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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已经慢慢成为商业银行主要授信对象。然而,由于民营企业复杂的投资关系、集权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多元化投资等诸多特点,导致银行对民营企业授信管理难度加大。因此,商业银行也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对民营企业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地授信风险防控措施。
关键词:民营集团;授信风险;商业银行;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33
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西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民营企业盲目扩张、脱离实体经济或悖离主业扩张,有的涉足民间借贷致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试图通过关联企业来避免银行实施的关联管理和授信总量控制,容易导致多头授信和过度融资的现象,并使潜在的风险逐步积聚和蔓延。为此,本文从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授信风险入手,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潜在授信风险
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民营集团企业所呈现出的复杂的投资关系、集权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多元化投资等诸多特点。加上信息不对称影响等因素影响,造成授信风险难以识别,民营企业的授信风险已日益成为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商业银行信贷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膨胀风险。部分民营企业为获取银行授信,往往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关联企业交易来隐瞒问题、粉饰报表,通过选择有利于自己资金运作的授信主体或者关联企业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加上现有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对民营企业隐性关联的成员关系判断不明,只能依据自身对企业显性情况的掌握程度对其授信,一旦其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或资金链条断裂,就會蔓延到所有的显性、隐性关联企业。
(二)担保虚化风险。部分民营企业隐藏从属企业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上独立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隐性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经营活动经常被控制企业作为追求利益的工具,隐性从属企业往往不能独立支配资金、财产和独立制定经营活动决策。因此,这样的担保实际上是自己为自己担保,贷款担保被虚化,贷款风险未被缓释。
(三)资金挪用风险。民营集团的经营管理通常为家族式的控制和传承,经常出现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容易被控制企业以借款、支付货款的名义挪作他用,这不仅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贷款风险加剧,而且还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抽逃。由于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以及信贷人员短缺,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挪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四)市场系统性风险。部分民营企业可能存在盲目扩张、隔行取利、战线过长的问题,成员单位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集团企业的债务链十分脆弱,甚至出现不惜通过非法集资、借高利贷支持其投资、投机行为,引发资金链断裂、逃废银行债现象。一旦一家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商业银行产业链多家企业贷款损失。
二、防范和控制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授信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对民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识别能力,建立和完善民营集团关系树
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对民营集团的识别能力,认真核实客户实际控股股东、法人代表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动态完整的集团关系树进行统一授信。一是通过工商登记、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公开信息查询等手段,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组织架构、关联关系,及时更新完善民营集团关系树,以避免多头授信。二是对于大型民营集团,加强各机构之间、与外部监管部门、其他银行的交流,尽量采取银团贷款方式规避风险,有效控制总体授信规模。三是采取必要的保障性控制措施。在贷款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内容,要求企业对新设、合并、收购企业、参股控股企业等行为和结果及时告知贷款银行,企业如刻意隐瞒事实,银行有权采取保障债权行动。
(二)加强民营企业真实性调查,强化额度授信对民营集团的风险控制
加强对民营集团授信业务背景真实性的调查研究,在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根据客户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实质性进行决策。一是应注重对企业的真实性调查,通过实地调研、抽查原始凭证、核实抵质押物、政府评价、工商税务信息等,及时掌握企业最新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时应关注非财务“软信息”,例如采取“十看”,即看实际控制人品行,看自有资金,看产品前景,看现金流量,看销售回笼,看纳税增长,看用电变化,看存货增减,看环保用工,看抵押担保,全面摸清企业有效资产和真实现金流情况。二是客观分析民营集团申请授信的原因和实际需要的授信额度,重点从客户的行业特点、生产规模、业务周期、现金流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判断合理的授信额度,确定授信条件,确保从源头上规避授信风险。三是利用授信限额工具控制过度授信风险。根据民营集团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和集团系统评级测算风险限额,在集团风险限额内确定对整个民营集团的授信限额。
(三) 注重民营集团的偿债能力,防范和控制民营企业关联授信风险
根据民营集团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和集团系统评级测算风险限额,考虑集团内各成员企业资信状况,在集团风险限额内确定对整个民营集团的授信限额。一是对民营集团的大额对外担保情况、集团内部互保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尤其对高风险行业客户的抵质押物应合理确定抵押率,及时追加抵质押物。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关联交易风险持续管理的机制,在授信过程中持续披露和控制重大关联交易风险,在评价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制定成员企业单一客户额度授信方案时,充分考虑和揭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还原企业真实的还款能力。三是严格控制民营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保,或以相关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客户信用担保的情况,及时增加土地、房产等抵押措施,并附加落实主要股东的连带责任担保。四是通过在合同中增加限制性条款等手段,约束民营集团内的非公允关联交易。
(四)强化贷后管理,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
通过定期到客户主要经营场所、项目现场等进行调查,包括到库房、车间查验存货,实地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状况,到应收账款付款单位核实账款,到主要下游企业核实销售收入及其回款情况等。定期排查存量民营集团客户风险,密切关注客户上下游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特别要关注贷款资金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警惕市场环境出现的不利变化,防范系统性风险,尤其要注意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做好账户监测,跟踪分析客户资金流向。综合运用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实地调查等手段,核查信贷资金的真实用途。动态监控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通过交易资金流水等分析客户收入来源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实现对民营集团的重点监控和精细化管理。
(五)加强业务创新,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民营集团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式服务通过开发应收账款质押、保理、供应链融资、联保贷款、法定代表人担保等业务解决押品不足和销售市场不稳定的问题,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开发账户透支、单位卡透支、额度贷款循环支用等业务简化融资手续,满足企业对资金的时效性需求。同时,探索新型风险缓释措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鼓励探索无形资产(如专利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针对高新技术、高成长性民营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贷款附带股票期权等风险缓释方案。
