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同居,还是性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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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和女厂长同居10年且生养了小孩的供销科长,被百万富姐无情地扫地出门,净身出户。不甘屈辱的他怒将女老板告上法庭,本想分割同居期间的巨额共同财产,女老板却坚称他只是她的“性伙伴”,无权分享创业成果,最终他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反倒因败诉而支付了近1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如今,负债累累、人财两空的他只得长期借宿在朋友家里凄凉度日……
  2006年9月中旬,记者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并从法院进一生获悉了供销科长和女厂长之间的恩怨情仇,由此发现了一个带普遍性的法律问题:男女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算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应不应该分割共同财产?
  
  女老板是树,情人是藤
  
  秦如亮于1955年7月出生在苏州市一个普通工人家。1974年,他高中毕业之后进入苏州市汽车货运公司当司机。1980年底,他与前妻彭××结婚,次年便生了一个女儿。1990年。因为感情不和,他与前妻协议离婚。当时,女儿、房子都给了前妻,秦如亮第一次净身出户,住进了父母家里。
  1995年5月的一天傍晚,下岗不久的秦如亮正和几个朋友喝酒解闷,突然接到熟人贺奇梅打来的电话,约他当天晚上到苏州市一家高档舞厅去跳舞。受宠若惊的秦如亮匆匆吃完饭,就告别朋友。赶到贺奇梅指定的那家舞厅。
  一路上,秦如亮都疑惑不解:和贺奇梅尽管很早就认识。但一直并没有深交,听说她已不再是普通女工,当上了私营企业老板。如今,身为女老板的她怎么会主动邀请我去跳舞呢?
  进舞厅之后,珠光宝气的贺奇梅迎上来。在她身边,还坐着一个衣着时髦的女郎。秦如亮这才知道贺奇梅邀请他来的原因:那个时髦女子是贺奇梅的好友,在上海做生意,听说贺奇梅近段时间心情不好,特地从上海赶到苏州来陪她。贺奇梅十分感激,便想尽地主之谊,请爱跳交谊舞的女友进舞厅潇洒一回,可惜一时找不到男伴,便想到了擅长跳舞的秦如亮……
  当晚,秦如亮使出浑身解数,一曲接一曲地轮番陪两个风韵少妇跳舞。贺奇梅由衷地赞叹道:“以前只听说你会跳舞,想不到跳得这么好,真潇洒!”听到身为厂长的年轻女子的夸奖,他心里比喝了蜜还甜。
  这次帮忙陪舞之后,秦如亮和贺奇梅的交往渐渐多了起来。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跳舞,很快就成了无话不谈的知心朋友。秦如亮从她的口中得知,最近她正在和丈夫闹离婚。所以心情一直不好。
  秦如亮便劝道:“一个家庭能维持就尽量维持下去,不要像我一样走上离婚的道路。这样对孩子的伤害太大了。”她却轻轻地摇摇头:“这个道理我懂,但很多事情都是迫不得已呀!”
