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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以信任为核心的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新的风险规制模式,该模式与传统的以行政主体为核心的一元制风险规制模式相比存在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风险规制主体、风险规制理念与风险规制的监督主体等三个方面。以食品安全风险规制为实例分析了合作治理模式在中国立法层面与具体实施层面的体现。这种公私共治的合作式治理充分运用社会公众的信息与知识,扩大公众对公权力者的监督与制约;在具体措施安排上,强调开放民主的风险规制程序措施以及全程多向的风险沟通程序措施,能够切实确保风险规制的合规化与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