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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议会建立初期时所设立的数量有限的委员会,主要是作为程序性、内务性的工作机构。进入本世纪中叶以来,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的作用,委员会制度已成为西方议会制度的刚性构件部分。有人称委员会为“行动中的国会”。立法权是议会的传统权力,立法权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立法活动、立法程序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委员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立法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