  此后,贺奇梅经常叫他一起到外地去进货、送货、收账。两人的感情直线升温。
  1995年7月的一天.秦如亮陪贺奇梅到江苏扬中市一家个体皮鞋厂收到了一笔老账。贺奇梅很高兴,晚上进餐馆里吃饭。两人都喝了不少啤酒。回到酒店房间后,边看电视边闲聊,说起白天假冒夫妻讨债,秦如亮问道:“我没有想到你当时会说我是你的老公。搞得我都不好意思了。你这是急中生智吧?”贺奇梅却含情脉脉地说:“一半是急中生智,另一半是出于真情流露!”从她直白的表露中,他似乎读懂了一切,便深情款款地试探道:“既然白天你主动说我是你老公,那今天晚上我们就做一对夫妻吧!”贺奇梅羞涩地轻笑道:“你想得美!”从她的话语中,他没有嗅到多少拒绝的味道,便壮着胆子一把将她搂入怀中,发现她居然没有反抗。他胆子更大了,猛地将她抱到床上……
  第一次亲密接触后不久,秦如亮和贺奇梅的人生轨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10月,贺奇梅态度十分坚决地和前夫离了婚,在向前夫支付一笔钱之后,工厂、位于盘西新村的房子及10岁的儿子都划归到她的名下;当年底,秦如亮以供销科长的身份进入贺奇梅的私营企业;随后,他从父母家搬出,住进了贺奇梅家里,和她公开同居……
  就这样,秦如亮摇身一变,从一个下岗职工变成私营企业的供销科长,从一个离异后的单身汉变成了女老板的同居情人!秦如亮突然感到身价倍增了,庆幸自己傍上了一个女财神,心想只要和她一起共同奋斗,不愁以后没有好日子过。他暗自思量:如果说贺奇梅是参天大树,那我就是藤,藤要依附树长高长大……
  
  没有阳光,树和藤越离越远
  
  身份突变之后,秦如亮觉得感情有了依托,事业也有了依靠,在厂里认真负责,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供销科人手少,他一人身兼数职,担当起了厂里绝大部分进货、送货、收款的重任。他经常半夜三更就起床,和司机一起披星戴月,日夜兼程.将货物送到上海、浙江及江苏的其他城乡客户手里,其中的辛苦是外人难以体验得到的。
  1996年1月的一天凌晨一点多钟,秦如亮和司机顶着鹅毛大雪到上海金山区送货。公路上积雪很厚,货车只得慢速行驶。半夜3点钟左右,在经过一个转弯处时,尽管司机小心翼翼,但还是由于路面太滑,货车两个前轮滑进了路边的小沟里。秦如亮和司机急得直冒汗,两人一起用力想将货车拉出水沟。但由于人少力薄,货车纹丝不动。他只好站到公路当中去拦车求援,过了近一个多小时才将一辆东风大卡车拦下,他向司机说了很多好话。并塞了100元钱给对方,对方才同意帮忙。最后,在大卡车钢绳的牵引之下,小货车重新回到了公路之上,秦如亮这才如释重负。当天早上8点,当秦如亮按时将货送到上海金山区客户那里时。对方又惊又喜:“真没有想到,下这么大的雪你们还按时把货送来了!这样的合作值得信赖!”
  就是凭着这种诚信精神。秦如亮扶持贺奇梅将生意越做越大.客户也越来越多。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厂里的客户就由原先的20多家增加到了40多家。
  除了卖力地忙厂里的生意,秦如亮还抽时间陪贺奇梅到附近的上海、江浙一带旅游。1996年4月7日,在南京一家公园照相时.她亲热地将左手搭在他的右肩膀上,头也斜靠在他肩上.脸上则露出甜美的微笑。这张小鸟依人的照片,秦如亮一直珍藏至今。
  在这段时间里,贺奇梅对秦如亮各方面的表现都很满意。她曾开玩笑地说:“你既是一个好情人,又是一个好干将,我算是选对了!”听了她的夸奖,秦如亮喜上眉梢。
  1997年初,贺奇梅对秦如亮说:“我们既然在一起了,就生一个小孩吧。”秦如亮当然对此求之不得,觉得这样更有利于维持两人之间的关系。