关键词:民营集团;授信风险;商业银行;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33
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已成为推动西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生力军,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民营企业盲目扩张、脱离实体经济或悖离主业扩张,有的涉足民间借贷致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试图通过关联企业来避免银行实施的关联管理和授信总量控制,容易导致多头授信和过度融资的现象,并使潜在的风险逐步积聚和蔓延。为此,本文从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授信风险入手,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潜在授信风险
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民营集团企业所呈现出的复杂的投资关系、集权型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及多元化投资等诸多特点。加上信息不对称影响等因素影响,造成授信风险难以识别,民营企业的授信风险已日益成为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商业银行信贷安全的主要隐患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膨胀风险。部分民营企业为获取银行授信,往往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关联企业交易来隐瞒问题、粉饰报表,通过选择有利于自己资金运作的授信主体或者关联企业向不同的银行申请贷款。加上现有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对民营企业隐性关联的成员关系判断不明,只能依据自身对企业显性情况的掌握程度对其授信,一旦其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或资金链条断裂,就會蔓延到所有的显性、隐性关联企业。
(二)担保虚化风险。部分民营企业隐藏从属企业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上独立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隐性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经营活动经常被控制企业作为追求利益的工具,隐性从属企业往往不能独立支配资金、财产和独立制定经营活动决策。因此,这样的担保实际上是自己为自己担保,贷款担保被虚化,贷款风险未被缓释。
(三)资金挪用风险。民营集团的经营管理通常为家族式的控制和传承,经常出现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容易被控制企业以借款、支付货款的名义挪作他用,这不仅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贷款风险加剧,而且还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抽逃。由于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以及信贷人员短缺,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挪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四)市场系统性风险。部分民营企业可能存在盲目扩张、隔行取利、战线过长的问题,成员单位间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集团企业的债务链十分脆弱,甚至出现不惜通过非法集资、借高利贷支持其投资、投机行为,引发资金链断裂、逃废银行债现象。一旦一家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商业银行产业链多家企业贷款损失。
二、防范和控制西部地区民营企业授信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对民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识别能力,建立和完善民营集团关系树
商业银行应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对民营集团的识别能力,认真核实客户实际控股股东、法人代表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动态完整的集团关系树进行统一授信。一是通过工商登记、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公开信息查询等手段,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组织架构、关联关系,及时更新完善民营集团关系树,以避免多头授信。二是对于大型民营集团,加强各机构之间、与外部监管部门、其他银行的交流,尽量采取银团贷款方式规避风险,有效控制总体授信规模。三是采取必要的保障性控制措施。在贷款合同附加条款中增加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内容,要求企业对新设、合并、收购企业、参股控股企业等行为和结果及时告知贷款银行,企业如刻意隐瞒事实,银行有权采取保障债权行动。
(二)加强民营企业真实性调查,强化额度授信对民营集团的风险控制
加强对民营集团授信业务背景真实性的调查研究,在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根据客户信用风险和偿债能力的实质性进行决策。一是应注重对企业的真实性调查,通过实地调研、抽查原始凭证、核实抵质押物、政府评价、工商税务信息等,及时掌握企业最新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时应关注非财务“软信息”,例如采取“十看”,即看实际控制人品行,看自有资金,看产品前景,看现金流量,看销售回笼,看纳税增长,看用电变化,看存货增减,看环保用工,看抵押担保,全面摸清企业有效资产和真实现金流情况。二是客观分析民营集团申请授信的原因和实际需要的授信额度,重点从客户的行业特点、生产规模、业务周期、现金流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判断合理的授信额度,确定授信条件,确保从源头上规避授信风险。三是利用授信限额工具控制过度授信风险。根据民营集团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和集团系统评级测算风险限额,在集团风险限额内确定对整个民营集团的授信限额。
(三) 注重民营集团的偿债能力,防范和控制民营企业关联授信风险
根据民营集团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和集团系统评级测算风险限额,考虑集团内各成员企业资信状况,在集团风险限额内确定对整个民营集团的授信限额。一是对民营集团的大额对外担保情况、集团内部互保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尤其对高风险行业客户的抵质押物应合理确定抵押率,及时追加抵质押物。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部门对关联交易风险持续管理的机制,在授信过程中持续披露和控制重大关联交易风险,在评价分析客户信用风险和制定成员企业单一客户额度授信方案时,充分考虑和揭示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还原企业真实的还款能力。三是严格控制民营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互保,或以相关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客户信用担保的情况,及时增加土地、房产等抵押措施,并附加落实主要股东的连带责任担保。四是通过在合同中增加限制性条款等手段,约束民营集团内的非公允关联交易。
(四)强化贷后管理,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
通过定期到客户主要经营场所、项目现场等进行调查,包括到库房、车间查验存货,实地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状况,到应收账款付款单位核实账款,到主要下游企业核实销售收入及其回款情况等。定期排查存量民营集团客户风险,密切关注客户上下游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特别要关注贷款资金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警惕市场环境出现的不利变化,防范系统性风险,尤其要注意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做好账户监测,跟踪分析客户资金流向。综合运用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实地调查等手段,核查信贷资金的真实用途。动态监控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通过交易资金流水等分析客户收入来源的变化情况,进一步实现对民营集团的重点监控和精细化管理。
(五)加强业务创新,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民营集团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式服务通过开发应收账款质押、保理、供应链融资、联保贷款、法定代表人担保等业务解决押品不足和销售市场不稳定的问题,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开发账户透支、单位卡透支、额度贷款循环支用等业务简化融资手续,满足企业对资金的时效性需求。同时,探索新型风险缓释措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鼓励探索无形资产(如专利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针对高新技术、高成长性民营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贷款附带股票期权等风险缓释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