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理论中“和谐”价值的融入

来源 :企业导报·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zna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国际私法是西方的,而“和谐”却是中国的。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其价值的构建和完善关系到整个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和现代化的程度。通过分析国际私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传统和谐价值观的缺失原因,探讨了如何汲取中国传统法中的“和谐”理念精髓,将“和谐”价值观融入国际私法。
  【关键词】国际私法;和谐观;和谐世界;法律价值
  
  一、从“和谐”观到“和谐世界”
  (一)和谐:中国传统法的价值精髓
  现代汉语上,“和”字有不下20种含义,但主要的意思仍然是:和谐、协调;结束战争或争执。而“谐”的主要意思则是:调和;合。可见,当“和”与“谐”二字合在一起时,都表示一种协调的状态,并通过同义的反复又强化了这一状态。和谐,是人类共同的原始思维。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是西方和谐思想的最早提出者,然而,西方正视冲突、强调权利的文化特点并没有使和谐成为西方文明中的主流话语。相反,作为东方文明的代表,中国传统文化很早就孕育了比较成熟的和谐理念,并逐渐发展为中国传统法的主流话语,成为一种最高的理想价值。“和谐”在中国传统法中的核心涵义有三个,即“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和“贵和持中”。《易经》中就已经出现了和谐的思维,《尚书》、《周礼》中也有许多关于“执中”的观念。从儒家德治观的“天人合一”、“敬天保民”、“贵和持中”等和谐思想到“亲亲”、“尊尊”礼法融合的和谐精神;从“慎刑”的和谐制度设计到“无讼”的和谐程序保障,中国传统法中无不体现着"和谐"的价值观念,并将其贯穿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所追求的乃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向往无争无讼的“大同社会”。中国传统法的传承,均以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和谐”价值是普适的,其内涵之丰富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与人之间的范畴,其设计的人与自然的协调观,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闪光点。
  (二)“和谐世界”理念与“和谐”价值观
  “和谐世界”,是纯“中国式”产物,是对传统“和谐”观的继承和发扬。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和谐世界”的理念,这是以中国传统的“和谐”价值观为基础,并结合新的国际形势做出的外交宣言。“和谐世界”,应该是一个多元的世界,有序的世界,和平的世界,合作的世界,互利的世界,共赢的世界,发展的世界。在新的形势下,"和谐世界"理念为国际社会在追求正义的同时兼顾和平与友善提供了理论依据,也为国际社会在寻求发展的同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提供了规则保障。“和谐世界”与“和谐”有联系也有区别。“和谐世界”是“和谐”价值的一个发展形态,或者是一个未来的存在状态,其核心也是“和谐”,但却扩大了其内涵和外延。“和谐世界”是对一个理想、一个美好愿景的勾画,这幅图景是源自对“和谐”价值的不断追求,是在将传统和谐观继承和发扬基础上最终达到的目标。“和谐世界”本身并不构成一种价值,而“和谐”却可成为法的价值追求,指导法的制定和运作。从这个意义上看,和谐世界已经与传统法文化价值上的主张“天人合一”、“和而不同”的和谐观有所差别。因此,这里探讨的是“和谐”,而不是“和谐世界”如何作为国际私法的价值而存在。国际私法中如若包含了“和谐”这一基本价值,那么离所追求的“和谐世界”也就不远了,“世界和谐”的法治图景就更可以期待了。
  二、国际私法理论中“和谐”价值的缺失
  (一)从国际私法理论沿革中找寻“和谐”
  国际私法理论沿革,自然始于学说。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到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这一国际私法的学说发展史遵循的共同理念是:“兼顾各方,解决冲突”,即以解决矛盾冲突为其根本价值追求。法则区别说中的“主权平等”和国际礼让说中的“礼让”,都是从国际政治的角度出发,是以国家为本位进行思考的,其核心都是“权力”,而不是“和谐”。本座说和最密切联系说,都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利益权衡、利益协调为本的,其核心是“协调”,也不是“和谐”,不曾体现与中国传统法上“和谐”价值一样的理念追求。
  从国际私法渊源史来看,似乎也难觅“和谐”价值的踪迹。在近代和当代,国际私法的立法史总体上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为代表的,体现建构理性和分析主义法哲学观的诸多成文法,它们追求冲突规范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在国际私法的萌芽期,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的“万民法”,以为所有民族或全人类共享为特征,看似“和谐”,但实际上关于适用外国法的问题,几乎只字未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的“万民法”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开端,这个“和谐”价值也不应算在国际私法的头上。而欧洲大陆国际私法法典充分保障了法的安全价值,即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代表了反映在明确、平等、可预见的法律规则中的社会利益。因此,无论是《德国国际私法》还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模式,更多的是体现“安全”,而非“和谐”。第二类是以美国《冲突法重述》为代表的,根植于普通法系的国际私法诸法典,它们是一种对演进理性和实用主义法哲学观的反映,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这种特殊的法律适用形式,注重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外在形式与内容组织的有机统一,在追求法律开放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看来也与“和谐”无关。比如英国的国际习惯私法,则是轻视理想、注重实效,它的力量在于法律管辖和适用的有效性。因而,作为成文法制定基础的价值因素,“和谐”价值是不可能出现在英国习惯法中的。
  (二)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中寻找"和谐"
