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早前正式批準澳博及美高梅“一正一副”賭牌臨時續期近兩年三個月,即與其餘“兩正兩副”賭牌一同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期。政府解釋,今次臨時續約目的是希望劃一本澳目前六個賭牌的到期時間,以便屆時一同進行新一輪賭牌公開競投,確保社會穩定和博企員工的就業穩定,故決定接受澳博及美高梅開出延期的條件:包括將各需額外一次性支付二億澳門元,作為批給期限延長的代價;兩博企亦將於簽署合同起計三個月內為員工加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設立勞動債權擔保。
事後記招簽約相也欠奉
做法閃縮
客觀而言,第一六╱二00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確有規定:“即判給期間少於二十年,特區政府可隨時最遲在批給期屆滿前六個月,批准一次過或分多次將批給延長,但以期間之總數不超過二十年為限。”故今次臨時續牌的操作,確有其法律依據。
但筆者認為,作為澳門命脈的博企臨時續牌,茲事體大,但今次臨時續約的實際操作上,政府似乎不敢正面面對,且今次重要的續牌,政府竟以先斬後奏的方式,即在行政長官崔世安與澳博代表簽署批給合同附錄,隨後澳博與美高梅亦簽署轉批給合同附錄之後,政府才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博監局局長陳達夫及政府發言人陳致平召開事後記招解畫。事前僅有個別官委議員放風公開建議應臨時續約,立法會也沒有任何正式討論,官方事後連正式的簽約照片也沒有發佈,做法實在太閃縮,難道真的要“高級黑”?
正如筆者過去在專欄所言,澳博及美高梅一正一副賭牌臨時續約,以便六個賭牌同一時間到期再作公開競投,這個操作實屬合情合理之舉。因為要將六個賭牌分開兩次競投,技術上雖非不可能,但確會令競投更為複雜,更不利穩定社會和博彩業員工信心。
兩億續期計算方式支吾以對
儘管臨時續約是合理方向,但今次兩億元及加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和設立勞動債權擔保的條件,筆者實難苟同!在事後記招上,傳媒多次就澳博及美高梅將各需額外一次性支付兩億元的釐定準則何來詢問政府,政府一直支吾以對,僅表示是根據綜合分析的結果,並聲稱目前博企每年固定溢價金是三千萬元,這相當於六倍金額,並強調此不影響每年支付的溢價金、博彩稅或其他撥款義務,兩億元純是額外一次性支付。
不過,筆者翻查博企年報資料,二零一七年澳博利潤為二十點七億,繳付的博彩毛收入稅(賭收百分之三十五)約一百四十九億,美高梅利潤則為二十七點二億,繳付博彩毛收入稅為六十五點四億,兩者明顯較當局所講的固定溢價金更具參考價值,為何不參考具體利潤和博彩收入作為計算基礎,而僅以一個過去甚少提及的年度固定溢價金作為計算基礎?再者,兩博企的博彩收入相差逾倍,為何固定溢價金相同?就算以溢價金作為計量考慮,根據法律,溢價金又分為固定和可變動的溢價金,當局也無解釋為何僅根據固定溢價金部分作計算?很明顯,政府根本無法解釋為何以固定溢價金約六倍作為系數。在記者連番追問下,只不斷重覆二億元是博企提出,當局同意接納。
但筆者找到一個“較合理”的理由,美高梅零五年以兩億美元購得剩下十五年的副牌,故每年賭牌折舊約一億元,但若按上邏輯,為何不以最新成交價,即新濠九億美元作計算基礎?若以新濠當年以九億美元向永利購得十六年副牌,每年折舊就約4.5億元,政府為何不以此作計算基礎?
臨時續約兩年利得稅
不應再豁免
此外,曾經引起社會爭議的博企賭收豁免利得稅問題也值得關注,《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廿八條第二款基於公共利益之原因,容許行政長官可“暫時及例外地全部或部分豁免”承批公司繳納所得補充稅,政府亦一直以此為理由,多年來一直以限期例外的方式豁免六家博企博彩收入的利得稅,但做法早已引起社會不滿,今次臨時續約當局並未有交待是否會豁免,站在筆者角度,作為例外且代價甚低的臨時續約,當局絕不應再豁免這數以億計的利得稅,當局必須就此向公眾清晰交待。
今次續牌的另一條件是兩博企將於簽署合同起計三個月內為員工加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以及兩家博企要為旗下員工設立勞動債權的銀行擔保,澳博和美高梅的擔保金額分別不少於三十五億元及八點二億元。表面上涉及金額巨大,但若搞清當中概念,套用廣東話俗語真是“得啖笑”。
首先,筆者一直認為公共事業機構、尤其博企,加入政府的非中央公積金制度,實乃應有義務,若以此作為臨時續牌的“硬性要求”,反過來說,其他博企豈非要投到賭牌才加入?
