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经委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1999]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