  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是国际私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内容,其主要组成部分是冲突规范。当国际私法调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就要涉及适用外国法,但适用外国法往往又会给内国带来不利或不便,于是各国就从各方面限制冲突规范的效力,从而在国际私法中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等。识别,是对事实的定性,归类行为和程序。外国法查明是对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的确定,也是一种确认行为。这两项制度的价值都在于保证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准确性。其中对无法查明外国法解决办法的规定,也是对判决公平合理性的保障。反致制度的确立,其价值意义是能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更好地维护内国的利益,不但有利于实现判决结果个案的确定性,体现形式公正价值;而且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合理公正,体现实质正义价值。法律规避制度的宗旨也在于维护本国法律的权威和利益,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实际是一种例外规定,是一项拒绝适用外国法律的法定理由。其价值意义当然在于维护本国利益。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各基本制度中先有传统“和谐”价值的踪迹,而是将稳定、安全、正义、公正、既得利益等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价值追求。这种现象,与西方特有的法律文化思想相连,也与整个国际法基本价值构建中的缺陷相关。
  三、国际私法理论中“和谐”价值缺失的原因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相异
  说国际私法是“西方的”,某种程度上是对的。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发展及制度体系来看,基本上是西方法律文化思想的表征和贡献。可以说,西方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对于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是巨大的,以至于现在一提到国际私法,首先想到和接触到的知识都是以此为蓝本的。因而,在西方法律文化熏染下的国际私法,必定也深深烙下了西方特有的文化印记。中西方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使他们走上了不同的法制道路。中华民族习惯于整体性思维,追求事物的系统性,强调对事物的整体感受而不愿做单一的深究。这种思维方式又与“天人合一”的价值观相互依存,由此决定了中国人对自然态度是多情的、感性的、欣赏的,而不是无情的、分析的、征服的。而西方文化习惯于哲学分析的思维,在价值观上强调“主体性”,使人摆脱自然的束缚,刺激自由精神的发展,法律被奉为至上权威。在西方人的头脑中,可能从未出现过“和谐”这样的字眼,他们更多的是强调“正义”、“平等”和“权利”。在分析性思维与"主体性"原则的共同观照下,法律所体现的形式正义与情理所体现的实质正义,是分开来对待的。西方自始至终不存在这样一种视“和谐”为最高价值的意识,反映在法制发展史上,就是法的基本价值的缺漏。由此,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必然也遵循这样一种轨迹,它所秉持的价值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彰显的“公平、正义和平等”理念;它所缺少的也正是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和谐”价值。
  (二)国际法基本价值体系的缺陷
  在国际法基本价值体系的构建上,历来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是,国际法价值构建只是建立在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工具”基础上的,“法”本身已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反应政治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权力”与“发展”才是最终所追求的。另一种是,倡导国际法是独立的“法”,主张国际法的独立价值的观点,如康德将“和平”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价值,菲德罗斯以和平、善意、善邻、容恕、人类共同幸福为国际法的主要价值,亨金相信,国际法试图促进以下价值:国家独立、国家平等、国家自治、国家的不可干涉性、国家所认同的国家利益,博德曼看来,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主权与和平。目前,在国际法领域尚没有构建起普遍、符合自然法的基本价值,这与国际社会缺乏权威,难以整合不同国家的主观分歧是有关的。但一些普遍适用的基本价值原则,如正义、公平、平等、善意等还是存在的,也被国家和国际社会所共同承认。这些价值,确实反映了国际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需要坚持的。然而,国际社会是出于不断的演进和变化过程中的,受西方法律文化影响颇深的国际法价值在“和谐”观念上存在疏漏,这种缺失在新形势下特别突出、特别危险:一方面使得失去现实制约的超级大国,逐渐习惯于按照自己的利益解释“正义”与“和平”,与之价值观相同则拉拢袒护,与之价值观不同则提防遏制,使得国际社会难以实现真正的正义。另一方面会使整个人类陷入巨大的全球环境危机之中。相比之下,源自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和谐”价值具有善于包容的特点,其强调的人与人、人与环境的融合也正迎合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大背景,同时也为国际法的价值构建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进而会影响到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私法的价值体系的构建。
  四、国际私法理论中“和谐”价值的融入
  (一)国际私法应以“和谐”为应然价值追求
  无论在国际舞台上还是在各国的内部事务中,法律的目的都是要起到一种制度性手段的作用,来促进内国和世界的“和谐”。众所周知,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字面意思就是“解决冲突的法律”,那么某种程度上说,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解决冲突”。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基本法,而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国际民商事交往是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内容,因此,国际私法力图在跨国或全世界范围内实现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其通过规范和程序的建构而全力减少国际冲突,实质上是协调各国及其国民间的利益关系,出发点和目标都是谋求和实现“和谐”。因此,以解决法律冲突为基本功能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一开始即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国际私法的最终目标,是努力寻求判决的一致性,即无论诉讼在什么地方提起,判决总是一样的,这实际上就蕴含着某种“和谐”。