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商法与经济法均是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体系,二者的关系研究也占据着整个法学研究界的重要地位。文章以此为题,从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两方面出发,浅层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对我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律进步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关系比较;联系与区别
从主体地位、主体意愿限制、追求的目标三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又从调整范围、作用、价值取向和法律要素四个方面总结了存在的内在联系,揭露了民商与经济法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理清思路,确定研究方向。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所在
1.保护主体地位不同
民商法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赋予每一个主体平等的权利义务,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间的关系,在民商法体系中,权利主体之间没有尊贵贵贱之分,即民商法将其调整的主体均看做一般“市民”,并不对其经济、社会角色多加关注。但经济法则有较大的不同,相较与民商法来说,受其保护的主体划分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其权利义务的分配也会根据主体地位的划分而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经济法还会根据其所调整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以及所表现的性质来决定其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的来说,就是经济法将其主体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而民商法则确定普遍性的权利义务和平等主体。
2.对于主体意愿的限制不同
在民商法中,主體之间建立的是相对关系,即主体可以自己选择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主导关系确立的过程,可以自己选择建立、变更、撤除关系,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即不为无效。民商法发展至今天,在交易快捷、效益为大的社会中,民商法对于当事人的限制更加宽松。但是,经济法由于带有国家调整经济色彩,因此必须要全体主体严格遵守,社会、国家利益为先,因此,主体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其相互间关系的确立、变更、消除均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自主性较弱,经济法是国家本位的法律,而民商法则是个人本位,经济法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衡平与稳定。
3.目标与追求不同
民商法是市民之法,追求的是实现个人的经济价值与效益,追求个人财富利益最大,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往来实现其经济追求,民商法是为了保护这种交易的安全,并解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但是经济法更关注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建立在国家的经济发展高度之上的法律,因此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即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对整个市场交易进行保驾护航,为市场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经济法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针对的是环境运行,而不是个体之间的交易[1]。因此,民商法有时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影响,而经济法通过宏观掌控,规避这种不稳定因素。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
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国家调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都是覆盖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因此,必然会有重叠交叉的部分。民商法对应市场调节,从微观角度调节经济,而经济法侧重国家调控,从宏观上掌握经济走向,宏观与微观之间,总会有交叉之处。就企业制度而言,不仅在民商法中占据了相当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而且也是经济法中较为重要的问题。诸如此类的交合重叠在两种法律体系中数不胜数,甚至二者对于相关单行法的归属问题争议不断,至今依然有许多学者争论不下。
2.二者作用发挥的连结
虽然民商法主要以任意性规范来调动市场的能动性,是常态性的法,注重市场内部的自我调控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商法没有强制性规定,一旦触犯其规范,则会承担严重的后果。经济法中的强制性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国家干预性、政策性,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意义非凡。虽然民商法经济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突出,但一旦有人违背市场规律,违反法律时,其强制性规范则会净化市场。因此,在某些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一样,均有强制性的规范。
3.价值取向相同
虽然民商法更强调个人利益,这取决于其私法性质,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商法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发展,这并不是否定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变化,可能更倾向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稳定,这与人们的思想进步有着极大的关系。民商法逐步强调弱者权利保护,在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之间增加了考量空间,这与经济法国家本位思想有着根本上的方向趋同,强调共生、强调环境稳定、强调同质,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4.存在通用的法律要素
两种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要素均可以大致分为:概念、制度、原则、具体的调整方法等,而在一些固定条件之下,或者是一些特定范围之内,二者的组成要素是可以通用的[2]。举例来说,法人制度在两种体系之内的论述、关系、结构等实际均是相通的,在民事责任确定时,经济法也如民商法一般,将法人纳入责任形式的一种。再如,民商法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极为提倡,亦是经济法确定的重要原则。由此可见,二者有着诸多可以相通的法律要素。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民商法、经济法这两大法律体系都必将得到更为完善的发展,笔者以自身对于法学的研究,浅析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期望以此文章,促进更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研究。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J].法学评论,2015(3).
