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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股份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农民权益和农业持续发展的一种体制创新。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本文基于江苏省的实地调研分析了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源起及发展模式。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模式 动因
一、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源起
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初释放了很大的红利,极大发展了农业生产,但是依托此制度进行传统的精耕细作出现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制约。在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出现众多农户兼业化、非农化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传统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逐渐提高。农民的绝对数依旧庞大,农村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在城镇化进程中,依然要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实现资源集聚高效利用的土地流转制度应时而生。江苏省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始较早,主要集中在苏南、苏中地区。其中苏南地区自2000年起在学习广东南海等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后,开始谈说土地股份制改革,发展迅速,覆盖面广;苏中地区从2004年开始借鉴苏南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部分地区发展也卓有成效;苏北地区在2006年启动试点工作,但真正运行起来是在2012年之后,而且相对合作社规模较小。截止2014年末,江苏省注册登记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共有1470家,其中苏南951家,苏中161家,苏北358家。
结合已有文献及对江苏省太仓市、昆山市、宿迁市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调研情况来看,江蘇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较快有其积极的动因。
1.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动因。江苏省处在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迅速,农民进城打工、参加非农就业的机会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可以在当地乡镇企业、家庭企业打工,还可以转移到城市第二、三产业。江苏省农村的就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工资性收入逐渐升高,这是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江苏省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和比重在不断下降,而从事工业的劳动力比重则持续上升,并在2012年首次超过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达到30.47%。从事第一产业人数下降快于总从业人数,这表明各区域农业释放的剩余劳动力均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
2.农民收入结构变革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推力。根据我国统计年鉴分类,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江苏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中,经营性收入从2000年的49.26%下降为2014年的33.63%;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2000年的46.26%上升至2014年的47.93%;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占比一直偏小,最大值也不超过5%。尽管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性收入的依赖程度持续降低,但是土地作为农户的重要资产,其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农户不会轻易放弃土地。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有效保护农户承包经营权,并且实现土地的财产权利。农民可以带着土地财产权转移就业,实现了持股进城。总体来说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满足了农户“离地不失地,离地不失权”的土地诉求。
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江苏省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对高质量、高档次的农产品、园艺产品等需求旺盛。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机械水平低不能实现规模化经营,且不利于先进农业科技成果、优良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农民收入增长有限。因此扩大面积生产,发展规模经营,改变传统农业种植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品质化、信息化等都要求土地规模集中。在此背景下,土地股份合作制既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并且可以为农业先进技术地推广提供条件。村集体和农民通过有效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可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成本下降,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户分散经营变成联合经营,大大提高应对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4.地方政府一定的人力、财力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广的重要保障。当地政府具备较强的财政实力才能为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农业提供资金保障。在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过程中需要当地政府的大力宣传,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土地规模经营,还需对土地整治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扶持,这些都离不开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做保障。
二、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笔者根据对江苏省苏州市、宿迁市、扬州市的调研,目前江苏省农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内股外租型。此类土地股份合作社只相当于土地的流转中介,即合作社不参与经营,而是将农户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在平整之后统一出租给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这种经营模式的优点是操作流程简便,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也能获得较高的流转租金。在此模式下,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之间只是委托、租赁的合同关系,农业企业或种养大户按合同经营土地并给付部分经营收益,土地股份合作社则将收到的租金按股分配给社员,而不会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加以干涉。入股社员与实际经营者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有社员一般只能获得一份保底分红,却难以分享到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规模收益,即土地的“二次分红”难以落到实处,土地难以体现资本属性。
二是自主经营型。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创设后瞄准市场,依托产业优势自主经营,一般表现为生产经济作物并且拥有自身的品牌。因为合作社本身的村集体背景,合作社采用本模式经营时会更多地考虑本地社员的权利诉求,社员们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对实际经营进行更好的监督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社员一般不但能获得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保底分红,还可以根据合作社年末的实际经营情况获得“二次分红”。
三是兼营型。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创设后将一部分土地发包给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主体来生产经营,一部分留作自己经营,此模式下社员也有很大机会根据合作社年末的经营情况获得“二次分红”。此种模式多发生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面积很大,为了适度规模经营,将流转的土地分成若干部分,由不同的主体来经营。
参考文献:
[1]冀县卿,钱忠好. 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产权结构创新——基于江苏渌洋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案例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0,05:77-83+111-112.
[2]孙中华,罗汉亚,赵鲲. 关于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J]. 农业经济问题,2010,08:30-35.