法律价值要求每个国家在制定规则时都要考虑到这些规则将会怎样影响任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和经济往来。国际私法的立法者必须记住一个社会的利益,这个社会既不是本国也不是他国或民族的,而是全体人类的社会。国际私法本身并不是国际的,但毫无疑问,它不应脱离国际思想而拟定。这个国际思想之一就是“和谐”。因而,将源自中国传统法的“和谐”价值与西方的正义、公平、平等、善意等价值相结合,来完善国际私法的价值体系,是对国际私法价值理念思考和认识的进步和升华。在承认传统国际私法价值目标的基础上,顺应全球化、一体化等世界发展趋势,融合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精髓, 完善国际私法的价值体系构建,也是国际私法“现代性”的标志。“和谐世界”虽然只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而且在独立国家存在的时期以内可能永远不能达到,但它却可以指导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在和平与发展的主题下,在当今全球化进程和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深的大背景中,国际私法更应该以建设和谐世界为追求目标,通过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研究等多方面的努力和探索,为缔造世界和谐的美好愿景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和谐”价值融入的界限
  (1)中国传统法中视“和谐”为绝对的价值,为了达到和谐不惜牺牲正义、平等与公平原则,是不正确的。这种和谐观所导致的一味强调义务与服从,否认权利与自由;片面强调全局,否定个体利益的弊端,都是需要扬弃的。(2)传统的“和谐”观对于稳定的过分强调,实际上是僵化了和谐的内涵,束缚了社会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忽视其他自然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使得国家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失败。就现代社会来说,在巨大的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的动力与压力面前,不能只讲和谐,还必须准确划分权利义务、公平解决争端、促进效率与优胜劣汰。因此,单纯鼓励“和而不同”绝不可能达到“无讼”的地步,在正义与公平受到极大威胁时,必须“争讼”。这就意味着,要在维护正义和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尽量促进和谐。(3)国际私法的诸多价值构成不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也不是简单重复、界限不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层级、优先顺序的,从而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价值体系。“和谐”这一价值,可以说处在国际私法价值体系的末级,不是因为它的“出身”,也不是因为它加入的晚,而完全是由于价值本身的固有属性,以及人们在实践中所一直遵循的事物发展规律和道德约束标准使然。“和谐”需要符合正义、公平、平等、善意、安全等更为重要的价值精神。
  
  参 考 文 献
  [1]孙光妍.《和谐:中国传统法不变的价值追求》.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2)
  [2]吕岩峰.《和谐世界视域中的国际私法关照——以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为焦点》.载《法学》.2007:(8)
  [3]徐冬根.《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
  [4]刘丹妮.《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公平性与安全性的对抗与平衡》.载《理论月刊》.2001:(7)
其他文献
在国有企业改制、转型的关键阶段,探讨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道德素质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国有企业管理者首重品格素质与创新素质,然而,由于人性的弱点、管理的缺位、舆论导向错
期刊
期刊
【摘要】发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是实现景德镇产业转型的关键所在,景德镇虽有丰富的陶瓷美术人才资源,发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有一定的优势,但创意型人力资本仍供给不足,旨在因地制宜地结合景德镇的市情开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研究。  【关键词】陶瓷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普及,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文化、经济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成为知识经济的核心产
目的:探讨 B 超在早期宫外孕中的诊断价值。方法:选取我院在2011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收治的52例宫外孕患者的临床资料,所有患者均经病理检查确诊,并接受 B 超检查,分析 B 超检查的
【摘要】效能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行政监察法》第一条明确:“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规定本法。”这说明开展效能监察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键词】效能监察;监察机关;监察工作    行政监察工作可分为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等几类。监察部在1998年提出,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全面
那面镜子那面镜子,无疑是当时家中最为光鲜的一个物件了。镜子一直高高雄居在老宅里屋的西墙上,从外屋一脚跨进来,迎面是一个敦敦实实的柜子,里面堆满了衣服鞋帽、针头线脑之
目的 对BC-1800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进行应用评价.方法 参照临床试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国际血液学标准化委员会(ICSH)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血液分析仪的评
笔者出生在“中国杞柳之乡” “中国柳之都”黄岗镇, 12岁拜师学习柳编技艺,几十年来,潜心钻研黄岗柳编艺术,并致力黄岗柳编技法的传承和产品创新,实践中目睹了黄岗柳编传承
期刊
眼睛是人体的重要器官之一,是我们获取外界信息的主要通道,但是,由于用眼不当或者是生理上的原因,有人会看不清远处或近处的物体,阻碍了获取外界信息的通道,给生活带来不便,怎样才能克服上述困难?学习有关眼睛和眼镜的知识后,就知道了。    眼睛    眼睛的构造如图1所示,晶状体和角膜的共同作用相当于一个凸透镜,它把来自物体的光会聚在视网膜上,形成物体倒立、缩小的实像,视网膜上的视神经细胞受到光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