  不久,贺奇梅跑到上海找借口将避孕环取了下来。1998年8月22日,她在上海一家医院生下一个男婴。在贺奇梅的坚持下,儿子取名“贺南”。小孩出院后,就被假冒弃婴送到了秦如亮父母亲跟前抚养。一直等长到3岁,贺奇梅才将儿子接回家中。
  在儿子出生前后的几个月里,贺奇梅一直在上海医院住院。厂里所有的大小事务都由秦如亮全权负责,包括合同书、财务章、支票等。贺奇梅全部放心地交给他保管。小孩满月后,等她重新上班时。他又将这些重要物件完璧归赵。
  1999年3月。贺奇梅拿出平时的积蓄并贷了一些款,买下 了苏州市胥江路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68平方米的联体别墅,当时购买价为38万元。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贺奇梅。于是,秦如亮、贺奇梅及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从盘西新村的老房子里乔迁进新居。买新房之后,厂里的流动资金变得十分紧张。贺奇梅四处筹集资金。见她整日愁眉不展的样子,秦如亮主动将以前下岗时买断工龄的补偿费3万元全部给了她。
  儿子有了。新居也有了,秦如亮想尽快地将自己的身份由同居情人升级为合法丈夫。
  没有想到贺奇梅却说:“是呀,我们孩子都有了,还怕别人说我们不是夫妻?结婚证只是一张纸,要不要都无所谓的。真要办的话。等忙过这阵子再说。”
  然而。世事难料。不久秦如亮就尝到了一纸婚书难求的无奈。
  原来,两个人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一长,双方身上的弱点就暴露无遗。秦如亮渐渐地感到,她并非想象中的那么温顺,有时在家里也摆出一副盛气凌人的老板架子;她也经常指责他在外和一帮朋友吃喝玩乐不顾家,而他则认为哪个男人在外面没有三朋四友。朋友聚在一起喝喝酒、聊聊天、打点小牌又有什么过错。由于想法不一致,两人经常吵嘴,但几乎每一次都是以他认输而告终。
  感情出现裂缝后,秦如亮担心两人的关系不会长久,便再次想到了要和她正式结婚。1999年9月初,在他的多次催促之下,贺奇梅请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并且和他拍摄了一组婚纱照片。准备定在当年国庆节正式结婚。
  就在两人紧锣密鼓地准备婚事时,突发的一件事情让办理结婚登记泡了汤。
  9月中旬的一天。秦如亮的几个初中老同学约在一起喝了点酒,随后又到其中的一个同学家里去打麻将。当晚9点左右,贺奇梅打秦如亮的手机问他在干什么,他如实相告。她却警告道:“不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你赶快回来.否则对你不客气!”他本来想走,但几个老同学说好不容易聚在一起.要玩就玩尽兴。11点多,她又拨打他手机,老同学都让他关机算了。12点钟刚过,贺奇梅便怒气冲冲地找上门来,竟然不顾一切地将麻将桌掀翻了。看着乒乒乓乓散落在地的麻将牌,另外3个同学都面面相觑,秦如亮更是狼狈不堪,觉得特别丢面子。便涨红着脸气愤地说:“你怎么能这样!你太不讲情面了!”贺奇梅也是一副怒不可遏的样子:“我警告过你,谁要你不听话!”秦如亮担心在老同学面前吵架又被看笑话,只好强压怒火,忍气吞声,灰溜溜地随贺奇梅回家了。
  这件小事坏了婚姻大事。两天后,到了约定去办结婚登记的日子,贺奇梅却不肯去了,并对秦如亮说:“你这种人只顾吃喝玩乐,根本就不是搞事业的人,我怎么能向你托付下半辈子!”他向她保证今后不再打麻将了,她却不依不饶,坚决不肯去民政局拿结婚证……
  
  树没了,无处依附的藤条渴望新生
  
  升级、转正计划搁浅之后,秦如亮只能继续当贺奇梅的同居情人。尽管在后来的几年里,他多次催她去办结婚登记,她总是找各种借口搪塞、拖延。