[3]张笑寒.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特征、现实困境和出路选择——以苏南上林村为个案[J]. 中国土地科学,2009,02:38-42.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模式 动因
一、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源起
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初释放了很大的红利,极大发展了农业生产,但是依托此制度进行传统的精耕细作出现的土地细碎化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制约。在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出现众多农户兼业化、非农化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传统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逐渐提高。农民的绝对数依旧庞大,农村土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在城镇化进程中,依然要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一种实现资源集聚高效利用的土地流转制度应时而生。江苏省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始较早,主要集中在苏南、苏中地区。其中苏南地区自2000年起在学习广东南海等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后,开始谈说土地股份制改革,发展迅速,覆盖面广;苏中地区从2004年开始借鉴苏南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行土地股份合作社,部分地区发展也卓有成效;苏北地区在2006年启动试点工作,但真正运行起来是在2012年之后,而且相对合作社规模较小。截止2014年末,江苏省注册登记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共有1470家,其中苏南951家,苏中161家,苏北358家。
结合已有文献及对江苏省太仓市、昆山市、宿迁市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调研情况来看,江蘇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较快有其积极的动因。
1.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动因。江苏省处在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迅速,农民进城打工、参加非农就业的机会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可以在当地乡镇企业、家庭企业打工,还可以转移到城市第二、三产业。江苏省农村的就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工资性收入逐渐升高,这是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江苏省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和比重在不断下降,而从事工业的劳动力比重则持续上升,并在2012年首次超过第一产业就业人数,比重达到30.47%。从事第一产业人数下降快于总从业人数,这表明各区域农业释放的剩余劳动力均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
2.农民收入结构变革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推力。根据我国统计年鉴分类,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与转移性收入。江苏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中,经营性收入从2000年的49.26%下降为2014年的33.63%;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2000年的46.26%上升至2014年的47.93%;财产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占比一直偏小,最大值也不超过5%。尽管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性收入的依赖程度持续降低,但是土地作为农户的重要资产,其具有较大的升值空间,农户不会轻易放弃土地。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有效保护农户承包经营权,并且实现土地的财产权利。农民可以带着土地财产权转移就业,实现了持股进城。总体来说江苏省土地股份合作社满足了农户“离地不失地,离地不失权”的土地诉求。
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生产、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江苏省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对高质量、高档次的农产品、园艺产品等需求旺盛。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机械水平低不能实现规模化经营,且不利于先进农业科技成果、优良品种的推广和应用,农民收入增长有限。因此扩大面积生产,发展规模经营,改变传统农业种植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品质化、信息化等都要求土地规模集中。在此背景下,土地股份合作制既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并且可以为农业先进技术地推广提供条件。村集体和农民通过有效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进行股份合作经营,可以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成本下降,能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户分散经营变成联合经营,大大提高应对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4.地方政府一定的人力、财力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推广的重要保障。当地政府具备较强的财政实力才能为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农业提供资金保障。在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过程中需要当地政府的大力宣传,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补贴鼓励土地规模经营,还需对土地整治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扶持,这些都离不开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做保障。
二、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笔者根据对江苏省苏州市、宿迁市、扬州市的调研,目前江苏省农村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内股外租型。此类土地股份合作社只相当于土地的流转中介,即合作社不参与经营,而是将农户入股的土地集中起来,在平整之后统一出租给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这种经营模式的优点是操作流程简便,实现规模经营的同时也能获得较高的流转租金。在此模式下,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的实际经营者之间只是委托、租赁的合同关系,农业企业或种养大户按合同经营土地并给付部分经营收益,土地股份合作社则将收到的租金按股分配给社员,而不会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加以干涉。入股社员与实际经营者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有社员一般只能获得一份保底分红,却难以分享到土地规模经营所带来的规模收益,即土地的“二次分红”难以落到实处,土地难以体现资本属性。
二是自主经营型。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创设后瞄准市场,依托产业优势自主经营,一般表现为生产经济作物并且拥有自身的品牌。因为合作社本身的村集体背景,合作社采用本模式经营时会更多地考虑本地社员的权利诉求,社员们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对实际经营进行更好的监督以维护自身权益,此时社员一般不但能获得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保底分红,还可以根据合作社年末的实际经营情况获得“二次分红”。
三是兼营型。即土地股份合作社创设后将一部分土地发包给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主体来生产经营,一部分留作自己经营,此模式下社员也有很大机会根据合作社年末的经营情况获得“二次分红”。此种模式多发生在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面积很大,为了适度规模经营,将流转的土地分成若干部分,由不同的主体来经营。
参考文献:
[1]冀县卿,钱忠好. 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产权结构创新——基于江苏渌洋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案例研究[J]. 农业经济问题,2010,05:77-83+111-112.
[2]孙中华,罗汉亚,赵鲲. 关于江苏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J]. 农业经济问题,2010,08:30-35.
[3]张笑寒.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特征、现实困境和出路选择——以苏南上林村为个案[J]. 中国土地科学,2009,02:38-42.