那么成年被告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随案移送全部卷宗,这势必导致案卷的全部复印与制作,这显然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此外,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庭不同法官予以分别审理,即有两班人马付出两份精力办理一个案件,显然也耗费诉讼资源,增加诉讼成本。
二、分案起诉制度的完善
对于目前分案起诉机制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并不是分案起诉制度本身的弊端,而是由于目前分案分庭审理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操作规则不完善造成的。同时,通过努力也是可以解决的。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针对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借鉴法国的立法,规定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目前在实践中,对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根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人数确定审理法庭,那么在刑庭审理的情况下,就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审理要求,也违背程序正义及平等原则。但规定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就可以全面平等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且也不违背最高院关于少年法庭审理范围的司法解释,即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于实践中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只占少部分,该类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并不会对少年法庭的工作量产生较大影响。但为在一案起诉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消极影响,在具体操作上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如规定审理时的暂时回避,不恰当的发言制止等制度。[2]
其次,针对分案起诉后由不同法庭审理产生的几个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
一是改变目前分案分院审理的模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但坚持分案起诉的前提下,实行由同一法官分庭审理。这不仅达到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审理的目的,而且在同一法官审理的情况下,有利于诉讼成本的节约,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解决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或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判决。但目前并非每个法院都设置少年法庭。如果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予以分案起诉后均由少年法庭管辖,对少年法庭的办案压力是惊人的。而在目前司法现状下,在每个法院均设置少年庭又不利于司法资源的集约化。因而这种模式有望在今后少年刑事司法机构及少年司法人员配备均充分的情况下得以实行。
二是在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现有模式下,完善相关操作方法。对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未成年人仍由相应管辖法院的少年庭审理,成年人也仍由相应法院的刑庭审理。但针对上文提及的几个问题,有必要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庭及审理成年人的刑庭之间建立一定的工作沟通机制,同时赋予分案起诉的检察院相关协调职责。首先,在审查阶段,双方法官应当对各自开庭时间及对案件的基本认识作沟通,看是否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可能并尽量不把开庭时间安排在同时,以防止均在当庭判决的情况下做出不平衡的量刑;其次,在审理阶段,如果在审查阶段双方法官之间不存在基本分歧,在审理之时也没有新的证据或新的认识,那么先做出判决的一方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另一方,以作量刑均衡的参考;如果双方对同一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或在一方审理时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另一方的认定的,双方应及时交换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可能出现判决结果认定不一致的,应及时报请领导,由相关组织如审判委员会予以协调。第三,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将两案移送起诉的时间分别告知双方法官;二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成年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量刑建议,那么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应当将对成年人的量刑建议情况告知未成年人的审理法官;三是当分案起诉的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或者双方法官出现不同意见而无法协调达成一致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将两案合并审理。
注释:
[1] 温小洁著:《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第86页。
[2] 日本《少年审判规则》第31条规定:“如认为公正审判需要,可以采取制止发言或者使少年以外的人员退席等恰当的措施。在审判过程中如认为发生了损害青少年德操的情况,可以使少年退席。”
分案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法院分别审理的制度。分案起诉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在要求 [1],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的特殊处境下诉讼权益的特殊保护,是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具体表现。目前我国立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人的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起诉、审理的诉讼程序上是否分别处理,尚未立法规定,只是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简单规定。因而实践中,分案起诉作为一项较新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探索中。本文就上海市在施行分案起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探讨,望能抛砖引玉,完善该制度。
一、分案起诉中存在的问题
1、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刑庭审理不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少年法庭的审理范围的规定,除未成年人系首要分子或主犯之外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那么针对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当刑庭审理未成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时,由于刑庭的设置形式、庭审气氛均是成年人法庭的审理模式,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激烈辩论,造成未成年被告人对严肃、紧张的法庭审理气氛,在心理上产生巨大的压力,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2、对分案起诉的案件分院分庭审理可能出现定罪量刑不一致等问题。