  在秦如亮的协助下,贺奇梅的生意蒸蒸日上。1999年10月,贺奇梅筹资92万元在苏州苏福路的横塘今田商城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502平方米的房屋,后来用做门面出租。2002年6月,她又花8万元购买了一辆白色吉利轿车,房屋、小车所有人登记的都是贺奇梅。
  随着同居时间的增加,两人之间的矛盾越积越多,相互之间的怨气也越来越大。她还是经常指责他不顾家,而秦如亮却认为,财产越多,她就把钱看得越重,为了钱财她甚至到了冷酷无情的地步。
  2003年底,秦如亮父母亲的旧居拆迁,得到补贴费16万余元。贺奇梅得知后,硬是要秦如亮找父母亲去分一些钱回来。秦如亮考虑到两位老人都是70多岁高龄,要留一些钱在身边养老、治病。
  为这件事,秦如亮和贺奇梅吵过无数次。2004年春节期间,贺奇梅的姐姐从杭州回娘家过年,住在贺奇梅家里。贺奇梅乘机以此为借口,要秦如亮把家里所有的钥匙都给了她姐姐。2月初的一天,她姐姐过完年离开苏州,贺奇梅把钥匙要了过去。当秦如亮找她拿钥匙的时候,她却冷冰冰地说:“钥匙给你可以,但你必须找你父母亲要那笔钱。”
  一听这话,秦如亮顿时火冒三丈:“这根本就是两码事,你怎么提这样的无理要求!”长期在秦如亮面前盛气凌人的贺奇梅很不习惯他的不顺从。态度强硬地说:“少废话!拿不到钱,从今以后你就再也不要进这个门!”一听这话,秦如亮更是恼羞成怒,这不是明摆着将我扫地出门吗!一气之下,他空手离开了同居的别墅,借宿到一个朋友家里,也不再到贺奇梅的厂里去上班了。
  朋友得知秦如亮分居的实情后,既气愤,又同情,但过后还是劝秦如亮回去,并直言难得找一个有钱的女人共同生活。秦如亮如实相告:从1995年底到2004年初的10年时间里,他在贺奇梅的厂里名义上是供销科长,但每个月只拿600多元的工资,最高的时候也只有800元,比一般职工的工资都要低。贺奇梅看出了他的不满,便说这钱并不是真正的工资。而是给他的零花钱,她多次安抚道:“肉烂了还在锅里。我们一起创造的财富,还不都是我们的共同所有?”因此,在外人眼里,秦如亮傍了一个富姐应该很有钱,其实他每月就这几百元钱由他来支配,日子过得比很多打工仔还要紧。
  2月15日,还想劝和的朋友请贺奇梅前来商谈。谁知她提来了两个包裹。秦如亮打开一看,里面竟然全部是他平时的换洗衣服。她放下包裹,冷冷地说道:“我们没有什么好谈的,你的东西全部在这里了!”说完。她便扬长而去。
  望着那两包旧衣服,秦如亮心酸极了,想不到在贺奇梅厂里拼死拼活卖了近10年的命,在她家里当了近10年的同居情人,落下的就是这么两包旧衣服!
  当天晚上,秦如亮在床上辗转反侧,夜不能寐。回想起和贺奇梅相处的点点滴滴,突然觉得和她同居的漫长岁月里,都是他屈从她、迁就她。在她面前,他从来没有真正抬起过头。为了和这个有钱的女老板保持长久的关系,他不惜忍辱负重,不惜出卖男子汉的尊严!秦如亮觉得这样的日子再也无法忍受了,他想尽快结束这种屈辱,去追求一种平等、尊严的生活。
  2004年3月,秦如亮找到了著名律师——苏州市加得律师事务所的包国山,委托他作为代理人,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出了解除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只好于2004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两个同居近10年的情人冷眼相对,剑拔弩张。秦如亮提出诉讼请求之后,贺奇梅竟然当众宣称:“我和他不是同居关系,只是性关系!”当时,秦如亮就在心里一阵冷笑:我俩在一起过了近10年,孩子都6岁了,她居然连同居关系都不承认。世上有多少人能维持长达10年的性关系?