“勞動債權擔保”更是“形式主義”,簡單而言就是勞動關係終止後,僱主破產無力支付薪酬及解僱補償時,僱員就可以通過該擔保,確保自己不會被“走數”。
債權擔保手續費注破
欠基金更實際
然而,勞動債權是最高優先順序的債權,以今日博企雄厚實力及資產,筆者確未有幻想過博企會“執笠”,且會資不抵債地令員工解僱補償也支付不了!況且,澳門本身亦已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任何僱員也可在僱主無力清償勞動債權時,向基金申請墊支,故若將兩博企提供四十三億元銀行擔保的手續費直接注入基金,可能更有實效,且惠及全澳僱員!
筆者過去一直提倡,政府在年前的中期檢討後,應要求博企在賭牌續期前提出一些配合本澳經濟社會適度多元發展的舉措計劃,以體現博企作為澳門利潤最高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這些舉措涉及範圍絕不限於、但最少應包括推動本地僱員向上流動和多元發展計劃、支持本地中小企的採購及購買服務計劃、僱員的家庭友善計劃、支援和聘用社會弱勢社群的計劃、以及落實環保節能政策等等,且所有計劃均應有明確指標,以便定期作出積效評估。今次政府對博企臨時續牌,不單要求兩億回報金過低,且非金錢條件,僅聚焦加入中央公積金及勞動債權擔保,實在太形式主義,加上整個操作沒有開誠佈公,實難以服眾。
法例明文限賭牌最多三個
必須強調,筆者並非反對將賭牌期限劃一再作公開競投的做法,反對的是政府在博彩業管理上仍然秉持先斬後奏、暗箱作業的慣性作風。雖然當局強調,今次的續牌是按照法律要求進行,但同一法律的第七條第二款同樣規定:“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至多為三個。”若當局一直嚴格按照法律,根本不會出現今日所謂“三正三副”,實質六個賭牌的局面!
針對賭牌“三變六”,官方解釋是根據第三╱九0號法律《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的第十四條:“當在有關合約內預料及在訂明的條件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得全部或局部轉讓或分批。”故在政府和賭牌持有人同意下,容許三家博企賭牌轉批給一次,除威尼斯人是銀娛賭牌股東分割出來,澳博及永利分別因此獲得二億及九億美元的“賣牌”收益!
按照法律位階,第三╱九0號法律僅是“規範公共服務批給的一般原則”,而具體規範博彩業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則明文指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至多為三個。”以一般原則推翻具體規範法律的明文規定,容許賭牌由三個變六個,很明顯是濫用裁量權的違法演繹。
到期差逾兩年多
因當年趕不及簽約
政府對專營或公共服務批給管理混亂絕非新鮮事,或者很多讀者會不明白,當時政府是公開競投最多三個賭牌,為何澳博及其副牌美高梅會先到期,其餘兩正兩副賭牌卻會遲兩年兩個月廿六日才到期?原因很簡單,因為規範博彩業招標的法律在零一年九月底才獲立法會通過,其後規範招標具體操作的行政法規更在十月底才刊登公報,故到二零零一年底澳博專營權到期時政府仍未能批出賭牌,政府當時臨時續約澳娛三個月(當時屬無條件續約),政府直到二零零二年二月才公佈競投結果,由於時間十分緊逼,加上澳博前身澳娛是原有經營者,故僅澳博合同能夠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前簽署生效,而銀娛和永利的賭牌最後拖至二零零四年六月廿七日才簽署,故賭牌的時差也是源於政府內部操作混亂沒規劃導致的。
新賭牌競投
應撥亂反正回應社會
今日筆者將澳門博彩業管理的舊帳翻出,目的不是糾纏過去的問題,只是想從歷史角度提醒政府,不應重覆犯錯,更重要是,對於電力、電信、供水及巴士合同,政府在續約前也要向立法會簡介,以向公眾作出交待,為何一個關乎澳門經濟命脈的博彩業續牌政府可以先斬後奏?政府以此態度處理賭牌的臨時續約問題,公眾有何信心在新一輪的賭牌競投,政府真正能夠認真聆聽社會意見,制訂最有利澳門長遠發展的賭牌競投規則和要求?