作者简介:
王婧(1985~),性别:女,籍贯:北京,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职务:高级经理,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关系比较;联系与区别
从主体地位、主体意愿限制、追求的目标三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又从调整范围、作用、价值取向和法律要素四个方面总结了存在的内在联系,揭露了民商与经济法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理清思路,确定研究方向。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所在
1.保护主体地位不同
民商法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赋予每一个主体平等的权利义务,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主体间的关系,在民商法体系中,权利主体之间没有尊贵贵贱之分,即民商法将其调整的主体均看做一般“市民”,并不对其经济、社会角色多加关注。但经济法则有较大的不同,相较与民商法来说,受其保护的主体划分为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其权利义务的分配也会根据主体地位的划分而有所不同。除此之外,经济法还会根据其所调整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以及所表现的性质来决定其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的来说,就是经济法将其主体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以此确定权利义务,而民商法则确定普遍性的权利义务和平等主体。
2.对于主体意愿的限制不同
在民商法中,主體之间建立的是相对关系,即主体可以自己选择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主导关系确立的过程,可以自己选择建立、变更、撤除关系,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即不为无效。民商法发展至今天,在交易快捷、效益为大的社会中,民商法对于当事人的限制更加宽松。但是,经济法由于带有国家调整经济色彩,因此必须要全体主体严格遵守,社会、国家利益为先,因此,主体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其相互间关系的确立、变更、消除均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自主性较弱,经济法是国家本位的法律,而民商法则是个人本位,经济法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衡平与稳定。
3.目标与追求不同
民商法是市民之法,追求的是实现个人的经济价值与效益,追求个人财富利益最大,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往来实现其经济追求,民商法是为了保护这种交易的安全,并解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但是经济法更关注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建立在国家的经济发展高度之上的法律,因此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即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对整个市场交易进行保驾护航,为市场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经济法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针对的是环境运行,而不是个体之间的交易[1]。因此,民商法有时对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影响,而经济法通过宏观掌控,规避这种不稳定因素。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
无论是市场调节还是国家调控,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都是覆盖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因此,必然会有重叠交叉的部分。民商法对应市场调节,从微观角度调节经济,而经济法侧重国家调控,从宏观上掌握经济走向,宏观与微观之间,总会有交叉之处。就企业制度而言,不仅在民商法中占据了相当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而且也是经济法中较为重要的问题。诸如此类的交合重叠在两种法律体系中数不胜数,甚至二者对于相关单行法的归属问题争议不断,至今依然有许多学者争论不下。
2.二者作用发挥的连结
虽然民商法主要以任意性规范来调动市场的能动性,是常态性的法,注重市场内部的自我调控功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商法没有强制性规定,一旦触犯其规范,则会承担严重的后果。经济法中的强制性有着较为明显的体现,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国家干预性、政策性,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意义非凡。虽然民商法经济中的强制性措施并不突出,但一旦有人违背市场规律,违反法律时,其强制性规范则会净化市场。因此,在某些方面,民商法与经济法一样,均有强制性的规范。
3.价值取向相同
虽然民商法更强调个人利益,这取决于其私法性质,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民商法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发展,这并不是否定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是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变化,可能更倾向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稳定,这与人们的思想进步有着极大的关系。民商法逐步强调弱者权利保护,在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之间增加了考量空间,这与经济法国家本位思想有着根本上的方向趋同,强调共生、强调环境稳定、强调同质,更多地关注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4.存在通用的法律要素
两种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要素均可以大致分为:概念、制度、原则、具体的调整方法等,而在一些固定条件之下,或者是一些特定范围之内,二者的组成要素是可以通用的[2]。举例来说,法人制度在两种体系之内的论述、关系、结构等实际均是相通的,在民事责任确定时,经济法也如民商法一般,将法人纳入责任形式的一种。再如,民商法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也极为提倡,亦是经济法确定的重要原则。由此可见,二者有着诸多可以相通的法律要素。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民商法、经济法这两大法律体系都必将得到更为完善的发展,笔者以自身对于法学的研究,浅析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期望以此文章,促进更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研究。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律与经济推理[J].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法学评论[J].法学评论,2015(3).
作者简介:
王婧(1985~),性别:女,籍贯:北京,民族:汉,学历:硕士在读,职务:高级经理,研究方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