第一,事实认定不一致。分案起诉后,不同法院不同法庭审理同一案件,可能出现对同一指控,不同法庭作出不同的认定。由于认识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每个人的经历、学识不一样,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就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那么分案起诉的案件由不同法官审理,而共同犯罪的事实是同一的,但不同法官对同一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进而做出不同认定,这就与“一事一定”的审判原则相悖离,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量刑不均衡。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具有相同情节的不同被告人,可能量刑会存在差异。一种情况是,在同一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与成年被告人量刑出现“倒挂”现象;另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幅度与对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幅度相比不明显。上海某区院曾办理一起被告人宋某、王某、张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其中被告人宋某系未成年人,其他被告人均为成年人,予以分案起诉。少年庭判处未成年被告人宋某(累犯),有期徒刑九个月,审理成年人的刑庭却判处被告人王某(累犯,并具有自首情节),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本案中未成年被告人宋某与其他成年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并无差异。然而判决结果差异较大,未成年人量刑较成年人重,显然有失公平。但量刑上的差异也不能归责于法官,各个法院不同法官在量刑幅度上的把握各有差异。不同法官在办案进度也未必都一致,在目前分案起诉的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之间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
第三,诉讼成本不经济。主要体现在移送主要证据及案卷卷宗方面,同一案件事实予以分案起诉,由不同法院不同法庭审理,势必导致主要证据的大量复印,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效率。一般情况下,卷宗原件移送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法庭,那么成年被告人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随案移送全部卷宗,这势必导致案卷的全部复印与制作,这显然大大增加诉讼成本。此外,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庭不同法官予以分别审理,即有两班人马付出两份精力办理一个案件,显然也耗费诉讼资源,增加诉讼成本。
二、分案起诉制度的完善
对于目前分案起诉机制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并不是分案起诉制度本身的弊端,而是由于目前分案分庭审理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操作规则不完善造成的。同时,通过努力也是可以解决的。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针对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借鉴法国的立法,规定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目前在实践中,对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根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人数确定审理法庭,那么在刑庭审理的情况下,就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审理要求,也违背程序正义及平等原则。但规定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就可以全面平等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且也不违背最高院关于少年法庭审理范围的司法解释,即由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于实践中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只占少部分,该类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并不会对少年法庭的工作量产生较大影响。但为在一案起诉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消极影响,在具体操作上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如规定审理时的暂时回避,不恰当的发言制止等制度。[2]
其次,针对分案起诉后由不同法庭审理产生的几个问题,有两种解决途径:
一是改变目前分案分院审理的模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统一由少年法庭审理,但坚持分案起诉的前提下,实行由同一法官分庭审理。这不仅达到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分开审理的目的,而且在同一法官审理的情况下,有利于诉讼成本的节约,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解决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或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与判决。但目前并非每个法院都设置少年法庭。如果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予以分案起诉后均由少年法庭管辖,对少年法庭的办案压力是惊人的。而在目前司法现状下,在每个法院均设置少年庭又不利于司法资源的集约化。因而这种模式有望在今后少年刑事司法机构及少年司法人员配备均充分的情况下得以实行。
二是在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现有模式下,完善相关操作方法。对适宜分案起诉的案件,未成年人仍由相应管辖法院的少年庭审理,成年人也仍由相应法院的刑庭审理。但针对上文提及的几个问题,有必要在审理未成年人的少年庭及审理成年人的刑庭之间建立一定的工作沟通机制,同时赋予分案起诉的检察院相关协调职责。首先,在审查阶段,双方法官应当对各自开庭时间及对案件的基本认识作沟通,看是否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可能并尽量不把开庭时间安排在同时,以防止均在当庭判决的情况下做出不平衡的量刑;其次,在审理阶段,如果在审查阶段双方法官之间不存在基本分歧,在审理之时也没有新的证据或新的认识,那么先做出判决的一方应及时将判决结果告知另一方,以作量刑均衡的参考;如果双方对同一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或在一方审理时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另一方的认定的,双方应及时交换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可能出现判决结果认定不一致的,应及时报请领导,由相关组织如审判委员会予以协调。第三,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而言,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将两案移送起诉的时间分别告知双方法官;二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成年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量刑建议,那么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应当将对成年人的量刑建议情况告知未成年人的审理法官;三是当分案起诉的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妨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或者双方法官出现不同意见而无法协调达成一致时,检察机关应当建议将两案合并审理。
注释:
[1] 温小洁著:《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第86页。
[2] 日本《少年审判规则》第31条规定:“如认为公正审判需要,可以采取制止发言或者使少年以外的人员退席等恰当的措施。在审判过程中如认为发生了损害青少年德操的情况,可以使少年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