事後記招簽約相也欠奉
做法閃縮
客觀而言,第一六╱二00一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確有規定:“即判給期間少於二十年,特區政府可隨時最遲在批給期屆滿前六個月,批准一次過或分多次將批給延長,但以期間之總數不超過二十年為限。”故今次臨時續牌的操作,確有其法律依據。
但筆者認為,作為澳門命脈的博企臨時續牌,茲事體大,但今次臨時續約的實際操作上,政府似乎不敢正面面對,且今次重要的續牌,政府竟以先斬後奏的方式,即在行政長官崔世安與澳博代表簽署批給合同附錄,隨後澳博與美高梅亦簽署轉批給合同附錄之後,政府才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博監局局長陳達夫及政府發言人陳致平召開事後記招解畫。事前僅有個別官委議員放風公開建議應臨時續約,立法會也沒有任何正式討論,官方事後連正式的簽約照片也沒有發佈,做法實在太閃縮,難道真的要“高級黑”?
正如筆者過去在專欄所言,澳博及美高梅一正一副賭牌臨時續約,以便六個賭牌同一時間到期再作公開競投,這個操作實屬合情合理之舉。因為要將六個賭牌分開兩次競投,技術上雖非不可能,但確會令競投更為複雜,更不利穩定社會和博彩業員工信心。
兩億續期計算方式支吾以對
儘管臨時續約是合理方向,但今次兩億元及加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和設立勞動債權擔保的條件,筆者實難苟同!在事後記招上,傳媒多次就澳博及美高梅將各需額外一次性支付兩億元的釐定準則何來詢問政府,政府一直支吾以對,僅表示是根據綜合分析的結果,並聲稱目前博企每年固定溢價金是三千萬元,這相當於六倍金額,並強調此不影響每年支付的溢價金、博彩稅或其他撥款義務,兩億元純是額外一次性支付。
不過,筆者翻查博企年報資料,二零一七年澳博利潤為二十點七億,繳付的博彩毛收入稅(賭收百分之三十五)約一百四十九億,美高梅利潤則為二十七點二億,繳付博彩毛收入稅為六十五點四億,兩者明顯較當局所講的固定溢價金更具參考價值,為何不參考具體利潤和博彩收入作為計算基礎,而僅以一個過去甚少提及的年度固定溢價金作為計算基礎?再者,兩博企的博彩收入相差逾倍,為何固定溢價金相同?就算以溢價金作為計量考慮,根據法律,溢價金又分為固定和可變動的溢價金,當局也無解釋為何僅根據固定溢價金部分作計算?很明顯,政府根本無法解釋為何以固定溢價金約六倍作為系數。在記者連番追問下,只不斷重覆二億元是博企提出,當局同意接納。
但筆者找到一個“較合理”的理由,美高梅零五年以兩億美元購得剩下十五年的副牌,故每年賭牌折舊約一億元,但若按上邏輯,為何不以最新成交價,即新濠九億美元作計算基礎?若以新濠當年以九億美元向永利購得十六年副牌,每年折舊就約4.5億元,政府為何不以此作計算基礎?
臨時續約兩年利得稅
不應再豁免
此外,曾經引起社會爭議的博企賭收豁免利得稅問題也值得關注,《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廿八條第二款基於公共利益之原因,容許行政長官可“暫時及例外地全部或部分豁免”承批公司繳納所得補充稅,政府亦一直以此為理由,多年來一直以限期例外的方式豁免六家博企博彩收入的利得稅,但做法早已引起社會不滿,今次臨時續約當局並未有交待是否會豁免,站在筆者角度,作為例外且代價甚低的臨時續約,當局絕不應再豁免這數以億計的利得稅,當局必須就此向公眾清晰交待。
今次續牌的另一條件是兩博企將於簽署合同起計三個月內為員工加入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以及兩家博企要為旗下員工設立勞動債權的銀行擔保,澳博和美高梅的擔保金額分別不少於三十五億元及八點二億元。表面上涉及金額巨大,但若搞清當中概念,套用廣東話俗語真是“得啖笑”。
首先,筆者一直認為公共事業機構、尤其博企,加入政府的非中央公積金制度,實乃應有義務,若以此作為臨時續牌的“硬性要求”,反過來說,其他博企豈非要投到賭牌才加入?
