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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立法中的信息利用问题,我国现行相关立法仅作了零星规定,而且此类规定往往大而化之,对行政立法难以形成有效的规范,使得各种有效信息在行政立法中的收集和利用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在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主体往往单方主导整个立法过程及结果,其他各利益相关方难以有效参与,致使行政立法的质量不尽如人意。本文认为,借助于信息论的原理,提升行政立法中信息利用的水准,是中国行政立法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