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诸如“硫酸泼熊事件”等严重虐待动物行为的不断发生,这些野蛮血腥的事件,强烈刺痛了人们的神经,也激起了民众的极大愤慨。但是目前我国国内只有一系列相关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和保护手段都十分有限,很难对频发的虐待动物行为做出合理、有效的反应。纵观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动物保护立法,都是从刑事立法开始的。因此,本文在探究动物权利的基础上,参考域外的动物保护立法模式,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的罪名,以期解决频发的虐待动物问题,从而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文章第一部分对动物的概念和虐待行为的界定做出了比较说明。分析了动物在生物学和法学意义上的区别,同时综合我国现有法律对“虐待”行为和国外立法对“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定,将虐待动物行为界定为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予动物非必要的痛苦或伤害的行为。第二部分阐述了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一个对立法有着重大影响的基本理论问题,目前学界对动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争论不休。在这一部分,综合分析了几种主要的学说,最终肯定了动物特殊客体论。也即是动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但是也不同于一般的动产,具有特殊的客体地位。虐待动物罪归根结底还是在保护人的利益。第三部分对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进行了说明。虐待动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社会秩序、社会道德带来了消极影响,同时虐待动物行为容易滋长行为人的暴力情绪,很多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往往都有虐待动物的前科。另外,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制裁手段的不足导致我国现有法律手段难以调整虐待动物的行为。再加上刑法自身的谦抑性以及顺应国际潮流的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罪就具有必要性了。第四部分分析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防止虐待动物的思想并不是一个舶来品,而是深深根植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虽然在近代被人们逐渐忽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动物保护的思想渐渐苏醒,人们开始重视对动物的法律保护。同时域外国家和地区在动物保护立法上的立法实践也为虐待动物入刑提供了一定的参考经验。第五部分探讨了虐待动物入刑的方案设计,包括虐待动物的立法模式、罪状描述、犯罪构成和刑罚配置。基于我国现状,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动物是较为合理的立法模式。在罪状描述上,应注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和对社会法益的侵害。关于犯罪构成需要强调的是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客体主要是社会法益,客观方面主要是对社会秩序严重破坏的行为。最后,在刑罚配置上,应注重与相关罪名的比较,不宜规定相对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