  法庭上,原告、被告争议的焦点是:男方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否是共同财产?秦如亮的代理人包国山律师坚称:尽管润滑油脂厂最初是贺奇梅出资买下来的,但原告担任该厂供销科长之后,与被告一起苦心经营,为厂里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 劳,共同积累了资金之后才买下的房屋、小车。经过苏州市物价中心评估,苏福路的门面房已由当初的92万元升值到201万元,胥江路的联体别墅也由38万元升值到86万元。再加上小车、工厂,被告的资产已达600多万元,这其中包含了原告的心血和汗水,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一、两百万给原告。贺奇梅却说:“这厂子、两套房子、车子都是我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我们没有婚姻关系,同居期间也没有共同收入,怎么能算是共同财产呢?我们是有过一段情,可情和钱是不能混淆的。”她坚决要求法院驳回他的请求。
  2005年5月17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条件为同居期间共同所得和购置,仅有同居事实并不能当然认定财产具有共同性质,而必须同时出于共同的目的、基于共同的意思,根据共同的行为和事件,才能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据此,原告、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被告的厂是私营企业,原告只是该厂供销科长,按月领取工资,虽有同居事实,但同居不等于共同投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并非视为同居双方共同所有,而必须以双方的出资为前提,现在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出资,故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还将原告被告双方的小孩判给贺奇梅抚养,由秦如亮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因不服一审判决,秦如亮很快就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2005年12月23日,苏州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两审接连败诉之后,秦如亮极为沮丧。后来想起当初曾将3万元买断工龄补偿费全部给了贺奇梅,他便向她讨要,秦如亮说是投资款,她却说是借款。在意见存在分歧、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秦如亮再次将她起诉到苏州市沧浪区法院。2006年8月。法院判令贺奇梅将这3万元“借款”归还给秦如亮。
  如今,令人心烦的3场官司终于结束了,秦如亮一败涂地:不仅没有从同居情人那里分到一分钱的共同财产,相反还因为败诉而支付了近1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把那3万多元“卖身钱”全部填进去之后还背了一身债。重新失业的秦如亮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只好十分凄凉地借居在朋友家里。
  无数次的唉声叹气,借酒浇愁之后,回首10年来的如梦人生历程,秦如亮终于醒悟:做女人尚且要自尊、自强、自立,何况是一个男子汉呢。依附于他物的藤毕竟没有长久的生命力要做就做一棵自立于世、顶天立地的大树!
  对于该案法院的判决结果,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王建人有些不同的看法,他指出:该案的被告贺奇梅以男方仅是性伙伴,不承认同居关系更不承认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秦与贺长达十年非法同居并育有一子的事实看,他们已经完全按照夫妻形式生活,并且像夫妻一样不分彼此地付出劳动取得收获,显然不属于“一夜情”、性交易之类的情况。所谓性伙伴是以性交易的方式取得报酬,通常是短期或一次性的。实际上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列举两人仅是性伙伴的理由,但是在认定非法同居期间是否有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有偏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法院在受理秦如亮的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秦如亮和贺奇梅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审理。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的秦如亮实际已成为贺奇梅经营上的合伙人,他多年以来对企业的经营付出了辛勤劳动,他的身份绝非等同一般普通的雇工。秦如亮在企业一人身兼数职,所拿的报酬是低于企业聘用的其他人员工资的生活零用钱,秦如亮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如果没有秦如亮与贺奇梅长期同居这一特殊关系,没有一种利益与之相关,秦如亮绝对不会这样卖命般地工作。因此企业的收益可以说是秦如亮与贺奇梅双方共同创造的,对于秦如亮与贺奇梅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形成的财产部分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按同居财产来分割处理,秦如亮有权分得相应份额的财产。
  此外,关于《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并未因新的婚姻法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而全部失效。(其中有抵触的失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目前,关于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纠纷尚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因此,上述原则仍然有效。具体到本案的处理,可以考虑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形成所付出的贡献大小等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予以适当的确定各自的份额。我认为本案秦如亮与贺奇梅之间的财产纠纷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总之,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同居期间财产购置和形成的实际情况,慎重、准确地处理这一类案件。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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