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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工作是维护党执政安全的重要支撑,也是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既是践行党的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理解与支持的重要举措。基层检察院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深入,在做群众内部矛盾纠纷化解等群众工作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在做群众工作方面我有着亲身的体会和深切的感悟,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检察院如何做好群众工作谈点个人浅见。
一、加强群众观教育,树牢“执法为民”意识
近年来,虽然基层检察院按照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相继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 守纪律、提效能、惠民生”、“转变作风、司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是,当前检察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背离群众路线的情况,如对群众感情淡漠,不善做群众工作,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群众有意见、不满意。目前,基层检察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正在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基层检察院要紧紧抓住这一良好契机,加强对干警的群众观念再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真正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认真查摆剖析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的各种现象,真正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对待群众诉求置若罔闻、敷衍塞责,与群众打交道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的态度和作风问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坚定“执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自觉从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源于人民,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其基本职责。因此,基层检察院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要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既要依法从快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性“侵财”犯罪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依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资源开发、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无论职务多高,涉案金额大小,都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促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要着力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民事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要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错捕漏捕、错诉漏诉、错判漏判、量刑畸轻畸重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要透过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虚假诉讼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监督,从中发现司法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并坚决从严惩治, 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人格受到尊重,让人民群众真正地看到法律监督实实在在的成效,真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三要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群众事情无小事,群众反映的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在基层检察院,要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健全完善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以方便群众表达诉求。要坚持开展全院干警“大接访、大下访、大巡访、大约访”活动,落实检察长接待制度、首办责任制度,认真做好释法说理、以案说法和初信初访的办理及答复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最初环节、化解在基层。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在拟作出是否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批捕、起诉、抗诉和撤案等决定的各个环节,办案人员都要认真评估风险因素,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2008年,达川区检察院探索实施控告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各环节的监督方式,对拟作撤案、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坚持审查关口前移,对有可能出现的涉检信访苗头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处理预案,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取得很好效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公安、法院、民政、信访等部门联动处理信访问题机制,强化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有冤必伸。2011年,达川区检察院牵头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制定《关于在办理涉法上访刑事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局分局在办理涉法上访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各自的办案环节,不能为推卸责任,将矛盾积压到下一个办案环节。各办案部门或案件承办人在接待上访人员时,无论案件是否还在自己承办的环节,都应当耐心细致地为上访人员介绍情况、宣传法制,而不能简单地要求上访人员到其他办案环节的部门去反映情况,更不能态度生硬推卸责任。《意见》实施后,公安、法院、检察院协作配合更加紧密,共同接访平息了几起在市人代会期间、上级领导到达川调研时的上访案件。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涉检信访人等,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民政救济、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切实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积极构建联系群众工作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和检察工作联络员的作用,通过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畅通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矛盾及苗头问题。广泛开展法律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五进”活动,引导群众学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强能力历练,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它具有对象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时间随机性、方式多样性和结果双向性等特点。做好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有一个培训和历练的过程。基层检察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近、最直接,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培训和历练是必修的课程,基层检察院要结合本地、本院实际,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乡镇干部对检察人员进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培训,以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了解群众疾苦的能力,掌握群众心理的能力,疏导群众情绪的能力,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引导和说服群众的能力,协调各方面妥善处置群众诉求的能力。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警,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到基层一线锻炼,去乡镇挂职,直接面对群众,在实践中练就做群众工作的硬功夫、真本领。
四、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真诚接受群众监督
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推行“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和邀请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参观,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公办案区、来访接待室、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荣誉室、警示教育基地、院史展览室等不涉及执法秘密的事项和程序,在开放的形式上,可采取制作展板、印发材料、设立咨询台、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组织参观等形式,重点介绍和展示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执法办案的标准、依据和流程;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在邀请群众参观检察机关的同时,同时要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领导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深入检察机关,进一步拉近检民距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从而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要通过检务公开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加强群众观教育,树牢“执法为民”意识