“勞動債權擔保”更是“形式主義”,簡單而言就是勞動關係終止後,僱主破產無力支付薪酬及解僱補償時,僱員就可以通過該擔保,確保自己不會被“走數”。
債權擔保手續費注破
欠基金更實際
然而,勞動債權是最高優先順序的債權,以今日博企雄厚實力及資產,筆者確未有幻想過博企會“執笠”,且會資不抵債地令員工解僱補償也支付不了!況且,澳門本身亦已設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任何僱員也可在僱主無力清償勞動債權時,向基金申請墊支,故若將兩博企提供四十三億元銀行擔保的手續費直接注入基金,可能更有實效,且惠及全澳僱員!
筆者過去一直提倡,政府在年前的中期檢討後,應要求博企在賭牌續期前提出一些配合本澳經濟社會適度多元發展的舉措計劃,以體現博企作為澳門利潤最高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這些舉措涉及範圍絕不限於、但最少應包括推動本地僱員向上流動和多元發展計劃、支持本地中小企的採購及購買服務計劃、僱員的家庭友善計劃、支援和聘用社會弱勢社群的計劃、以及落實環保節能政策等等,且所有計劃均應有明確指標,以便定期作出積效評估。今次政府對博企臨時續牌,不單要求兩億回報金過低,且非金錢條件,僅聚焦加入中央公積金及勞動債權擔保,實在太形式主義,加上整個操作沒有開誠佈公,實難以服眾。
法例明文限賭牌最多三個
必須強調,筆者並非反對將賭牌期限劃一再作公開競投的做法,反對的是政府在博彩業管理上仍然秉持先斬後奏、暗箱作業的慣性作風。雖然當局強調,今次的續牌是按照法律要求進行,但同一法律的第七條第二款同樣規定:“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至多為三個。”若當局一直嚴格按照法律,根本不會出現今日所謂“三正三副”,實質六個賭牌的局面!
針對賭牌“三變六”,官方解釋是根據第三╱九0號法律《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的第十四條:“當在有關合約內預料及在訂明的條件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得全部或局部轉讓或分批。”故在政府和賭牌持有人同意下,容許三家博企賭牌轉批給一次,除威尼斯人是銀娛賭牌股東分割出來,澳博及永利分別因此獲得二億及九億美元的“賣牌”收益!
按照法律位階,第三╱九0號法律僅是“規範公共服務批給的一般原則”,而具體規範博彩業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則明文指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至多為三個。”以一般原則推翻具體規範法律的明文規定,容許賭牌由三個變六個,很明顯是濫用裁量權的違法演繹。
到期差逾兩年多
因當年趕不及簽約
政府對專營或公共服務批給管理混亂絕非新鮮事,或者很多讀者會不明白,當時政府是公開競投最多三個賭牌,為何澳博及其副牌美高梅會先到期,其餘兩正兩副賭牌卻會遲兩年兩個月廿六日才到期?原因很簡單,因為規範博彩業招標的法律在零一年九月底才獲立法會通過,其後規範招標具體操作的行政法規更在十月底才刊登公報,故到二零零一年底澳博專營權到期時政府仍未能批出賭牌,政府當時臨時續約澳娛三個月(當時屬無條件續約),政府直到二零零二年二月才公佈競投結果,由於時間十分緊逼,加上澳博前身澳娛是原有經營者,故僅澳博合同能夠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前簽署生效,而銀娛和永利的賭牌最後拖至二零零四年六月廿七日才簽署,故賭牌的時差也是源於政府內部操作混亂沒規劃導致的。
新賭牌競投
應撥亂反正回應社會
今日筆者將澳門博彩業管理的舊帳翻出,目的不是糾纏過去的問題,只是想從歷史角度提醒政府,不應重覆犯錯,更重要是,對於電力、電信、供水及巴士合同,政府在續約前也要向立法會簡介,以向公眾作出交待,為何一個關乎澳門經濟命脈的博彩業續牌政府可以先斬後奏?政府以此態度處理賭牌的臨時續約問題,公眾有何信心在新一輪的賭牌競投,政府真正能夠認真聆聽社會意見,制訂最有利澳門長遠發展的賭牌競投規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