近年来,虽然基层检察院按照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相继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 守纪律、提效能、惠民生”、“转变作风、司法为民”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是,当前检察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背离群众路线的情况,如对群众感情淡漠,不善做群众工作,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等问题,群众有意见、不满意。目前,基层检察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正在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基层检察院要紧紧抓住这一良好契机,加强对干警的群众观念再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真正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认真查摆剖析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的各种现象,真正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款物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对待群众诉求置若罔闻、敷衍塞责,与群众打交道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的态度和作风问题。要通过活动的开展,坚定“执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自觉从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不断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源于人民,为人民群众服务是其基本职责。因此,基层检察院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要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既要依法从快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性“侵财”犯罪等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依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资源开发、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无论职务多高,涉案金额大小,都要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促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要着力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民事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要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错捕漏捕、错诉漏诉、错判漏判、量刑畸轻畸重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要透过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虚假诉讼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的监督,从中发现司法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并坚决从严惩治, 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人格受到尊重,让人民群众真正地看到法律监督实实在在的成效,真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三要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群众事情无小事,群众反映的问题就是最大的问题。要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在基层检察院,要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健全完善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以方便群众表达诉求。要坚持开展全院干警“大接访、大下访、大巡访、大约访”活动,落实检察长接待制度、首办责任制度,认真做好释法说理、以案说法和初信初访的办理及答复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最初环节、化解在基层。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在拟作出是否立案、适用强制措施、批捕、起诉、抗诉和撤案等决定的各个环节,办案人员都要认真评估风险因素,科学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和化解措施。2008年,达川区检察院探索实施控告申诉部门提前介入诉讼各环节的监督方式,对拟作撤案、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坚持审查关口前移,对有可能出现的涉检信访苗头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处理预案,率先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并推行涉检案件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取得很好效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公安、法院、民政、信访等部门联动处理信访问题机制,强化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有冤必伸。2011年,达川区检察院牵头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制定《关于在办理涉法上访刑事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局分局在办理涉法上访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各自的办案环节,不能为推卸责任,将矛盾积压到下一个办案环节。各办案部门或案件承办人在接待上访人员时,无论案件是否还在自己承办的环节,都应当耐心细致地为上访人员介绍情况、宣传法制,而不能简单地要求上访人员到其他办案环节的部门去反映情况,更不能态度生硬推卸责任。《意见》实施后,公安、法院、检察院协作配合更加紧密,共同接访平息了几起在市人代会期间、上级领导到达川调研时的上访案件。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涉检信访人等,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民政救济、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切实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积极构建联系群众工作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和检察工作联络员的作用,通过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畅通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矛盾及苗头问题。广泛开展法律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五进”活动,引导群众学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强能力历练,不断提高群众工作水平
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它具有对象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时间随机性、方式多样性和结果双向性等特点。做好检察机关群众工作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有一个培训和历练的过程。基层检察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近、最直接,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培训和历练是必修的课程,基层检察院要结合本地、本院实际,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乡镇干部对检察人员进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培训,以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了解群众疾苦的能力,掌握群众心理的能力,疏导群众情绪的能力,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能力,引导和说服群众的能力,协调各方面妥善处置群众诉求的能力。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警,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到基层一线锻炼,去乡镇挂职,直接面对群众,在实践中练就做群众工作的硬功夫、真本领。
四、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真诚接受群众监督
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推行“检察开放日”活动,接受和邀请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参观,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办公办案区、来访接待室、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荣誉室、警示教育基地、院史展览室等不涉及执法秘密的事项和程序,在开放的形式上,可采取制作展板、印发材料、设立咨询台、播放宣传片、现场讲解、组织参观等形式,重点介绍和展示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执法办案的标准、依据和流程;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的最新成果。在邀请群众参观检察机关的同时,同时要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关领导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深入检察机关,进一步拉近检民距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监督。从而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要通过检务公开活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